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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城里人特别关注的大事

2017-11-23 郭学进 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

········ 金 领 律 师 ········



《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之我见


2017年11月3日上午,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广东迎宾馆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部分单位、学校、企业和市民代表,就《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中的三个焦点问题听取各方意见:一是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承担确保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的责任,如何处理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二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都应建立微型消防站,承担扑救小区内初起火灾的义务;三是除特种施工作业外,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是否应当一律禁止使用明火等。本人作为广州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了听证会,并就相关听证内容发表了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消防通道疏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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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小区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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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区能停车的地方均属小区业主共有的地方,不应给个人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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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理所应当对小区秩序、整洁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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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关系小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显然比个人停车重要,物业公司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理应对乱停乱放、阻碍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大多数业主的安全着想。从实际管理的便捷性来看,物业公司对小区熟悉,对于随意乱停乱放、阻碍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处理、管理起来也比公安消防机关便利和及时。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障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的责任是合适的。应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消防车通道设置禁停牌和活动装置的权力;对妨碍消防车通道的乱堆放行为,有劝阻、搬移的权力;对乱停放的车辆粘贴警告条、拍摄照片可作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依据。


二、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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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小区内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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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和维护运转是有规定的,不是几个灭火筒这么简单,而要配规定的装备和人员,对物业管理费收取较小的小区,物业公司要设站和维护运转有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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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是身边的消防队,刚起火时就扑救,可以阻止火灾,降低火灾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建站标准,对达标的大型小区,必须建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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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小区物业公司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减灾常识宣传,定期检测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组织小区居民参与志愿消防工作。


图为郭学进律师在立法听证会的现场


三、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应严格消防管理,但不必一律禁止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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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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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地上还是地下,不注意防火、不按规定使用明火设备都有可能产生火灾,所以关键是规范使用明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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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从严规定使用明火的范围是可以的,但不应但凡管理就一律禁止,应在人们行为自由度与消防安全之间求最大公约数,从严格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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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是一座历史悠久且高速发展的大型商业城市,非居民聚居地的地下商场已成为承载大型宜商城市的名片,其中餐饮业是必不可少的,明火烹饪也是广府饮食文化中颇具特色的代表,建议在非居民聚居区地下商场可经规划审批和经消防验收使用明火。


结语

消防,城里人特别关注的大事!消防,城里人共同的责任!请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立法,多提建议,大力“拍砖”。






郭学进    所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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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 房地产工程建设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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