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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学思践悟”: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试点工作系列文章(六篇)

2017-11-20 中纪委学思践悟 监察委之窗

也欢迎关注“纪检监察之窗”

来源:中纪委学思践悟栏目

写在前面的话

曾几何时,周一习惯了学思践悟栏目的陪伴,如今,栏目早已停更,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也已推向全面进行试点,今天,让我们再次重温学思践悟栏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试点工作”系列文章!

文章总共六篇,字字珠玑,句句入骨。近期的相关新闻报道和精髓要义,都能在这六篇文章中找到线索和答案,值得深读和精读。

先重读一下学思践悟栏目的告别语吧:


       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最终是要形成觉悟。自2014年8月开栏至今,《学思践悟》已刊发27个专题、152篇文章,记录并见证了波澜壮阔的征程,今天要同大家作别。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伴随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十八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办《学思践悟》专栏。这个专栏紧扣时代脉动,回应群众期盼,成为交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体会的园地,成为传播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平台,成为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和广大读者的益友。

  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循环往复,永无止境。悟,是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面对现实要善于运用历史、哲学、文化的思考,用心学习、磨砺心性,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全文阅读(六篇文章)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彰显出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自我革命的勇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把握中央的政治、中央的大局,真正把向核心看齐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重要判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新高度,正风肃纪反腐,深得党心民心。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不可动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就是组织创新;制定国家监察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制度创新。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归其根本在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将有效提升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道路,彰显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也是我们国家的最大制度优势。任何改革最终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华文化是责任文化,“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在广大人民群众眼里,不管大门口挂的牌子是白底黑字还是白底红字,都是党的机关、都是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对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决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创设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就是要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始终讲政治顾大局。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准确判断和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政治原则。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决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党委负主体责任,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检验监察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就要看党委是否担当起了主体责任,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肌体健康。

  十八大以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是坚持问题导向,监察体制改革同样如此。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是历史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侦、自捕、自审、自诉的工作模式与其定位不符,不但缺乏有效制约制衡,而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既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增加了反腐败成本,又带来纪法脱节、信息不畅等问题,以至于出现党员判刑未作党纪处理、带着党籍蹲监狱的咄咄怪事,削弱了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社会效果。要把纪检监察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地体现出来,拓展已经取得的实践和制度成果,使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

       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关乎党自身的兴衰成败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我们党全面执政、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对于拥有89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国自秦朝始就建立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是中华民族独特的制度传统。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体现着中华历史文化,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是要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走出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一方面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一方面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辩证统一,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的内部监督范畴,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要把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与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政纪”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为了有效惩治腐败,改革和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手段。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调查权时,必须坚持调查决策要严,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

  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腐败行为危害巨大,腐败分子警觉性高,作案手段隐蔽复杂,涉案人员利益捆绑、关系密切,串供翻供、对抗调查行为屡见不鲜,反腐败调查取证难度大、风险高。从各国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看,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在腐败犯罪情报获取、案件调查、追逃追赃等方面,除了一般的询问、查询等措施,法律还赋予反腐败机构一些特殊手段。有的可以跟踪、监听、监控,有的允许卧底侦查、钓鱼执法,甚至配备武器,还有的规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没有增加新的权限。一方面,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细化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另一方面,将纪检监察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不自行搞一套侦查体系。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现行做法,经过严格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与之不重复、不替代。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这就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内部机构设置也相互制约。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前台”和“后台”分离。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这样,就能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凡是重大改革都要进行试点。党中央作出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审慎稳妥的科学态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试点就是要把问题和解决办法试出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在全国推开探索积累经验。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都已经明确,关键就在施工,党委负主责、纪委是专责。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党委、纪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制定详细改革方案,选好配强监委领导班子,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现。千难万难,一把手重视就不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对机构设立、职能调整和人员配置等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认真解决。着力抓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牢牢抓住转隶这个关键环节,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人员整体划转,保证人员先到位,把活儿揽起来,再统筹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摩擦和阻力。

  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从试点进展情况看,三省市先从省一级开始,再逐步推开到市、县,确保在中央确定的时间框架内稳步推进。改革总有一个过渡期,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拿捏好分寸火候,防止过犹不及。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转隶前已经在办的案子,谁批准谁负责办结;转隶后的新案件按照新的领导关系审批。监委对检察机关移交过来的案件线索登记造册、分类处置,确保齐全完整。做好新组建的监察机关干部的思想工作,开展政治和工作培训,保证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好传统、好作风融合在一起、传承下去。试点地区抓住改革良机,探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党中央已经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各省区市党委、纪委要未雨绸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制定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吃透中央精神、领会改革意图,密切关注试点地区改革进展,结合实际、提前谋划,把重点难点找准,把解决问题的办法想透,把准备工作和基础工作做在前头。监察委员会是全新的国家机关,改革过程中党委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反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要严格依法履职,做好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探索形成监督、调查、处置的运行机制,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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