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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尚可“全院干反贪”,监察委为何不能“全员抓监督”?!

2017-08-24 监察委之窗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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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限理论探讨

   写在前面的话

  许久没有写原创了,再不写,是不是会把写作这件事给忘了?

  写作这个事儿,很小;但持续下去,却值得你坚持到老!

  所以,今天这篇文字写在前面的话,会啰嗦得说很多,很多!


  今天的这篇文章,照样弄了个“标题党”。

  其实,主要想谈的是,在未来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设置,尤其是与纪委的合署办公过程中,究竟该从检察院的做法中汲取什么有益且有意义的养分?又该如何避免检察机关曾走过的“弯路”?

  当然,主架构是:监察委该如何处理“纪”与“法”的关系?这里面的一个迫切问题是:地市级以上纪委监察委在检察院人员转隶过来之前,或之后,究竟该采取哪种方式,实现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的分设?当然,这篇文章的重点还是探讨地市级纪委和省级纪委监察委今后的架构,县级纪委监察委嘛,人数少,构建起来反而显得比较简单。

 地市级纪委和省纪委,首先,人不少,检察院人员转隶过来以后,人更不少了;其次,人多了,就容易陷入“主次不分”的危险,好像人多了,就开始飘了,什么都想干,什么都想干好,除了主责主业,还想着“创新探索”,其实啊,人多人少只是一个相对概念,人少了,只要方法对路,照样可以把主业抓得更实;人多了,如果方法不对,“盲目扩张”,最终也可能贻误了自己的本分和主业。


   昨天,有幸拜读了湖北省纪委书记和分管执纪审查的纪委副书记在全省执纪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两位都从事过较长时间的检察院反贪工作,尤其是分管执纪审查的副书记,刚刚提前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位置上“转隶”到湖北省纪委,他的讲话原稿我精读了三遍,字里行间,满满的忧患意识和等不及的紧迫感,也反复强调了一个主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纪审查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大踏步赶上来,还有就是办案的信息化水平和办案证据链的固定和衔接,笔者心里在想:两位曾长时间从事过反贪工作的检察人员,面对纪检监察这个新的工作岗位,带来的不仅仅是观念和理念的碰撞,更有深藏心底的“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吧。


   母校法学院要整体搬迁青岛,宿舍的几个约定毕业六(五))周年纪念,上午出发,晚上回来的行程匆忙又急迫,绕着洪家楼校园一直逛,一直走,风景未变,这几年的心境和心态却发生了巨大变化。不由得想起,曾经的老师曾发短信问我:“经历了几年的社会现实碰撞,你如今还信仰法律吗?”

 我回复:“老师,您把后面的那个字去掉,说‘信仰’太大,我现在依然信法律,这就已经足够了”。


    读研时,曾和老家地区的一位基层院检察长交流,他透露,“我院只有23个通过司法考试的政法编制,我把9个放到了侦监,9个放到了公诉,其余干反贪”,当时,感觉特别奇特的人员分配方式,直到今天才理解他说的话,“自侦是检察院的‘根基’,但侦监公诉才是检察院的‘灵魂’”!


     需要说一下,私底下,笔者是个非常平庸的人,甚至有些自卑。但在法学理论或观点方面,笔者奉行“丁是丁,卯是卯”,甚至有些“剑走偏锋”。比如,笔者坚定支持物权行为理论,再比如,笔者至今仍坚持认为,许霆案就是一桩再普通不过的民事合同纠纷案,刑事权根本不应涉入此案。

  之说以说这些,是因为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探索,笔者认为不该扭扭捏捏,遮遮掩掩,而应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否则,小打小闹,还不如维持不变静悄悄!


 开始吧

 “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是执纪与执法的双管齐下,但不是职责权限的错位!”

 纪委监察委内部要形成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才能更加合理顺畅,构建党风监督、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执法调查、执纪审理、申诉复核、职务犯罪监察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不仅有利于防止“灯下黑”,更有利于形成更为高端的内部运行体系。

 其中的重点,就是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执法调查的分设,而目前的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关键是深度融合,谈分设为时尚早,所以,近期的重点就放到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的分设。请参见文章: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后,名称不宜再统称为“纪检监察室”!

