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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监察委留置判实刑案件辩护律师:留置期间律师肯定不能介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需检察院批准!

2017-09-06 财新网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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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原题目为:山西明确监察委留置期可抵刑期 不许律师介入引争议

【财新网】(记者 孔晓琦)


    “据我所知,卫典臣案应该全国监察委留置后判处实刑的第一例。”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卫典臣的辩护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谈及办案感受,称目前是监察体制试点阶段,相关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都不适用,“将来怎样需看《监察法》如何规定”。

  李建军透露,代理这起案件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以前,贿赂案件从纪检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反贪局后,在反贪局侦查阶段,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随时提出会见。现在,留置期间即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肯定不能介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则需要检察院批准。这对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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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孔晓琦)正在试点中的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对被调查者采取留置措施后,留置期可否折抵刑期?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两家法院给出答案:留置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9月1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由运城市盐湖区法院于6月18日作出的卫典臣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8月30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由运城市夏县法院于6月23日作出的张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均证实了上述消息。财新记者检索现有公开资料,发现卫典臣案是山西省首例宣判的监察委留置案件。

  卫典臣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卫典臣,原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运城市监察委留置,5月15日被运城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盐湖区检察院于6月6日提起公诉。盐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卫典臣在担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编制和调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索取或非法收受张某某等八人现金共计56.3万元。

  财新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运城市监察委出具的卫典臣在被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在被调查期间,卫典臣没有自首情节,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情节;运城市监察委还出具关于被调查人卫典臣的问话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辩护人申请调取的卫典臣在被留置期间的全部问话笔录及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已装订成册,并已随案移交等均作为支持判决的证据被列出。

  6月18日,卫典臣案一审宣判。盐湖区法院根据《刑法》有关条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认定卫典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书特别指出,卫典臣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同时,卫典臣退缴的违法所得49.3万元及孳息11.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张某受贿案中,法院同样判决监察委留置期可折抵刑期。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运城市监察委立案调查,3月27日被留置,5月15日经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此后,经指定管辖,山西省夏县检察院向夏县法院提起公诉。夏县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运城市林业局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王某冰(另案处理)与张某协商,由王某冰负责借用他人资质,张某负责安排项目,两人合伙做征占用林地规划设计业务。后在张某的安排下,王某冰以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给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共九家企业做了征占用林地的规划设计业务。在承揽上述企业征占用林地规划设计时,张某根据项目单位申报资料中所占用林地面积的大小,分别对每一个项目的设计费定一个基本价格,该九家企业均按所定的价格,分别支付了设计费。后王某冰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先后四次到张某家送去现金共计88.2万元。另查明,张某在监察委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其家人积极主动退交了全部案款。

  6月23日,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其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与此同时,张某追缴的违法犯罪所得8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北京市监察委留置“首案”已于6月12日一审落槌。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原出纳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7日经通州区监察委决定被留置,于同年5月5日经通州区检察院决定被逮捕,5月16日提起公诉。判决书显示,通州区监察委出具的发案到案经过、工作纪实、留置决定书等,亦作为法院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因被告人李某最终被判处缓刑,故该案未涉及留置期限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

  据此前财新网报道,2016年底酝酿的监察体制改革意在建立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由各级人大产生监察委,将现有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权力,“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

  2017年以来,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份试点,《监察法》拟制工作同步进行。《监察法》草案已于6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目前尚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各界针对监察权配置及规范的探讨已颇为深入。

  “据我所知,卫典臣案应该全国监察委留置后判处实刑的第一例。”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卫典臣的辩护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谈及办案感受,称目前是监察体制试点阶段,相关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都不适用,“将来怎样需看《监察法》如何规定”。

  李建军透露,代理这起案件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以前,贿赂案件从纪检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反贪局后,在反贪局侦查阶段,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随时提出会见。现在,留置期间即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肯定不能介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则需要检察院批准。这对被告人不公平。”

  87岁的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接受财新记者专访,建议允许被调查人在被留置后聘请律师,以确保他具备必要的防御能力。他认为,这是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陈光中表示,律师介入总体而言“利大于弊”,可以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权,防止调查过程中出现事实认定偏差乃至错误。

  财新记者单玉晓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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