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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转隶人员的检察官等法律身份继续保留,可以继续行使案件的侦办权,案件侦结按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确保过渡期办案不断线!

2018-01-10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监察委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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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原题目:浙江丽水无缝衔接让过渡期工作不断线 

延伸阅读来源自中纪委官网:【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⑤】冻结:控制涉案财产的“定身法”

重点速读


在办案件办不完怎么办?“改革前谁负责的案件,改革后继续负责到底。” 现已为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六室副主任的潘骏介绍,为做好过渡期的工作衔接,妥善处理新老业务,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所有转隶到市监委的原检察机关干部,检察官等法律身份继续保留,可以继续行使案件的侦办权,案件侦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确保办案不断线。“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老事老办法’。”

“对肩负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的监委而言,查办腐败案件决不是工作的全部,标本兼治深化反腐败工作、夺取压倒性胜利才是其使命所在。”


在标本兼治、反对腐败的问题上,转隶干部的感受应该更深。去年7月,转隶过来、现任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的胡天玉受命参加市委巡察工作。巡察期间,他与新同事们在核查某单位的餐饮账单时,一张3000多元的餐费单据进入他的视线。经仔细核查,一起违规公款吃喝违纪案件浮出水面。“越来越感受到了纪委监委和检察院工作理念和方式的不同。”胡天玉感言:“过去,很多够不上刑事处罚的线索,我们可能会忽略。改革后,从一心‘惩治犯罪’变为运用‘四种形态’来‘治病救人’,这个对我们的要求其实是更高了,我们的责任感也更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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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线索起底移送,带着案件转隶,保留部分转隶干部检察官身份以方便未办结案件的继续办理……浙江省丽水市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采取有力有效举措做好过渡期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线。

  线索一条不能丢。问题线索是执纪审查、监察调查的源头和基础。在转隶前的3个月,市纪委领导就带领相关部室同志深入全市检察系统开展前期调研和工作衔接准备,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问题线索的梳理和案件资料的整理、移交。与市纪委的调研基本同步,时为市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的负责人开始对掌握的问题线索逐一梳理、封存、打包,确保问题线索不遗不漏,做好移交准备。随后不久,全市检察干部转隶前的问题线索大起底工作全面铺开。

  据统计,全市检察机关共清理出线索材料1600余件(次),全部移交同级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汇总梳理,分类整理后分批次提交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集体处置会议集体研究,并按照会议确定的处置要求逐一交办、跟踪落实。至去年12月底,市本级所有移送问题线索全部处置到位。

  案件一个不能停。去年11月,时为市检察院检察官的潘骏得知浙江省被确定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时,他和同事正在外地办理一起涉嫌贪污犯罪案件。“听到改革消息时,除了感慨改革推进的速度之快外,没有时间允许我们办案可以有片刻的停顿。”潘骏说,“在转隶前把在办案件办成‘铁案’,既是对检察事业忠诚的表达,更是对新身份、新岗位、新使命的献礼。”

  在办案件办不完怎么办?“改革前谁负责的案件,改革后继续负责到底。” 现已为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六室副主任的潘骏介绍,为做好过渡期的工作衔接,妥善处理新老业务,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所有转隶到市监委的原检察机关干部,检察官等法律身份继续保留,可以继续行使案件的侦办权,案件侦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确保办案不断线。“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老事老办法’。”

  与“老事老办法”对应的,自然是“新事新办法”,而这也是检验改革成效最直接的一个试金石。

  2017年6月,遂昌县监委成功办理了“县运管局黄某滥用职权案”这一全市留置第一案。没有先鉴可循,初查就在摸索中开始,根据个人经验、业务专长,审查人员被分组编排,案情研判、事实核查、证据固定等工作一步步开展。6月28日,黄某接受谈话。得益于扎实的初查工作,张弛有度的谈话策略,黄某开口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次日,经市监委批准,遂昌县监委对黄某采取了留置措施。7月24日,黄某被移送起诉。另一名同案犯郑某,经调查,因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被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后不到一个月,纪法无缝对接,首战告捷。

