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说法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现场协助救助,算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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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雷某全与杜某连系夫妻。2022年4月8日晚,雷某全驾驶杜某连名下的小车在重庆垫江某学校门口,将醉酒后躺卧在道路人行横道中央的夏某平碾压,造成夏某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雷某全当即停车,与他人一起设立警示标志、指挥其他车辆绕行,避免现场被破坏。同时受雷某全指使,杜某连拨打报警电话慌称自己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查证案涉交通事故实际肇事人为雷某全。6月29日,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全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夏某平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雷某全驾驶的小车在利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因协商未果,夏某平之父夏某宽及夏某平的妻子、子女等共计7人共同起诉,请求判令雷某全、杜某连赔偿夏某宽等7人因夏某平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2755元,利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利某保险公司辩称,雷某全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其串通他人冒充驾驶员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图文无关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雷某全当即停车并与他人设立警示标志、指挥其他车辆绕行并报警,也无证据证明杜某连的顶包行为系雷某全安排或者指使,且该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后,与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程度无关,没有影响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未扩大事故损失,未加重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赔偿风险和保险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本质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逸”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本案中,尽管雷某全本人未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让杜某连顶包充当肇事驾驶员,掩盖其为交通肇事者的真相,属于交通肇事后“潜逃藏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情形。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约定,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遂判决利某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雷某全在确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夏某宽等7人共计86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持续高位运行,肇事者找人“顶包担责”现象频发,在民法中如何确定“顶包逃匿者”责任,实践探索有待跟进。公安部2018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解释新增“潜逃藏匿”,即“逃逸”不仅包括逃离现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的其他“潜逃藏匿”行为也可能属于“逃逸”。本案通过解读“潜逃藏匿”具体要义,依法认定“找人顶替充当交通肇事者”行为系“潜逃藏匿”的具体表现,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而对肇事者找人“顶包担责”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不仅有利于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增强交通责任意识,督促其遵纪守法、安全驾驶,同时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对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文/王利 黄琳熹
编辑 校对/张琪琦 范辉
审核/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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