 关于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做法,那就“五花八门”了:地级市以上纪委的基本做法都是把现有的纪检监察室分成几个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室(对半分开或者弄一两个执纪监督室),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探索更多,有的把执纪监督职能给派驻组,有的让研究室、组织部等负责执纪监督,有的把执纪监督和巡察合并。类似的做法请参见链接:办公室、党风室、信访室、组织部等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看看湖南郴州北湖区纪委的做法!

纪工委专司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河南开封通许县纪委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

 当然,笔者认为最合适的还是河北省县级纪委内设机构改革的方案:

撤销派出纪工委,与乡镇纪委一并收回县纪委;设执纪监督室加挂巡察组牌子,纪检监察室只负责查办案件。改革后的县纪委监督室完全契合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要求,专司执纪监督和旅行派驻、巡察监督的职能,成功地把执纪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融为一体,真正构建了“大监督”格局。参见链接:撤销派出纪工委,与乡镇纪委一并收回县纪委;设执纪监督室加挂巡察组牌子,纪检监察室只负责查办案件:县级纪委内设机构改革的河北经验


    地市级纪委和省纪委怎么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呢?笔者认为,从近期来看,让办公室、党风室、信访室、组织部、法规室、研究室等综合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的思路是个不错的选择。当然,从长远来看,可行的办案是撤销派驻纪检组,将编制和人员一并收归市级纪委机关统筹使用,将派驻组人员打散分入综合部门或办案部门,实现执纪监督和派驻监督的一体化,至于巡察,由于其特殊作用,可考虑单列,维持不变。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

  第一、节省人、节省事。笔者说过,人再多,也不嫌多。由综合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省却了单独成立执纪监督室的麻烦,也可以让纪检监察室集中精力办案。

  第二、纪委的综合部门具备执纪监督的优势和能力。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综合部门都适宜从事执纪监督工作,比如,审理室就不适合从事执纪监督工作,因为执纪审理必须单独拿出来与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互相制约,为了清晰一些,让我们先来看看纪委的架构(以湖北省纪委为例,为什么以湖北省为例子呢,因为人家工作干得好呗)

  从上图可以看出,纪检监察室之外的部门,除了党风室和审理室之外,都具备从事执纪监督的能力和优势,比如,办公室本身就是督查和调度部门,了解某一地区的政治生态和树木森林状况也是其应有职责;组织部和干部监督室本身就是管人的,从事执纪监督更是得心应手;法规室和研究室从事执纪监督,不仅有利于知行合一,而且具备理论优势;信访室和案管室更是为执纪监督工作提供鲜活的第一手案源资料和办案情况分析;机关党委的日常监督工作也是必不可少,从事执纪监督工作也可以得心应手。

  第三、综合部门从事执纪监督,可以实现执纪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的“大监督格局”,避免监督的各立山头和互相重叠重复。派驻组的功效到底发挥得如何?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以后,执纪监督室会分片分区域进行分工监督,届时包括市直部门在内的监督也将囊括在执纪监督室里面,这就不可避免地与派驻组的日常监督有重叠之处,而且这种重叠“无药可救”,根本无法强行清晰地划出执纪监督室和派驻监督的分工和区别,因此,不如直接撤销派驻组,将人员编制收回纪委机关进行统筹使用,也实现派驻纪检组的再造和重生。

  第四、综合部门负责执纪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察委紧抓主责主业。“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反贪局,不是某些人的反贪局,对于检察院的每一个人而言,都有干反贪的义务”。这是某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在陈述自己构建检察院“大自侦格局”设想时的豪迈发言。同理,纪委的主责主业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要防止执纪监督室重新回到纪委“三转”之前的老路上,因为执纪监督很容易干成虚活,让纪委的综合部门从事执纪监督工作,每个部门分出一定区域并定期轮换,也可以激发全体纪检人紧抓主责主业的热情和意识,在探索初期,也可以擦出火花,进而为实现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提供鲜活的实践经验。

  当然,综合部门负责执纪监督,要解决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综合部门已有工作与执纪监督工作的轻重缓急?其实,执纪监督工作与每个综合部门的工作都有交叉和联系,如果内部能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案,这个问题相对于其优越性而言,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最后,正如开头所说,本文仅限理论探讨。

  不过,话说回来了,理论有时不单单是理论吧。

  据笔者所知:湖北省纪委已经开始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湖北省纪委法规室已经加了执纪监督三室的牌子,还有。。。。

  不多说了,再说,更啰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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