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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监察委的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监察官制度探索规定了哪些内容?——吴建雄教授撰文谈监察体制改革

2017-08-06 瞭望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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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瞭望》2017年第31期,

原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积累可复制经验》

作者为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  吴建雄


先说重点:

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曾表示:监察官有可能包含监察委所有人员,也可能因执纪和监察角色分工而有所区别,建议制定《监察官法》。

  那么,监察官制度重点探索了哪些内容呢?今天的这篇文章,吴建雄教授指出:三个试点地区还开展了监察官制度探索。通过调研论证,从职责、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方面,明确监察人员任职条件、素质标准和执法保障。

   通过监察官制度的建立,推进反腐败专业人才建设,造就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打击精确、预防有效的国家反腐败专门力量。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我国已制定《检察官法》、《法官法》,22 46101 22 10428 0 0 5218 0 0:00:08 0:00:01 0:00:07 5216n>分别对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未来的《监察官法》会不会参照进行规定?值得期待。


   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除了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干部监督室和党委的监督之外,人大也可以对监察委进行硬性监督。三个试点地区的探索表明,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不局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其工作报告的审议,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及时地将全年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监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出的合理建议,监察委员会必须负责任地听取并及时采取改进工作的措施。同时,人大还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案,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开展调查,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调查中发现任何违法违纪情况的可进行个别追究,从而形成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吴建雄教授指出:留置措施的细化和规范,为揭露、证实、惩治腐败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适应了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的特点和规律,破解了刑事强制措施难以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困局。

   吴建雄教授指出:监察法应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法治原则,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的内外监督。如对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的,应规定严格的程序、期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被留置人员的基本人权保障。从而充分体现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

  关于监察委员会最为全面的监督范围,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表示,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做到无死角、全覆盖。

   关于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关系: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明确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监察决定与监察执行的适度分离,明确监委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由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

  在基本内涵上,深刻理解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将监察、侦查等执法权能从行政权和检察权中分离出来,提升整合为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权的合理性;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全国推开,有赖于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吴建雄教授指出:非试点地区现在已经可以考虑着手做好试点推开前的准备工作,关注和借鉴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做到未雨绸缪,打好基础。
  作为重大政治改革的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全国推开,各省级党委都应与试点地区党委一样,扛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同志应高度关注试点地区的检察转隶的成效和经验,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政治上的坚定笃行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听从党和国家的召唤。

  可以预见,一个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备精干,装备手段先进,具有强大战斗力、威慑力和公信力的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监察体系即将应运而生。


看全文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地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探索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年1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实际上,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这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彰显出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自我革命的勇气。
  
  中央选择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监察法的制定和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提供重要借鉴。今年1月至5月,北京市及其所辖16区县,浙江省及其所辖11个地级市、90个县市区,山西省及其所辖11个地级市、119个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宣告成立。
  
  试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积极坚定,稳妥审慎,大胆改革,勇于实践,圆满完成省市各级监委组建及职能运行、机制建设等改革任务,为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
  
三地试点直击改革关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试点工作决定后,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启动。
  
  通观试点地区的改革实践,均抓住了几个关键点:
  
  其一,三地在改革试点中突出“转隶”这个工作重点,强调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检察院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把好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
  
  据统计,浙江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干部1645名,山西转隶干部1884人,北京转隶干部538人。在转隶、整合的基础上,北京市、浙江省和山西省分别以今年4月、5月为期限,规定省、地、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按照中央要求提前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其二,三个试点地区坚持“全融合”理念,围绕机构设置,监委与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部门。
  
  例如,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其三,三个试点地区坚持做到办案力度不改、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例如,浙江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起来,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
  
  三个试点地区还开展了监察官制度探索。通过调研论证,从职责、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方面,明确监察人员任职条件、素质标准和执法保障。通过监察官制度的建立,推进反腐败专业人才建设,造就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打击精确、预防有效的国家反腐败专门力量。
  

四大工作特色
  
  三个试点地区大胆改革,勇于实践,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也体现出了鲜明的工作特色。
  
  ——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北京市委、山西省委、浙江省委分别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担负主体责任。
  
  北京市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将市人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与服务。
  
  浙江省、山西省均成立了由省委书记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试点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强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监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三个试点地区的探索表明,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不局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其工作报告的审议,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及时地将全年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监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出的合理建议,监察委员会必须负责任地听取并及时采取改进工作的措施。同时,人大还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案,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开展调查,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调查中发现任何违法违纪情况的可进行个别追究,从而形成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推进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机制创新。中央之所以先行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就是希望使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更好结合,以创造可复制的经验。
  
