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自然人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 购汇支付
·····金 领 律 师,专 心 致 志·····
境外自然人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
购汇支付
中国(为本文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一直是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的外汇制度如防洪堤一般,对国际热钱涌入、资本外逃、金融海啸等起到隔离作用,对国内经济平稳发展、金融稳定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外汇制度的规制下,境内人民币长久以来并不能直接汇出境外,虽然2009年7月1日由人行等6部委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人民币国际货进程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自然人跨境人民币转移通道并没有打开。对于境外自然人在境内合法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收入购汇出境,除特定自贸区试点政策外,仍执行原有政策。
本文归纳境外自然人在境内合法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的主要场景及其换汇要求,供大家参考。
⊙ 本文长约2570字,阅读需时5分钟
一、境外自然人在境内合法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的主要场景
● 外资企业境外自然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利润;
● 境外自然人在境内取得的工资性及其他合法收入;
● 继承取得的合法收入;
● 中国公民移民成为外国人后,原境内合法财产;
● 销售商品房收入。
二、购汇支付
就上述境外自然人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合法出境事宜,境外自然人可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但根据款项来源不同,办理汇购汇出所需的资料以及是否需外汇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 1 -
属于外资企业境外自然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利润的,提供该次汇出相关的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由银行机构审核办理购汇及汇出。
办理机构:商业银行
相关法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 2 -
属于境外自然人在境内取得的工资性及其他合法收入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向银行购汇汇出。
办理机构:商业银行。
相关法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 3 -
属于继承取得的合法收入;中国公民移民成为外国人后,原境内合法财产的,向外汇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外汇业务表格、完税凭证、财产权利证明、继承证明等。
办理机构:外汇局审核、商业银行经办
相关法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办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1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或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 4 -
属于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的,如原购买资金系境外外汇汇入的, 则转让所得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可购汇汇出:
✔ 购汇申请书;
✔ 商品房转让合同;
✔ 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办理机构:外汇部门审核、商业银行经办。
相关法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一)购汇申请书;(二)商品房转让合同;(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三、特定自贸区政策——人民币出境
如该境外自然人在“广东自贸区”内工作或者居住的,由银行凭该境外自然人收付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办理机构:商业银行。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可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凭收付指令为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本通知所称区内个人,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
第九条规定:“风险监测与管理(一)……(二)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结算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提示:由于中国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政策的易变性和不同时期执行尺度的问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兰宗麟 专职律师 | |
T 020-38106488 | |
E 003052@163.com | |
房地产 私募基金 银行金融 跨境投资
·····金 领 律 师,专 心 致 志·····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About Us-
了解法律行业·寻求法律帮助·咨询法律问题
金领▕ 持之以恒注重高质量法律服务
-Contact Us-
电话:(020)38106488 传真:(020)83812167
电邮: jinlaw@public.guangzhou.gd.cn
网址: http//www.kings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