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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营商讲堂丨第三期: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风险



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帮助改进企业管理,助力企业合规建设,推动辖区劳动用工环境不断优化,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市三中法院根据5月份开展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三个一”专项调研活动中民营企业反馈的意见,特推出“致远营商微讲堂”专栏。本期从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筛选出常见的易发争议案例,提炼出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风险提示和规范建议,希望广大企业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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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点

未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利,或导致股东知情权纠纷。


二、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章程,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确保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二)应股东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杜绝财务会计报告造假,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范围应包含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


三、典型案例



甲公司系乙公司占股29%的法人股东。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2021年1月,甲公司要求查阅乙公司的《章程》、董事会《纪要》和《决议》、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账目等资料,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提供了部分资料。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缺乏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等材料,经沟通乙公司仍拒绝提供,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要求査阅乙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股东查阅的范围不仅包括会计账簿,还应该包括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该请求符合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


文/罗茂路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审核/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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