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修订23部!民航局适航司就《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通航圈 通航圈 2021-05-30
10月28日(本周一),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通知,就《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份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说明专门指出,为降低小型飞机适航审定成本和提高航空安全,有必要对CCAR 23部进行重组,从组织形式和安全性要求划分方法等方面进行调整(例如:将23部飞机统称为正常类,不再按照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进行划分;修订后的规章根据飞机座位数量和性能划分安全性要求、不再按照重量和动力装置类型进行划分,具体来讲就是按最大乘客座位数将正常类飞机的审定等级划分为1至4级,同时按速度将正常类飞机的性能等级划分为高速和低速两类,并将按特技飞行审定单独列出,以满足各个级别小型飞机的适航审定需求,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十分广泛,任何个人对于征求意见稿有意见与建议都可以按要求进行反馈。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飞、中国航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经研究,我司组织起草了《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同步编制了咨询通告《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就这两份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稿研提意见,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征求意见稿有意见与建议,也欢迎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  请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于2019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23部修订反馈意见”  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适航审定中心将此通知转发相关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持证人。  《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意见征集” 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9年10月28日附件:AC-23-AA-20XX_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指南(征求意见稿).pdf正常类飞机适航审定规定(征求意见稿).doc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修订说明.doc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doc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的新版23部中取消了原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的分类定义,凡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的飞机,均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按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不同,划分了4级审定等级:1级飞机,0-1座;2级飞机,2-6座;3级飞机,7-9座;4级飞机,10-19座。
——按最大巡航速度(VNO)和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划分了2类性能等级:低速:VNO和VMO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KCAS)且MMO ≤0.6的飞机;高速:VNO或VMO >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KCAS)或MMO > 0.6的飞机。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是否按特技飞行审定单独作为一个划分标准。


修订说明指出,修订后的23部,飞机类别基于风险划分且划分较细,适航标准更有针对性,避免将一些特别针对高性能飞机的标准错误要求于设计简单、低性能飞机,从长远看可降低小飞机审定成本

以下是详细修订说明:
修订说明


CCAR-23-R4《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修订情况说明

1、CCAR-23部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规定了小型飞机的适航标准。自1986年12月31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以来,已经过1990年7月18日的第一次修订、1993年12月23日的第二次修订和2004年10月12日的第三次修订。该规章对提高我国小型飞机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小型飞机适航标准应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和更新。然而,为应对综合航电系统和小型喷气发动机等新技术的不断应用,规章不断增加高性能飞机的审定要求,无形当中增加了设计简单、低性能飞机的审定成本。此外,现有规章中的一些要求过于具体,不能涵盖新出现的一些增进安全的航空技术,需要不断进行修订,修订进度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的需要。为降低小型飞机适航审定成本和提高航空安全,有必要对CCAR 23部进行重组,从组织形式和安全性要求划分方法等方面进行调整,以满足各个级别小型飞机的适航审定需求,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2、和现行CCAR-23-R3部相比,新版23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此次修订对CCAR 23部适航标准进行重组。首先,修订后的规章在飞机类别上做了改变,将23部飞机统称为正常类,不再按照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进行划其次,修订后的规章根据飞机座位数量和性能划分安全性要求,不再按照重量和动力装置类型进行划分。再次,修订后的规章只保留了原规章中安全性要求的内容,其它具体的设计指标和符合性方法要求全部被转移到新规章的可接受符合性方法中。

此外,此次修订力求语言通俗易懂。同时,还将编写一份23部审定指南,作为咨询通告随23部发布,用于指导申请人和局方按新规章开展的取证和审定工作。

3、新版23部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体现了怎样的编写理念?

新版23部修订按照实事求是、促进航空工业和通用航空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写。实事求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航空工业代表一起进行适航标准起草工作,充分反映了适航审定系统和工业企业实践经验和技术积累,发挥了规章编写的自主性;促进航空工业和通用航空发展,是根据民航局促进国产航空产品研制水平提升、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真情服务工业企业的指导精神进行编写。

4、新版23部草稿的架构是怎样的?

新版23部规章架构基本保持与原23部一致,为六个章节和一个附录,分别是:A章总则、B章飞行、C章结构、D章设计和构造、E章动力装置、F章设备、G章飞行机组界面和其他信息以及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编制要求。

其中,A章“总则”取消了原23部规章中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的定义,统称为正常类,并按最大乘客座位数将正常类飞机的审定等级划分为1至4级同时按速度将正常类飞机的性能等级划分为高速和低速两类,并将按特技飞行审定单独列出;同时明确提出申请人可以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以申请局方接受。B章“飞行”将原23部中B章的条款精简为14条安全性要求;C章“结构”将原23部中C章的条款精简为15条安全性要求;D章“设计和构造”将原23部中D章的条款精简为8条安全性要求;E章“动力装置”将原23部中E章的条款精简为9条安全性要求;F章“设备”将原23部中F章的条款精简为13条安全性要求;G章“飞行机组界面和其他信息”除了对原23部G章进行精简外,还对飞行机组界面提出了要求,形成了6条安全性要求。

5、在新版23部草案中,是如何划分飞机类别的?

新版23部中取消了原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的分类定义,凡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的飞机,均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按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不同,划分了4级审定等级:1级飞机,0-1座;2级飞机,2-6座;3级飞机,7-9座;4级飞机,10-19座。

按最大巡航速度(VNO)和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划分了2类性能等级:低速:VNO和VMO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KCAS)且MMO ≤0.6的飞机;高速:VNO或VMO >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KCAS)或MMO > 0.6的飞机。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是否按特技飞行审定单独作为一个划分标准。

6、新版23部草案对于落实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有什么新的举措?

修订后的23部,飞机类别基于风险划分且划分较细,适航标准更有针对性,避免将一些特别针对高性能飞机的标准错误要求于设计简单、低性能飞机,从长远看可降低小飞机审定成本。

修订后的23部适航标准为安全性要求,将原规章中的一些具体设计要求改为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这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方便。

规定申请局方接受符合性方法的申请人,应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这为申请人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之外,使用自己的符合性方法指明了道路。

对于安装在1级和2级飞机中的低速飞机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可以按照局方接受的标准随飞机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而不需要单独的型号合格证

根据所申请的运行规则的不同,对于机载设备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同时更加关注与飞机安全相关的设备,有益于申请人降低适航取证的成本;

飞行手册除中文外,可以按局方接受的其他语言编写,有益于申请人的航空产品走向海外市场。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需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

关注本公众号后,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入群。

免责声明: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文章之观点,皆为交流探讨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公众号作者也不负有更新以往文章观点之责任,一切以最新文章为准。用户根据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其他观点进行投资,须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平台综合编辑文章,转载本文请在作者处注明为通航圈,并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通航圈(微信ID:tonghangquan)”文末放通航圈二维码,侵权必究。

⊙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

欢迎通航圈内企业约稿、圈内人士投稿

邮箱:publicvoice@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