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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草案议案、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将审议!

2017-10-17 新华社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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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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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二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 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二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0日至11月4日在北京举行。


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是: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

继续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船舶吨税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还有: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亚美尼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埃塞俄比亚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国务院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关于调整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召集人有关情况的汇报,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主席团人选名单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就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意见等作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就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议题作了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检察日报全媒体出品

来源 | 新华社

编辑丨陈俊丞


延伸阅读

  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至今已20年。其间,为顺应时代发展,保持刑法的适应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修正案对其予以修改完善。单行刑法和前7个修正案对其予以实质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条文有64个,只涉及对分则的修改,且大多限于对经济犯罪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予以实质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实体性条文已达100个,且既涉及对分则的修订,也涉及对总则的修改。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刑法立法的活性化阶段。这时,不禁产生如下疑问:刑法进入立法活性化阶段后的进一步完善是继续采取修正案形式,还是通过全面修订方式?笔者主张采取第二种路径。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治国理政观念的变迁,我国所采取的犯罪对策观已经发生转变,部分地修改刑法已不合时宜,应该予以全面修订,巩固这些改革成果。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观念发生了变迁,相应的,犯罪对策观也呈现为从镇压犯罪到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再到治理犯罪的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倡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作为重要社会治理对象的犯罪现象,自然也不应当例外。犯罪治理的对策观强调,在准确观察犯罪现象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目标并组织多方参与,选择以刑事司法为核心治理犯罪的同时治理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问题。但刑法有关规定仍全面体现惩罚为主和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的打击式犯罪对策观,明显滞后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极力推行的社会治理观念和犯罪治理观念,只有通过全面修订,才能实现犯罪对策观的全面更新和转型。

  第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全面贯彻到刑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全面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罚执行。体现在刑事立法中,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逐渐在刑法修订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在一如既往坚持犯罪化方向的同时,刑法修正案(七)为逃税罪增加了出罪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政策予以制度化,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整体来看,刑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仍然不够全面,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产物,仍未在刑法中得到全面、有效体现,仅有的类似表述也只体现在分则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中,应该通过全面修订刑法的方式,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法典化的同时,予以全面制度化。

  第三,犯罪分层观念在刑法中已初现端倪,应在其中全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刑法中出现了3个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微罪(即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由此我国刑法典中初步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上、法定最高刑拘役以上三年以下及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重罪、轻罪与微罪的犯罪分层现象。这不仅有助于社会公众改变对罪的观点,减少标签化带来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也能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界分重罪、轻罪及微罪提供法律基础,为在刑事诉讼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提供实体法依据。但是,与犯罪分层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如犯罪概念的法定分层(类)制度、微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微罪的出罪制度仍然严重阙如,且无法通过部分修修补补予以有效完善。

  第四,我国刑法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与之相适应,应全面推进刑罚轻缓化、多元化、社会化。1997年后,随着刑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中的罪名由1997年的413个增加到现在的468个,犯罪门槛进一步下降、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由1997年的68个减少到现在的46个;与此同时,随着微罪罪名的增加,我国刑法结构逐渐由“厉而不严”(刑罚严厉而刑事法网粗疏)向“严而不厉”(刑事法网严密而刑罚较为轻缓)转变,相应的刑罚制度已经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对死缓制度予以修改即是明证。因此,顺应犯罪门槛下降、刑事法网逐渐严密的趋势,适时全面修改刑法,增加与轻微犯罪相适应的刑罚,已是大势所趋。此外,伴随着刑罚轻缓化,传统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已明显滞后,容易扩大犯罪标签效应、造成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应当增加刑罚种类如社区刑罚,在促进刑罚多样化的同时,促进刑罚社会化。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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