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政策新变化
12月20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除部分试点措施需进一步确定试点单位外,将在重大专项全面实施。
通知同时要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中,关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综合平衡、立项批复(含预算)、项目(课题)验收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25号文精神及时做好重大专项管理改革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完成既定战略目标。
对文件进行了初步梳理,对政策中一些修改的部分进行了对比,供各位参考(非官方解读)。
国科发重〔2018〕315号 十项新措施 | 新政内容 | 原有规定 |
(一)明确课题申报和批复程序要求 | 1. 增加定向支持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比例。 2. 每年1月31日之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申报准备时间为2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课题申报准备时间为45个工作日。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课题申报工作。3. 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论证、评审上报。 4.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平衡。 5.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立项批复。6. 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 | |
(二)减少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 7. 统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每年2月底前,研究制定并公布各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8. 减少检查频次。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坚持定期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9. 整合精简上报材料。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实现管理表格共享。 | |
(三)精简课题验收程序 | 10. 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合并技术、财务、档案验收程序,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1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2人)、档案检查专家(1人)、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联合验收,实现同步下达验收结论。11. 不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12. 不再单独组织档案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档案检查专家对课题全周期文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13. 突出课题实施效果评估。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规定: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规定,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档案验收,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由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重大专项档案验收,由牵头组织单位向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三部门组织验收。 |
(四)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 14. 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15. 明确数据填报责任。 16. 提供综合服务。 | |
(五)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 17. 课题负责人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 18. 开展专项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选择综合实施绩效优秀、有代表性的专项开展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在既定目标和概算范围内专项对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拥有自主权;三部门在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仅开展形式审核,并形成综合平衡意见。 | |
(六)进一步优化概预算管理方式 | 19.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重大专项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结合评审结果,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20.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课题资金预拨制度。 21.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规定,分年度概算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可以在本阶段年度间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调增,需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报专业机构审批。 |
(七)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重大专项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 22. 开展简化预算编制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在编制承担重大专项课题预算时,可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23.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课题结余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规定,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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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措施。 | 24. 开展加大间接经费预算比例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课题,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上述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5. 探索开展绩效总量核定试点。选择承担专项重点任务,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单位,试点探索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规定,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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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大特殊人才薪酬激励力度。 | 探索提高核心攻关任务负责人薪酬。专项可探索对全职承担专项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高端引进人才的薪酬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年薪所需经费在课题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支出向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在保障专项任务完成和间接费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从课题间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优先支持青年科研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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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弘扬科学精神,转变科研作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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