  三个试点地区均把制度创新作为重中之重,创制了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细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措施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使用程序和办法。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留置措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设计。试点地区相继制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同意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期限为三个月;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察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留置措施的细化和规范,为揭露、证实、惩治腐败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适应了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的特点和规律,破解了刑事强制措施难以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困局。
  
  ——贯穿着依法控权、监督制约的法治原则。从试点地区的监察范围看: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表示,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做到无死角、全覆盖。
  
  从试点地区监察权的运行看:一是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是监察决定与监察执行的适度分离,明确监委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由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
  

  三是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明确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为构建党集中统一领导的
反腐败工作体系做好准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6月20日至22日在贵州省检查纪检监察工作时强调,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区市党委纪委要未雨绸缪,关注试点地区改革进展,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基础工作,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谋划组织和制度创新,为构建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做好准备。
  
  可以预见,一个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备精干,装备手段先进,具有强大战斗力、威慑力和公信力的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监察体系即将应运而生。
  
  在下一阶段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仍需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其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三个试点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割和人员调整,涉及到国家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因此,统一思想认识,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重要前提。
  
  认真贯彻党中央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就要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在基本思路上,深刻理解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要性;
  
  在基本内涵上,深刻理解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将监察、侦查等执法权能从行政权和检察权中分离出来,提升整合为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权的合理性;
  
  在基本要求上,深刻理解监察机构必须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和纪委负责的框架下开展,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正当性;
  
  在职能定位上,深刻理解国家监察机关是国家反腐败专门机构,是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载体,通过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秉公用权、廉政勤政,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的目的性。从内心激发出充满无穷动力的责任担当,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尽职尽责。
  
  其二,加强立法,保障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全国推开,有赖于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监察法应突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通过对公权力和公务人员的全方位监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的主动权,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功能的最大化,以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
  
  监察法应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创新。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既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机构分散、打击不力等问题的对策选择,是实现国家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保障。
  
  监察法应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新鲜经验和京晋浙三地的试点经验。科学定位监察主体的产生、监察范围的全覆盖、监察权的职责与边界、监察运行的程序规范等,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
  
  监察法应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法治原则,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的内外监督。如对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的,应规定严格的程序、期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被留置人员的基本人权保障。从而充分体现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已于6月24日初次审议。根据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预计在明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将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
  
  其三,未雨绸缪,打好基础。按照今年6月王岐山同志在贵州的讲话要求,非试点地区现在已经可以考虑着手做好试点推开前的准备工作,关注和借鉴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做到未雨绸缪,打好基础。
  
  作为重大政治改革的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全国推开,各省级党委都应与试点地区党委一样,扛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同志应高度关注试点地区的检察转隶的成效和经验,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政治上的坚定笃行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听从党和国家的召唤。
  (作者为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

刊于《瞭望》2017年第31期,原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积累可复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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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杨桃源

编辑丨喻千桓



延伸阅读(第一篇)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监察官有可能包含监察委所有人员,也可能因执纪和监察角色分工而有所区别,建议制定《监察官法》



本文来源自新京报和新京报政解


原题目为:

京晋浙试点监察官制度

浙江明确监察委所有人员纳入监察官序列

采写: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先说重点: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继北京、山西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后,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更明确表态,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

  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机构,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因此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这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监察官有什么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

  由于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李永忠分析,监察官有可能包含监察委所有人员,也可能因执纪监督和监察工作的角色分工而有所区别。此外,他还认为,建立监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制定《监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规范下来。

开始正文吧


 先看第一篇:

浙江明确监察委所有人员纳入监察官序列|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继北京、山西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后,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更明确表态,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

   去年11月启动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迎来试点成果展示期。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

   系列报道中提及,北京、山西都在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5月14日刊发的对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的报道,披露了监察官制度的更详细内容:“浙江省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关于监察官的设置,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曾对新京报记者介绍,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机构,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因此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这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监察官有什么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依据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试点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有12项履职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由于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李永忠分析,监察官有可能包含监察委所有人员,也可能因执纪监督和监察工作的角色分工而有所区别。此外,他还认为,建立监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制定《监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规范下来。

再看第二篇

   新京报讯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继京、晋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更明确表态,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

  监察官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在上述报道中,北京、山西都表示在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昨天刊发的对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的报道,提供了更多内容。

