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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水电站创始人股份遭公职人员侵占,“杨百万”成“杨白劳”

刘虎和朋友们 2023-03-15

作者 张梦云 刘虎



71岁本是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年龄,但对杨新元来说却遥不可及。多年来,他不是在维权,就在维权的路上。

杨新元生于1952年,江西省高安市人。由于投资的水电站“颗粒无收”,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身家百万的他,不幸沦为一个妻离子散、衣食无着的低保户。

武源水电站合伙人名单里,杨新元标注了很多局长、书记等公职人员。受访者供图
“武源水电站由我一手创办,公职人员竟然将我这个大股东排除在外,为此打了多场历经四级法院、延续17年的‘马拉松’官司,天理何在?”


01

水电站创始人股份说没就没了


2004年9月,杨新元与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易明商议共同出资合伙在江西吉安市安福县兴建一座小水电站,《入股协议书》约定杨新元为董事长,周佐良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和平、周太鹏、易明为董事,并以杨新元为经营者在安福县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04年10月10日,安福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兴建泰山乡武源水电站的批复》显示,武源水电站位于安福县泰山乡,设计装机容量320千瓦,年发电量102万度,总投资172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天眼查”显示,武源水电站注册登记合伙人为24人,出资额为359.2万元。

电站立项建设批准文件。

“我是武源水电站的创始人,从2004年开始筹备到2006年建成投产,我一直担任电站董事长,但被党政干部股东踢出去了,股份也没了。”杨新元称,5名股东中的周佐良是退休干部,侄子周和平是安福县水利局农村水利股股长,周太鹏是安福县水利局谷口水库管委会副主任。叔侄三人为了侵占该电站,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杨新元和另一名合伙人易明的《入股协议书》,并于2006年8月起诉至吉安市中级法院。

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诉称,杨新元拒绝承认三人的合伙人地位,请求法院确认武源水电站为三人及杨新元、易明共同出资合伙兴建。

2006年12月15日,吉安中院判决认定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与杨新元、易明均为电站经营合伙人。杨新元称其因对周佐良等三人伪造入股协议内容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8月20日,江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5日,安福县工商局根据吉安中院的判决等,撤销了武源水电站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并根据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等24位合伙人的申请和提交的办证材料,颁发了武源水电站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杨新元不服,向吉安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

5人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杨新元称,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偷偷把他和易明两人踢出去,把电站的合伙人变更为包括他们3人在内的其他24人,其中大部分是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入暗股或以其家属的名义入股。为以假充真,周佐良炮制了一份《武源水电站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后面的24人签名大部分是周佐良等人代签的虚假签名。

“安福县工商局明知24名合伙人中没有我和易明,且我与易明无任何签字的情况下,非法将我们排除在合伙企业之外,剥夺了我们的民事权利。”杨新元称,随着水电站的效益越来越好,这些党政干部的胆子也越来越大,由原来的隐形股东逐渐变成了显名股东,股东人数也由原来的24人变成了32人,后又增至35人。“电站于2006年8月建成发电,但离奇的是到2007年4月还在吸收党政领导的股金。”


02

吉安中院为“正确理解”自己的终审判决发函


发现在工商登记中将杨新元和易明两位原始股东排除在外、将5人股东改为24人股东的情况后,杨新元将安福县工商局告到了法院。

安福县法院认为,工商局依据法院判决认定武源水电站为合伙企业,依法撤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系合法行政行为。法院虽然判决认定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和杨新元、易明5人为经营合伙人,但是武源水电站在申请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时却是24人合伙经营,而且没有杨新元的名字,这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问题,工商局依据24位合伙人的申请及提交的文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无不妥,杨新元认为工商局行政行为过程中内容虚假、隐瞒真相,与事实不符。该院一审判决维持安福县工商局2007年4月25日颁发的电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注册登记。

武源水电站外景及机组。受访者供图

杨新元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2011年4月12日,吉安中院进行了改判。

吉安中院认为,武源水电站个体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应当变更登记为周佐良、杨新元等5人合伙企业。安福县工商局依据周佐良等24人的申请将其重新登记为24人合伙,而将原合伙人杨新元和易明排除在外,属审查不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杨新元和易明的合法权益。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安福县工商局颁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注册登记。

二审判决生效后,安福县工商局向吉安中院出具证明称,该局对武源水电站下达了《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收回了营业执照正副本。

2012年4月11日,吉安中院又向安福县工商局发出一份题为《关于正确解读法院对杨新元不服工商行政许可案判决的函》,称安福县工商局《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这种执行方式系对法院判决的误解。”

