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观察丨贪小利吃大亏,帮人贷款失信又失财
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
或是帮别人贷款买车买房
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近日,江北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借名买车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张某告诉同事温某有一个挣钱的好机会并将其拉入名为“薅羊毛”微信群聊。张某称其认识某公司老板罗某,罗某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借他们名义购车并办理车贷,事成之后支付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温某起初半信半疑有所顾虑,但经不住张某的再三劝说,罗某也信誓旦旦承诺所有贷款本息均由其公司偿还。为消除温某顾虑,罗某草拟了一份书面协议,承诺温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因车贷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罗某及其公司承担,温某同意并签字。其后,温某按照罗某的要求前往车辆经销商处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向某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了车辆抵押贷款。某汽车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后,温某接收车辆并将车辆交付给了罗某,罗某向温某支付好处费5000元。
刚开始,罗某还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过了段时间,温某突然接到某汽车金融公司的催款电话,才知晓罗某当月贷款逾期,经多次催促,罗某才勉强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并承诺尽快补齐。随后,罗某彻底失踪,温某也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
法院审理
《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是温某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温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并自愿签署了案涉贷款合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所签署贷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某汽车金融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的放款义务,温某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十分重要,切莫贪图好处费等蝇头小利替他人借款。即便他人作出承诺贷款由其偿还,亦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即出借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除在出借人明知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外,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名义借款人将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背负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债务。
除此情形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多种情况可能导致借款人人财两空。如借款人急需用款,遂通过中介利用购车名义名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实为套取金融机构发放的车辆贷款,哪知配合办理了所有车辆贷款手续后被中介转走了大量手续费,或车辆贷款发放至经销商处后款项本人未收到分文,车辆也交付至他人手中,自己签订的借款合同还要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应从正规渠道办理,切勿相信黑中介,也不要心存侥幸虚构事由套取金融借款贷款,否则将失信又失财。
供稿:金融庭
文案:郭雪妍
编辑:蔡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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