  文中提到,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关于监察官的设置,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曾对新京报记者介绍,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机构,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因此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这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监察官有什么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依据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试点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有12项履职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专家建议制定监察官法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我国已制定《检察官法》、《法官法》。李永忠认为,建立监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制定监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规范下来。

  记者了解到,《检察官法》《法官法》分别对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疏理

  三地监察委架构如何设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三地都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其中,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如,北京市纪委市监委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各8个室,第十七纪检监察室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山西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

  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为加强制约,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为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 看点

  1、全国首例留置34天解除

  中国纪检监察报昨日刊发文章介绍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其中透露,全国首例留置措施是在浙江杭州实施,从3月17日实施到4月20日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留置自动解除,余某共被留置34天。

  留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2月25日的相关决定中,授权京晋浙三地监察委的12项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它将替代缺乏期限限制的双规调查措施。

  近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迎来试点成果展示期,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据报道,浙江首例留置实施于3月17日,这也是全国首个留置案例。

  据报道,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

  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浙江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他们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余某被留置调查1个月后,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对三地试点情况的报道,北京、山西、浙江分别已经采取留置措施9例、9例和7例,共25例,三地均表示工作进展顺利。

  2、浙江为“留置”制定操作指南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

  对于留置措施的规范,北京和山西均在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中明确,而浙江则专门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

  《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北京市的《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明确,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明确,山西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北京探索了除“勘验检查”之外的11项。山西各级监委则坚持应试全试,其中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留置9人次。浙江省监委试点了包括留置在内9项调查措施。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延伸阅读(第二篇)

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范围;监察委具有技术调查权;检察院批捕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本文来源自今天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

原题目为:

改革,不止于挂牌

——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

作者:张磊

先说重点: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检察院批捕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监察委具有技术调查权: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监察委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开始正文吧

 

对于浙江省杭州市市民而言,西湖区省府路8号是一个特殊的地方,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三家机关的牌子,悬挂在大院门口两侧,常常引来行人的注视。

从1月22日起,细心的市民发现,悬挂于此的牌子突然变成了四块,新增加的一块与其他三块并排悬挂、大小一致,“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八个大字庄严神圣。

挂牌,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小目标”。对如何形成有效运行机制的探索,浙江从未止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表示,要适应新体制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思考、大胆实践,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逐个解决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推动全面融合,把反腐铁拳攥得更紧

3月29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干部李攀,在外地核查完线索后,风尘仆仆地赶回了杭州。自从正式到监委上班后,这名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大部分时间在外出差。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起来,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步,尽早实现监委正常高效运转才是关键。浙江坚持把“全融合”理念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始终,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目前,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围绕机构设置,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目前,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省纪委组织部部长章建通说,执纪与执法碰撞的过程,也是融合的过程,“力求每个业务部门既有纪委执纪审查的丰富经验,又有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能力,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的化学效应,实现1+1>2的目标。”

   2月8日至10日,春节假期后不到一周,省检察院转隶人员汇聚一堂,接受了为期3天的党的纪律检查业务集中培训。

  “以前,我们更多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处理的标准就是罪与非罪,而现在既要执法,又要执纪,不仅要关注职务犯罪,更要增强党章和党纪意识,抓大不放小,紧盯违纪行为。”李攀告诉记者,这次业务培训非常及时,让他们对纪检工作有了一个初步认识,明确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业务培训是推进人员融合的重要基础,不仅检察院转隶人员需要学习党纪知识,原来纪委的同志也要学习法律知识。”据了解,省监委今年将分期分批对全体干部进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中培训。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监察委员会具有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监察措施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改革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先行先试,探索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

   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留置对象余某并非党员且级别较低,陈瑾没有想到,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区委书记审批。但很快,她便明白了其中深意。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表示,这一要求不仅体现在各级党委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的责无旁贷,更体现在各级党委将反腐败工作紧紧抓在手里的使命担当,“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各级党委更要牢牢扛起主体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研究部署。”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

   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浙江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他们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截至目前,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除了探索使用留置措施,浙江还按照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改革要求,围绕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改革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

  “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浙江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灿解释说,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浙江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从省检察院转隶后,张红联被安排到了第三纪检监察室。与“老战友”李攀相比,虽然同在纪检监察室,他们的工作却大不同。因为在监委内部,他们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一个属于执纪监督部门,一个属于执纪审查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浙江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将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只是浙江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举措之一。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

   郭卫东说:“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这种繁简分流的审批程序既规范了措施使用,又保障了工作效率。

为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实际行动作出的郑重承诺,用铁一般的纪律,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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