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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民航局飞标司就《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

通航政策 通航圈 2021-05-30
8月15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通知,就修订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和新制定的《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部)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注:其中,《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跳伞服务,不含无人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干院、航科院、校验中心,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航驾协会:
  为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以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两个框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指引,我司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民航规章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部)民航规章。  现就修订后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制定的《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并于9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相关意见或建议发送至我司联系人。  联系人:熊英博  电 话:010-64091403  邮 箱:fs_report@caac.gov.cn  附件: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2.《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表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9年8月15日  


附件:《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征求意见稿)》.doc《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doc《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doc征求意见表.doc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

三部民航规章主要修订及制定情况如下:
第4此修订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是第四次修订,本次修订重新整合各章节内容,调整章节顺序新增“飞行机组”一章,删除原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合格审定要求章节,将商业非运输运行及运营人审定内容移至其他相关规章,并协调修订规章正文及附录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1.将原A章“总则”拆分为A章“总则”和B章“飞行机组”,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将原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重新修订整合,形成C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
3.将原B章“飞行规则”调整为D章,并增加“航空器灯光的使用要求”、“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低能见度运行的相关机载设备的使用”、“电子飞行包(EFB)”、“飞行中的燃油管理”条款。
4.将原C章“特殊的飞行运行”调整为E章。
5.将原F章“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与原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合并成F章“运输类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行附加要求”。并增加“装载舱单的要求”、“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运输类涡轮动力多发飞机的着陆限制”、“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条款。
6.将原CCAR-43部《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内容与原CCAR-91部D章“维修要求”整合,形成G章“航空器维修”。
7.将原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改为“航空器代管人的要求”,删除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规则相关条款,仅保留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8.删除原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原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和原N章“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9.协同修订L章“偏离”、M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10.修订附录A中术语解释,删除附录B、C、D、E。
第3次修订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本次是第三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此次修订为全面修订。将CCAR-141部调整为训练管理类规章,包含所有训练种类的许可、训练机构管理和训练质量控制等内容。将原CCAR-91部中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关于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审定要求也一并转移进入该规章。修订后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取消原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
2.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按照课程等级分为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分别对应现行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并分章节进行区分管理。
3.将原A章“总则”中与合格审定相关的内容剥离,拆分为为A章“总则”和B章“合格审定”,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4.将原B章“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C章“训练课程和课目”、E章“运行规则”和F章“记录”进行修订整合,并以第一节“人员要求”、第二节“机场、航空器和设施要求”、第三节“训练课程要求”和第四节“运行规则”分别列入C章“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和D章“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同时对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要求进行了简化。
5.由于委托考试的特殊性,在D章“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中单独增加第五节“委托考试”。
6.将原G章“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调整为E章。
7.原H章“法律责任”调整为F章,并修订相关条款,增加原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人员违章责任。
8.原I章“附则”调整为G章,同时分别设置现行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换发过渡期限。
9.调整附件课程等级,并修改部分训练要求。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10.增加了高级航空训练设备使用要求。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型别等级课程和型别教员等级课程外,在训练课程中增加了使用高级航空训练设备折算部分飞行训练时间的要求。
制定CCAR-136


新制定的《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旨在对公共安全和利益影响较大的特殊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其适用范围为: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1) 使用航空器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2) 使用直升机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3) 使用航空器实施的跳伞服务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特殊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特殊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农林喷洒作业;
(2) 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3) 跳伞服务。
(d) 在局方为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c)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C章的规定;
(2) 对于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D章的规定;
(3) 对于跳伞服务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E章的规定。
(e) 对于已经得到局方颁发的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种类批准的特殊运营人,无需得到局方颁发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直升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
(f) 对于已经得到局方颁发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运行种类批准的特殊运营人,无需得到局方颁发的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直升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g) 对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承运人、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可以使用其运行规范或训练规范中的航空器和符合其相应运行资质的驾驶员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跳伞服务飞行,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审定合格,但应遵守CCAR-91部J章和本规则E章的相关规定。

(h) 除本条(g)款规定的情形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施本条(a)款规定的运行时,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或跳伞服务飞行,并且在运行时同时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施非商业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审定合格,但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j) 本规则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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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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