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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读懂监察法草案】

2017-11-16 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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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题目是:【读懂监察法草案】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 

中纪委官网予以刊发

延伸阅读来源自中纪委学思践悟栏目文章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之四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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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同时作出多项规定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明确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等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因此,如果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待监察机关对其相关问题调查清楚后,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由法院进行审判。

  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同时作出多项规定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还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等,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证据的规定十分详细和严格,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强调,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此外,第四十五条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延伸阅读

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政纪”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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