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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市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会 Author 沁梦园

转自:上海市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会

作者:沁梦园



进一步完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


军品采购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军品价格形成机制。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沿用至今的基础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方式已经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快建立适应军品采购体制发展的新型军品价格形成机制,赋予军品价格调节和资源配置等市场功能,是从根本上遏止军品价格不合理上涨,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军品质量的关键所在。理顺和改革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军品采购体制发展相适应,与国家价格改革进程相一致,建立起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体现军品特殊性的动态化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一、目前军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论证过程存在的问题

论证过程是军品价格形成的初始阶段,也是军品价格形成的主要过程。这个过程基本上决定了一半以上的军品价格。在论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片面追求战术技术的高指标,没有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从而造成了高成本的状况;二是追求系统配套设备的“大而全”,而不去论证系统配套设备的“少而精”;三是论证军品研制的可行性多,而对军品采购、维修的承受力等方面论证较少;四是论证正常情况下的军品价格多,预测变化情况下的军品价格少。缺乏综合论证,是军品论证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设计过程存在的问题

设计过程是军品成本形成的主要阶段,主要形成直接材料费用和军品专项费用中的定期试验等费用。这个阶段影响军品成本的主要因素是选什么材料、定多少材料消耗定额和做哪些试验。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性能、质量都达到要求的原材料、元器件,往往是能选国外的不选国内的,能选第三代的不选第二代的,在选材上加大了成本;二是在消耗定额上,承制单位对设计人员没有成本费用指标要求,基本上是由设计人员来决定,在定额上忽视产品成本;三是做试验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几乎所有产品、所有试验都要进行,造成试验费用过大,增加了产品成本。只重视性能、质量而忽视成本核算,只重视设计定型而忽视产品是否买得起、用得起,是军品设计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

生产过程是军品成本形成的关键环节,主要形成军品专项费用中的设备、工装费用和制造费用中的工艺、工序试验费用以及直接材料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工时定额等。这个阶段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是用什么设备、生产什么零件和需要多少时间。其中,产品工时定额是产品成本的重要指标。制定工时定额存在的问题有:已有国家或部委标准的,不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随意制定。例如,有的机电产品报价的调试工时占整机工时定额的40~50%;有的报价的准结工时占整机工时定额的10~15%。个别承制单位的产品工时定额不是执行工艺部门的规定,而是由生产部门领导确定,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工时成为生产部门对工人的一种奖励。产品工时定额不实,是军品成本形成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四)核算过程存在的问题

核算是军品成本形成的重要阶段,贯穿在军品设计与生产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产品成本的直接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这一阶段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按规定范围开支,如军岗津贴,现行的规定是自筹资金解决,或由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解决,而现在有的单位在工资费的津贴科目中开支。二是超标准开支,如业务招待费等。在计账上存在的问题是不按规定计账,如将应列入福利费开支的职工医疗费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计入管理费用。三是在报表上存在数据不实的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失真,决算报表的有关费用与实际会计账目明显不符。


(五)报价过程存在的问题

报价过程是承制单位产品成本形成的最后阶段。在报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混淆会计核算与产品报价。会计核算是承制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单位行为,而军品报价则要遵守《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承制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不得列入报价之中。二是随意报价。如“订货起点”费用,有的单位按所有原材料、元器件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入;“质量筛选”费用,有的单位在该科目下报5%的筛选损耗、5%的损耗和4%的入库损耗。另外,工资费用无法控制,有的单位超过上级核定的工资标准。三是重复报价。例如,新财务制度会计科目中没有军品专项费用,几乎所有的承制单位都把军品专项中的油封、包装、运输和资料等费用列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中,报价时却把这些费用移入军品专项费用,而又未从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减去这些费用。四是不按规定报价。有的承制单位不按《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报价,其用意是混淆成本费用,以达到虚报成本、抬高军品价格的目的。


(六)审价过程存在的问题

审价是军品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阶段,是承制单位报价后军方进行的系统审核,最后形成军方的价格意见。军品审价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军品审价人员素质不高。有的对价格管理的基本法规不熟,有的专业技术不熟,有些审查项目无法实施;有的对产品生产流程和承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熟,没有分清一些可能交叉重叠的费用开支和成本项目。二是部分军品审价人员工作不认真。军方审价工作不少是从承制单位报价才开始,对于论证、设计、生产和核算过程形成的成本数据了解很少,尤其是对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和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说不清。个别审价人员要么象征性压价,要么随意砍价,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行为。三是军品审价人员严重不足。从全过程成本控制考虑,当前审价人员明显不足。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军有两万多名军事代表,其中近三分之一是成本价格人员。目前在我军军事代表中,专职和兼职审价人员不足千人,而且不少人员在军品审价时必须“回避”。审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品价格的合理形成和军品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影响对承制单位产品成本“空间”压缩。


二、完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思路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最活跃的因素,是促进商品质量不断提高的根本动力。对军品而言,军品价格产生的经济利益驱动力也将逐步取代政府行政指令,成为推动军品性能、质量提高的主要动力之一。特别是在军品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约束力逐步下降的情况下,价格机制对军品发展所产生的撬动作用将更加明显。因此,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效应,改革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对于促进军品性能和质量的提高具有推动作用。


(一)建立分类定价机制

适应军品采购制度改革,按照分层、分阶段竞争和一体化采购的要求,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采取不同的定价模式。对垄断类军品,由成本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形成价格,采取制造成本加弹性利润确定价格;对有限竞争类军品,由需求导向形成价格,把目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进行竞争,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充分竞争类军品,由竞争导向形成价格,对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的军品由市场确定价格。


