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政务处分法即将首次亮相!监察官法还会远吗?

南方都市报 说纪说法 2019-08-19

来源自南方都市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周首次亮相,问责有何变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将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转载用作学习交流,特此感谢!


速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将迈出重要一步。该部立法将在8月下旬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在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议案。


此前,政务处分法曾被列入今年重大立法事项。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报告明确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政务处分法即在其中。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也对此表示,今年将重点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继续提前介入这两部法律的起草工作,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将迈出重要一步,该部立法将在8月下旬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8月1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将提请审议。

有学者对此指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专门立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的成果,有利于构建独立的监察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有监察系统人士观察指出,这表明政务处分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代替《公务员法》上的行政纪律处分。

“政务处分”与以往的“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现已删除)、开除。

而随着《监察法》实施,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此前政务处分的依据包括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根据要求,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又有何种区别?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曾撰文指出,在当前的实践中,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予以合并表述的情况比较普遍。例如,中共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去年曾发布消息:“今年6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692起,680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在秦前红看来,这表明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是两个存在诸多关联的概念,但二者存在的差异同样不容忽视。

从主体来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而政务处分的主体则为各级监察机关。从处分对象来看,党纪处分的对象是中共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

此外,党纪处分的事由是党员存在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而政务处分的事由则是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1条的规定,党纪处分措施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5种,而政务处分措施则是《监察法》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早在去年9月,政务处分法已明确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家监委。

目前,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之所以制定政务处分法,官方此前将其定位为“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相关人员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也表示,将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去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务处分标准、规范等作出明确,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上述规定将《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吸纳,但在具体处分人员时却实施“分类施策”,要根据公务员、事业编等身份不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这也就意味着,制定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应现实之需”。

在庄德水看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探索逐步增多,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条件也已成熟。

在监察体制改革地方试点之初,第一批试点的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就曾适用政务处分。2017年1月至8月,三省份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为使政务处分工作有章可循,各地还制定了不少规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规定(试行)》。

“监察机构具有三种职能,监督调查和处置,处置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政务处分。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是为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改革落到实处。”庄德水称。

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放何种信号?庄德水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专门立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的成果,监察法出台一年多,配套法规制度也相继出台,有利于构建独立的监察法体系。

也有观察人士指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将使政务处分的职责分工、处分流程进一步细化,政务处分程序将更规范。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将迈出重要一步。8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在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议案。

此前,政务处分法曾被列入今年重大立法事项。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报告明确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政务处分法即在其中。

南都记者关注到,推进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的需要。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称,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不再适用。监察法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明确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同志介绍,“制定政务处分法,将把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也对此表示,今年将重点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继续提前介入这两部法律的起草工作,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欢迎关注“通纪接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