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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考试有助于监察委队伍的职业化

2017-08-10 曹志瑜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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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目是:

法律资格考试有助监察队伍职业化

中国法院网予以刊发

  先介绍一下本文作者

  曹志瑜,法学博士,曾任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任景德镇学院政法系副主任。

  2014年11月,曹离开检察院时,曾写了一篇心情感悟,在这篇文章的后面,会附上全文。



法律资格考试有助监察队伍职业化


曹志瑜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王岐山同志在试点地区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是监督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监察委的反腐败专门机构性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机构转隶的陆续到位,监察官制度也提上议程。“继京、晋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更明确表态,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参鉴我国现行法官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和现行检察官法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的规定,监察官的基本定义应该是“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的监察人员”。从长远发展来看,有必要借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成熟经验,以是否直接行使监察权为标准,将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大致分为监察官、监察辅助岗和内部管理岗三类;除监察官之外,监察辅助岗和内部管理岗不直接行使监察权,并进一步界定不同岗位的职责、条件、任免、等级、考核、培训等事项。毋庸置疑,监察委员会作为同法院、检察院平行建制的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机关,其法律地位的落实与具体职能的施展,必将聚焦于监察制度的主体——监察官。监察官个体的素质和能力的优劣将直接关涉到监察制度的效果。于此,如何设计和规范有关监察官的职业准入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为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法治工作队伍,2015年12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的法律资格考试;应考人员的覆盖范围在原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基础上,增加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等。概言之,其立法初衷是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资格考试的范围。

  可以看到,《决定》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做了详细的列举,简言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权定位为同行政权、司法权并行的一种新型权力,包括监督、调查、处置三项基本职权以及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履职措施,凸显出其权能的集中性、厚重性和刚性。显然,改革调整后的监察权必将关联到刑事、行政、民事等多个法律部门。如在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涉及证据转换、认罪从宽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以及应对律师介入、与司法机关有效衔接等问题,都将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诸多基本权利。同时,监察官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理当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其职业准入门槛就不应低于同一宪法体系内的法官、检察官;毕竟,以非专业者监督专业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没有特例的。此外,“提高不同职业、岗位准入的门槛和标准,且这种准入资格由中央考核及授予,确保最大限度上的一致性、普遍性和专业性,将有利于减少裙带关系的操作空间。”因此,监察官在履职时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监察官亦当通过法律资格考试,这直接关乎监察权运行的精确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符合上述《意见》的立法初衷。同时,《意见》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将监察官纳入应考人员,有利于实现监察官群体的专业化、精英化以及构建起系统化的监察官晋升序列,亦便于同国外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对等交流与合作。


延伸阅读

曹志瑜:不得不说的话

曾几何时,不堪触碰、念及的想法,此时却真切地横在心头……

脑海深处,依然清晰:1999年初秋的那个夜晚,车站临别,家人送我北上京城求学……

16年前,北京昌平,中政大。空廖的夜空中弥散着烤串的味道,毗邻十三陵,不见都市风华,却是静心读书的佳境……

12年前,荆门烟树,中政大研究生院。学院路上最袖珍的一座校园,毗邻北邮、北师大、北影,幽深而匆匆,自得其乐……

9年前,命运选择之错合,昌江河畔的检察之家。辗转历练,茫然而虚空,去意萌生……

4年前,数载坚忍,博士生生活开启。宿舍、教室、操场,书海徜徉,三十而立、时不我待,盼来一身博士袍……

2014年11月,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反复考虑,我还是做出了离开的决定。凑巧的是,在我向领导当面提出辞职请求的当天,上级院决定派我去参加省级检察业务专家的评选;我不假思索地放弃了这个机会,尽管我知道中选的可能性很大,尽管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都是我致力追求的目标。因为,偶尔任性的自己,专注而洒脱,既然选择离开,就不愿拖泥带水——还是将机会让给别人吧。总之,还是要感谢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关爱和培养。

十几年来,“检察”深深地融入了我的学习和生活,已然成为生命中无法抹去、无法释怀的一部分;毕竟,那曾经是一种心智、付出和追求的凝结。在酝酿离职的那些日子里,纠结着一个问题:直面这种对于“检察”生活的“切割”,应该对自己做出怎样的交代?

