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三中说法丨准女婿帮“丈母娘”借款,到最后怎会“人财两空”?

市三中法院《法官说法》栏目改版啦!为让法院说法栏目更有辨识度和本院特色,现将原来的《法官说法》栏目更改为《三中说法》,将继续为大家推出更多优质的、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一系列普法活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推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司法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01基本案情

图片源自网络

青年小伙小李与小丽相恋数年,转眼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就在双方商谈结婚事宜期间,小丽的母亲大美找到了小李。原来,大美因为对外欠有债务,导致房子被法院查封,如果不能尽快还款,法院就要拍卖大美的房子。

小李想到马上要与小丽结婚了,碍于“准丈母娘”的情面,便答应了大美的请求。随后,小李与大美共同向永强借款11万元,并以小李的房子为该笔借款做了抵押担保。

然而,这笔借款到账后,大美立即偿还了自己的欠款,却没有按期向永强还款。永强遂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小李的房子。最终,小李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偿还了抵押贷款和借款担保。小李因为房子被法院拍卖,跟小丽产生了矛盾,双方分手,婚事也不欢而散。

最后,小李以自己实际上是大美的担保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诉至法院,向大美追偿借款11万元。




图片源自网络

0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称自己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而非借款人,双方口头约定由大美归还案涉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遂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小李提交了大美欠款他人的证据和银行转账流水记录。

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并未实际使用与大美共同从永强处借来的款项,该款项实际为大美处理个人的债务,大美实际上获得了利益;小李并未从与大美共同借款中获取好处,反而产生了房屋被拍卖的不利结果。从小李的经济状况看,小李并非有一定经济基础可以承担偿还借款之人,其更符合帮助大美周转资金的情况。大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反,小李举示了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认定有关事实。根据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避免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故二审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03三中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本案中,小李与大美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永强借款,二人是共同债务人。大美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只享受了权利,小李以个人财产偿还了借款,只承担了义务。小李偿还借款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大美承担责任。这样权利义务才相适应,更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文/李能文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审核/刘继雁


往期回顾BREAK AWAY
99公益日|天平护未 守望成长——市三中法院、南川法院联合开展关爱乡村儿童活动

5G“车载便民法庭”亮相2023智博会

市三中法院举办辖区青年司法警察骨干组织、指挥能力提升培训班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三中说法丨准女婿帮“丈母娘”借款,到最后怎会“人财两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