  据统计, 2017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16件,同比增长9.7%,共处分1221人(次),同比增长11.4%。

  不仅是不断线,还要将反腐败工作延展为一条持续向纵深发展的线。“对肩负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的监委而言,查办腐败案件决不是工作的全部,标本兼治深化反腐败工作、夺取压倒性胜利才是其使命所在。”结合一段时间以来的改革实践,丽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方向谈了自己的体会。

  在标本兼治、反对腐败的问题上,转隶干部的感受应该更深。去年7月,转隶过来、现任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的胡天玉受命参加市委巡察工作。巡察期间,他与新同事们在核查某单位的餐饮账单时,一张3000多元的餐费单据进入他的视线。经仔细核查,一起违规公款吃喝违纪案件浮出水面。“越来越感受到了纪委监委和检察院工作理念和方式的不同。”胡天玉感言:“过去,很多够不上刑事处罚的线索,我们可能会忽略。改革后,从一心‘惩治犯罪’变为运用‘四种形态’来‘治病救人’,这个对我们的要求其实是更高了,我们的责任感也更强了。”

  转隶干部、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鲍福平同样为自己能快速进入新角色并发挥作用而感到高兴。“从违纪到违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让多数人在违法前止步。”在鲍福平、胡天玉等人的身上,反腐使命正在以一种新的姿态延伸。


延伸阅读

      “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路某(化名)在你单位的股票份额予以冻结……”

  2017年5月31日,一份盖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红印的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发往山西证券某营业部。接到通知后,营业部立即对路某的股票账户予以冻结,回执于当天发回。

  房地产老板路某,系魏某(化名)案的重要涉案人员。2017年1月,魏某因被群众举报而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中,魏某对有关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说明,有关问题线索被转入初步核实,其与路某的隐秘联系逐渐浮出水面。5月24日,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魏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31日,根据案情需要,对路某进行立案调查,为了防止路某对账户“做手脚”,转移、藏匿资金,才有了上述冻结股票账户的一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事后我们才知道,冻结措施采取得太及时了。”参与调查的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回忆道。原来,该股票账户是路某以自己的名义开设并汇入资金,实际由魏某夫妇控制并交易。在魏某“出事”以后,路某为了能让股票账户看起来更像他的,就想把密码改一下,进去操作几笔资金。正是在5月31日当天,路某让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帮他变更了账户密码,但还没来得及使用该账户操作资金,账户就被冻结。6月27日,山西省监委又对与该证券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有了这个证据,调查人员很快从路某身上打开了突破口。

  魏某案中监察机关开具的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冻结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抽逃涉案财产,有利于迅速固定证据,推进办案工作。尤其是在涉案财产金额较大、来源复杂、行贿手段隐蔽、被调查人逃避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情况下,适时运用冻结措施显得很有必要。

  “路某采取的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行贿手段,即以开设股票账户的形式行贿。表面上看账户名字是路某的,银行卡也是在路某手里拿着的,但实际上所有的炒股、理财等都是魏某及其妻任某操作。”调查人员介绍道。2015年,魏某的女婿在上海开公司,任某安排路某从该账户转出100万元给女婿。在谈话函询和初核阶段,魏某夫妇到处订立攻守同盟,大肆隐匿、转移赃款赃物,采取种种手段对抗组织调查。2017年3月,任某找到路某,要其一口咬定股票账户是自己的,和魏某无关,魏某只是帮忙炒股;同时在其安排下,魏某的女婿与路某就转出的100万补充了投资协议,由魏某女婿把“投资”产生的“利息”2.9万元打回该账户。

  机关算尽太聪明。在调查组的得力措施和有力证据面前,魏某很快就如实交代了大部分违纪违法事实。该案也成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山西省纪委监委迄今为止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追缴赃款及孳息最多、办案用时最少的案例。

  当然,由于冻结措施直接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在采取冻结措施的时候,必须按照适用条件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有效监督和制约。按照山西、浙江等地有关制度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应当经省监委分管领导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机构执行。对于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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