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全国首例留置案“留置一天可折抵一天刑期”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监察委的答复!

2018-04-01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监察践悟

来自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实证”监察法之四——全线打通法法协调衔接各个节点,作者:钱唐,延伸阅读来源自南方都市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首现判决,明确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判决前留置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重点速读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带至留置场所,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不配合,有自杀或者逃跑倾向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入留置场所。浙江省监委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企图以出逃方式躲避调查、逃避留置的苏某,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全力出击,4天内就将其从外省追回并执行留置,有力维护了国家监察权威。


在全国首例留置案件余某贪污案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留置一天可折抵一天刑期”的答复,解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对余某合理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同时,一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的犯罪嫌疑人均决定逮捕,迄今没有出现一例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案例。


山西的这一例判决,打破了以往纪委“双规”调查期限不折抵刑期的惯例,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将监察委行使的“留置”措施与法律接轨,确定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

就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南都记者,留置实质上和刑事诉讼中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一样,都是剥夺了一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设置了折抵刑期的制度。

 “目前,监察委虽然不受新刑诉法的约束,但在办案中监察委行使的部分权力与刑事诉讼相同,因此与刑事诉讼有内在的一致性。”张建伟认为,监察委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是在刑事诉讼法规范之外,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体现,是后续司法中的一种补救制度。“此次判决通过试点当中的司法实践,解答了留置制度的相关问题,也是给未来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全文阅读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十分注重法法衔接和制度建设,以浙江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名义出台《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全线打通法法协调衔接各个节点。

  在监察调查环节,公安机关承担协助配合监察措施和留置场所管理等任务,在查询、技术调查、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使用方面予以协助,特别是在留置措施执行方面,形成由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带至留置场所,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不配合,有自杀或者逃跑倾向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入留置场所。浙江省监委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企图以出逃方式躲避调查、逃避留置的苏某,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全力出击,4天内就将其从外省追回并执行留置,有力维护了国家监察权威。

  在移送起诉环节,检察机关组建专门公诉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建立捕诉一体工作模式,办案衔接高效有序。检察机关收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通知后,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同时,一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的犯罪嫌疑人均决定逮捕,迄今没有出现一例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案例。

  在案件审判环节,建立与审判机关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判决公平公正。审判机关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通知监察机关开庭时间地点,监察机关视情派员旁听庭审;对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审判机关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必要时可以调取相应时段的调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首例留置案件余某贪污案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留置一天可折抵一天刑期”的答复,解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对余某合理定罪量刑。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省法法衔接顺畅高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三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

延伸阅读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首现判决,明确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

判决前留置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7年09月05日        版次:AA14    作者:程姝雯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实习生 刘嫚 近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的山西省夏县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明确“判决前留置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据了解,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后,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案例:

    先行留置或羁押折抵刑期

    山西省夏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这起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为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因涉嫌受贿罪,今年3月20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被采取留置措施,5月15日经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分管林业局林政资源的工作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贿赂88.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其家人积极主动退交了全部案款。

    鉴于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专家:

    给未来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去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予三地监察委在调查中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权力。改革试点中,“留置”这项新权力,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现行法律中尚未对“留置”措施作出相关规定,留置的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折抵刑期等也并未得到明确界定。有法学专家认为,“留置”其实就是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南都记者了解到,山西的这一例判决,打破了以往纪委“双规”调查期限不折抵刑期的惯例,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将监察委行使的“留置”措施与法律接轨,确定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

    就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南都记者,留置实质上和刑事诉讼中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一样,都是剥夺了一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设置了折抵刑期的制度。

    “目前,监察委虽然不受新刑诉法的约束,但在办案中监察委行使的部分权力与刑事诉讼相同,因此与刑事诉讼有内在的一致性。”张建伟认为,监察委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是在刑事诉讼法规范之外,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体现,是后续司法中的一种补救制度。“此次判决通过试点当中的司法实践,解答了留置制度的相关问题,也是给未来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