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在线】 第三期 疫情期间,假期有多长,薪酬如何算?
2020年春节,注定是所有中国人度过的最长的假期。无论是冲锋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还是待在家中“不出门、不添乱”的普通人,都一定会对这个春节记忆深刻。疫情背后,一些劳动法项下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回避。
疫情期间,假期到底有多长?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自2月3日起正式上班。
那么,延长的假期属于何种性质呢?延长假期后仍不能复工的停工期间,其性质又如何认定?
关于春节假期各项规定:
1.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二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二条: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因此,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为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和27日(初三)。1月24日、28日至30日均为调休的周末休息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这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的延迟复工措施,且该期间有可能因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而延长。此种情形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故春节延长假期后未复工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为正常工作期间。
综上,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为1月25日-27日,休息日为1月24日、1月28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所需未能复工期间按照正常工作、休息(周末)时间性质认定。
上述对春节延长假期性质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薪酬及如何计付加班工资。
1.是否计薪:法定节假日要休息也要计薪,而休息日要休息但不计薪。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要支付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是否补休及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休息日上班的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2020年春节假期及未复工期间薪酬如何计付?
1.休息:月计薪天数已将本人工资计入,用人单位不需另行支付工资;
2.工作:属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本人工资300%支付工资。
1.休息:无薪。
2.工作:属休息日加班,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规定: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1.休息:
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同时,企业可从消化带薪年休假入手,安排不能复工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在征求劳动者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年休假。此种方法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用人单位的防疫成本,平衡双方关系。
2.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劳动者在家利用网络等实行线上、远程办公,并视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如线上、远程办公可以完全替代本人实际工作的,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如线上、远程办公仅能处理部分工作,则视为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对此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同时,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适度降薪,以稳定工作岗位。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阻碍,但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
3.因疫情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人员
非因本人原因被感染导致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因本人原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感染导致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报酬。隔离期、观察期满后,仍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与未复工期间休息情形一致。
文/吴聪
编辑/张琪琦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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