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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检出台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2017-09-25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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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司法办案组织办法》),对最高检机关的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机制作出详细规定。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共十五条,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据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关于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定的具体化。《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结合最高检机关实际,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使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遵循司法属性,体制检察职业特点。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指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并分别明确了临时组成和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的产生机制。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规定了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和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类型。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规定,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时,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了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中主任检察官和组内检察官的关系,规定主任检察官和组内检察官都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规定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检察官在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规定了审核机制。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规定,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审核案件机制作出相应规定。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还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执行及司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


(文字:郑赫南 编辑:要怡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

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第四条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第五条  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简单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第六条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  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第八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确定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知、告知等程序性办案事项除外。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审核过程中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一并报送。


第十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核案件时,同意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意见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同意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的,可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其负责和决定的办案事项负责。对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应当执行。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执行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决定,其司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须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办案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规定由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和案件审结后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制定司法解释、办理其他非办案类检察业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编辑:要怡东)

来源:检察日报



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最高检机关全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动员部署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程丁摄

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对全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深入动员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最高检全体干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深刻认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核心地位,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内涵和总体要求,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责任担当,高标准全面推进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带头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真正落地见效。




曹建明指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既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价值体现,直接关系改革成败。全面推进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标志性、示范性意义。机关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从事关司法体制改革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推进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今年10月起,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来办案,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全国检察机关树立标杆。




曹建明强调,要准确把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内涵和总体要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包括“定人”“确权”“归责”三个方面内容。“定人”,即明确司法办案主体,针对不同检察业务类别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推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确权”,即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作出界定。“归责”,即健全司法责任体系和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最高检机关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相统一,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坚持符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立足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工作实际相统一,坚持适度放权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




曹建明指出,要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抓住关键环节,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一是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各业务部门要结合司法办案实际,统筹研究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


二是认真落实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正确把握和落实检察官的案件承办权,正确把握和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作用,正确把握和行使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


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机制。严格贯彻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人变更程序,加强对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是根据最高检机关实际,科学设置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在案件讨论和业务指导上的作用。


➤五是认真做好司法业绩档案建设和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力求全面客观、符合实际,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为检察官选任与退出、晋级或降级、责任追究等提供重要依据。




曹建明要求,要坚持从严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知难而进,攻坚克难,高标准推进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组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履行好主体责任。要深入挖掘、充分借鉴地方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加强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做好配套保障工作,优化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加强统筹谋划,提高改革系统集成水平,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主持会议,在京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席会议,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文字:王治国 编辑: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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