我觉得,若以时间为轴,将十几年来撰写的含有“检察”字眼的理论文章作一梳理,当是最清晰也最简单的回顾了,因为每一篇文章都可以被还原成一幅幅极具个人历史色彩的画面,里面的一个个小故事动情而温馨:

——《浅谈制约检察建设的若干问题》,《中国检察官》2002年第2期;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反思与改革》,《检察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略论中部地区的检察队伍建设的若干问题》,《发展中的探索——景德镇优秀社科论文选》,江西高校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青岛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从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称谓看“检察”权之性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看司法权的核心主旨:一种基于历史溯源与文本考据的思考》,《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2期;

——《解读〈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其他具备条件”——兼论基层司法首长选任模式》,《世纪桥》2012年第13期;

——《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及队伍激励机制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3期;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官制度述论》,《党史文苑》2013年第20期;

——《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检察官制度考略》,《学习月刊》2013年第14期;

——《我国检察职业道德的理论基点、内容体系及根本功能》,《理论建设》2013年第4期;

——《中央苏区人民检察制度探微》,《兰台世界》2013年第9期;

——《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公信力的人力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4期;

——《法律至上及其异化》,《检察日报》2013年9月24日;

——《司法官要培养“君子”情结》,《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

……

我生长在一个检察情结浓重的家庭,长辈们的言传身教及我的耳濡目染,直接促成我在高考填报志愿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法学专业,并在中政大连续完成了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1999-2006)的学习。

或许是因为太过熟悉而缺少新鲜感,或许是因为检察工作性质的单一性,平心而论,“检察”并非我硕士毕业时的最向往职业。然而,由于一些复杂的因素,2006年,经过全省统一招录优秀法律人才(公务员)考试,我以第二名的成绩总分成为检察机关的一员。继而,承蒙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几家联合发文的规定),我作为全市检察系统第一个全日制法学本科、硕士连读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的人选,获提拔重用。

在检察院工作的这9年,我从事过侦监、职务犯罪侦查、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务等工作。期间的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我在正常上班工作的同时,潜心攻读首都师范大学的法学博士,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完成答辩后顺利毕业。

之所以重新选择职业,有以下几点考量:

一是个人兴趣。学术研究的个人兴趣自高中、大学一直延续至今,当然,成为检察人以后,这种兴趣便集中在检察理论上。我想,高校教职可能更契合这种兴趣。

二是个人的职业困惑及职业倦怠。其实,累不累、苦不苦、烦不烦,都是相对的,关于在于从事的这份职业是否给予我们未来的希望——是否值得,是否值得期待。多年来历经的那些——所谓何人,所谓何事,所谓体制,所谓司改——或许是他们不适合我,亦可,我并不适应他们。

三是个人的职业规划。法律职业、法律人都是宽泛的、开放性的,我想,我能够尽快适应法学教师和律师的新挑战、新角色。我承认,律师行业的相对高收入兼具不能免俗的诱惑力;但我始终否认——这种诱惑力是辞职的决定性因素——在我这里,它并不显得特别重要。

在新一轮司改“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前夕,检察官、法官辞职在诸如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在我工作、生活的这座小城古镇,一名基层院领导的离开还是惊起了不小的涟漪。

放弃体面的公务员职位,放弃熟悉的人际环境,放弃已经拥有的许许多多,选择重新开始,一般人不见得有这份毅然决然的勇气,而正是这份勇气,让我更加坚定了说服自己的这些理由,愿与同样选择离开的同仁们共勉:

选择离开,从不会淡化我们对于法治中国的坚守和梦想,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求寻的视角和路径……

选择离开,从不会象征我们的怯懦和妥协,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对待人生和社会的态度……

选择离开,从不会标明我们的肤浅和逃避,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贡献绵薄之力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

选择离开,从不会质疑我们的信念和能力,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信念同能力之间更加贴切、更加融合的工作方式……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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