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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国际运行指南》(附全文)

通航圈 2022-04-07
CCAR-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四次修订颁布施行后,按照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采取告知承诺制,并纳入CCAR-136部《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进行管理(91部、135部、141部、136部重大变化!交通部发布4部规章,7月起施行!)。管理方式调整后,CCAR-91 部和CCAR-136 部已不包括国际民航组织 (以下简称ICAO)附件6 中的部分运行规则,特别是涉及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局方)审批的部分条款。对此,民航局飞标司特于近日发布《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 运营人国际运行指南》(IB-FS-OPS-004)

据介绍,本信息通告适用于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直升机,实施国际运行的航空器代管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旨在强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该类运营人按照ICAO 制定的通行规则实施国际运行,促进不同区域运行规则有效衔接,降低合规性风险, 提高国际运行安全水平。

本信息通告包含了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实施国际运行中各运行要素应当满足的要求,为其实施国际运行提供依据和指导。对于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本信息通告第5 部分适用于所有使用飞机实施的国际运行第6 部分 增加了对使用大型和涡轮动力飞机实施国际运行的附加要求, 第7部分适用于所有使用直升机实施的国际运行。其中,大型和涡轮喷气飞机运行适用于:a)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的飞机;b)装备一台或多台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飞机(建议乘客座位数超过9 座以上飞机的运行应按照本部分实施)。本信息通告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以下是信息通告:
IB-FS-OPS-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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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飞标司;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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