(二)建立目标价格生成机制

在开展研制立项综合论证时,要强化军品的经济性分析,确定采购经费可承受的目标价格。根据武器装备建设规划计划和经费规模,供需双方按照研制技术方案,参照历史价格资料和社会、行业平均成本,综合运用工程类比、工程分解、参数估算等方法,分别评估测算,协商确定目标价格,随研制立项明确,对供需双方进行约束,将军品的经济指标与战技指标作为同等指标考虑。


(三)建立过程成本监控机制

在开展研制总要求综合论证时,供需双方应统筹考虑技术与成本的关系,将成本指标分解到各分系统,协商调整目标价格,随研制总要求明确。如研制技术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目标价格相应调整。在研制技术方案、工程研制转化阶段、研制定型等重大节点,要进行专项的成本评估,形成成本评估报告,作为目标价格调整的依据,实现对技术状态和成本的双控制。承制单位要依照目标价格开展经济性设计,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实施成本控制。

在军品价格形成过程中,要准确核算军品成本,必须由过去的静态成本改变为动态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价格是随市场波动而变化的,职工的工资也随物价变动而涨落,因此军品的生产成本也不能一成不变,应该是动态化的。具体的成本核算可按下述公式执行:K=R(1+r)+V(1+v)+Z。其中:K为本年度(比较期)的成本价格;R为上年度(基期)原材料、动力、燃料等购买价格;r为本年度(比较期)原材料等价格上涨指数;V为上年度(基期)工资水平;v为本年度(比较期)工资上涨指数;Z为本年度(比较期)的折旧费。


(四)建立激励定价机制

军品采购时,供需双方依据实际生产成本,协商形成初步价格方案,与目标价格对比分析,按适当比例对差异部分进行补偿或奖励,确定军品采购价格,使军品价格体现不同军品特有的内在价值,激励承制单位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军工企业原则上应与同行业的同类企业保持相同的利润率,但为吸引更多的厂商参与军品生产和促进竞争机制在军品采购中充分发挥作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军工企业的利润率可稍高于规模相当的民品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作为军品价格改革的第一步,可继续实行军品生产无税政策,暂时实行军民同一的税后平均成本利润率。待时机成熟后,取消军品生产的免税政策,使军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保持平等竞争。按照军工企业的利润率略高原则,军品税后平均成本利润率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P0=(1+r)P/K

其中,P0为军品生产部门平均税后成本利润率,P为民品同行业税后利润总量,k为民品同行业部门成本总额,r为确定军品、民品利润率差距的一个百分比。军品的税后利润率比民品稍高一些,有利于调动厂商积极性和吸引社会优势力量进行军品生产,这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三、改革军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配套措施

(一)改革原材料的供应体制

改革原材料的供应体制,就是由既保供货又保价格,改为只保供货不保价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材料价格供应的双轨制将不复存在,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扩大。因此,维持军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计划价格既不可能、也没必要,企业必须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成本核算。但鉴于军品的特殊性,对军品生产所需的一些紧缺性资源特别是战略性的稀有资源,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以确保其能够保质保量地供应,保障军品生产和采购的顺利完成,保持军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制定军品成本管理细则

要在国家颁布的《国企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军品成本管理法规与实施细则,把军品生产的一些特殊成本消耗通过法规正式纳入产品的成本项目。例如,技术服务费、跟产费以及产品生产过程和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所需进行的各项理化测试、工艺试验等费用,生产单位自筹的新产品科研开发费、靶场试验费、零星仪器设备购置费、全寿命服务,以及按基础条件规定的交付状态必须随带的有关工具、测试设备、备件和资料等费用,在生产和销售中发生的不可预测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有的过去一直作为成本开支打入成本,但无明确规定;有的根本不允许列入成本开支项目,至今仍由企业自我消化。制定军品成本管理细则,有了统一规定和共同遵守的法规后,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厂商就可利用“规则”进行成本核算,也有利于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成本管理。


(三)实行多年滚动订货合同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规定,中长期装备采购计划每5年编制一次,其中装备的规模结构是中长期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军品采购部门应在装备定型之后批量生产之前,对今后(至少5年内)拟采购该型装备的总数量进行估算,并根据估算结果与承制单位签订一揽子多年滚动订货合同,并以此数量作为军品定价时对固定成本分摊的依据。这与现行军品定价中固定成本的分摊只考虑3~5年内采购装备的数量相比,更加科学合理,并能有效降低军品定价成本中的固定成本。


(四)对闲置生产设备给予适当补偿

在生产任务大量减少的情况下,军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大量过剩。例如,某企业原设计生产某种产品年产量为100万发,而近几年每年只有10万发左右,只是原设计生产能力的10%。与此同时,有些企业受生产条件、设备、技术力量等因素的制约,生产民品还不能形成批量,结果造成了企业生产设备大量闲置。企业只能把所有的费用尽可能多地分摊到现有的产品成本中,其结果是生产任务越少,军品生产成本越高。鉴于和平时期军品的采购量达不到保留的军品生产能力,国家有责任给予这些闲置的生产设备以适当的补偿。在军品采购批量达不到保留能力时,一方面企业要按能力工时计算小时费用率,另一方面国家要给企业支付价外补贴费用,其补贴额的计算方法可按如下公式:L=(P-p)×t×m。其中:L为国家给予企业的价外补贴额;P为实际工时费用率;p为能力工时率;t为工时数;m为实际订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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