该函称,法院并不是撤销武源水电站注册登记行为本身,而是工商登记行为遗漏了杨新元、易明的合伙人资格及其股权登记,属审查不严,应当予以更正。

“吉安中院的函否定了自家的生效终审判决,使安福县工商局已经注销了的24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又复活了。而且工商局也并未更正,仍然将我和易明排除在外,保护了20多个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非法利益。”杨新元称,安福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后,周佐良等人一直在经营电站。杨新元向工商局举报无证经营,工商局竟然称其有证经营。“现在的股东开庭审理时都承认营业执照被注销了,而工商局却称未注销。”

2022年4月6日,杨新元在《问政江西》平台投诉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原安福县工商局)称,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被工商部门收回了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在换了一个“马甲”之后又粉墨登场了。十多年来,在未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下,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等24人一直霸占该水电站,无证经营。

2022年4月15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法院判决文书中明确没有撤销注册登记行为本身,该企业可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武源水电站已实际登记,企业的股权纠纷问题一直没有妥善解决,双方一直在打官司,股东也没有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营业执照只是由我局暂时保管,所以不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


03

江西高院判决被指对抗最高法院裁定


吉安中院二审判决后,杨新元、易明又向吉安中院起诉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称鉴于杨新元、易明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合伙关系难以维持,请求判令解散电站,对财产进行清算,并确认杨新元、易明在其中所占份额,对二人所享有的合伙财产权益进行分配。

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辩称,电站有24位合伙人,但不包括杨新元、易明,二人无权要求解散其他24人登记设立的合伙企业,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

2011年12月9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解散武源水电站。该院认为,杨新元、易明理应为电站的合伙人。该院撤销安福县工商局颁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注册登记后,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与杨新元、易明至今未能就重新登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亦拒绝杨新元、易明参与电站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向二人分红,严重侵害二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矛盾升级且无法调和,双方合伙关系难以维系,严重影响了电站的正常生产经营。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

吉安中院一审判决后,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于2012年7月25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4年6月19日,吉安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确认杨新元、易明在电站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58%、4.6%,周佐良等35名被告共同支付杨新元、易明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电站经营利润分别为91574.95元、117666.14元。这份判决称,因武源水电站实际合伙人有35名(杨新元、易明除外),为此依法追加其他32名合伙人为本案被告。

2名原告及35名被告均不服此重审判决,上诉至江西高院。杨新元、易明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合伙人仅为杨新元、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与易明共5人,原审判决擅自追加除5人之外的其他32人为被告,并认定该32人均为合伙人,享有合伙权益,明显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杨新元、易明分别拥有武源水电站20%的合伙权益,并应分得合伙利润300万元。

2015年4月23日,江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新元、易明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天眼查”显示武源水电站处于存续状态。网页截图

2017年5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等规定,无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除全体合伙人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在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杨新元、易明同意将其他人增加为合伙人。一、二审判决基于所查明的共同出资事实,认定杨新元、易明、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与其他32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法律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本案。

2018年12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虽然杨新元、易明不认可其他32人合伙人身份,但周佐良等35人均认可其他32人出资资金由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代持。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维持该院此前作出的二审判决。

杨新元认为,最高法院的裁定中明确否定了32人的合伙人资格,但是江西高院的再审判决却重新将该32人确认为合伙人,是对最高法院的认定的公然对抗。


04

多次举报党政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杨新元称,从各级法院判决到市场监管局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都能证明多名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武源水电站有股份,其中包括已退休的安福县农业局原党委书记彭某坚、安福县水利局原党委书记罗某秀、安福县卫生局原局长周某莲、安福县供电局原党委书记梁某生等。他从2011年开始多次进行实名举报,但都如石沉大海。

维权路上的杨新元。受访者供图

杨新元称,直到2022年10月,安福县纪委监委称将就其举报内容进行回复。他到了纪委监委,找到周姓和王姓承办人,要求其出具书面回复。但两名承办人称纪委有文件规定要保密,不能给书面回复,也不能对结案情况进行拍照,只是告诉他,经纪委调查,未发现县市场监管局有违法违规登记事实;在十九大前即2017年前已退出股东8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有9人;周太鹏、周和平都是公职人员,纪委已责成其退出登记,并告知市场监管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杨新元对回复不认可,认为与法院判决和工商登记大相径庭。“经调查没发现市场监管局有违法违规登记事实,那么法院认定20多名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系电站的股东又作何解释呢?在2017年前已退出股东8人,为何法院仍要认定20多名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是股东?为何市场监管局不更改电站股东名单?至今还没有退休仍是股东的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为何不追责?承认周太鹏、周和平都是公职人员,为何纪委只是责成其退出登记,却不追究其使用弄虚作假手段引入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入股电站的行为?”

“电站自建成至今从未算过账,也不敢公开财务账目。”杨新元认为背后有“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县纪委监委要求电站交出入股电站的党政干部的股金账目和分红金额明细,电站谎称没有账目,并谎称管账的人在外地看病。这种低级谎言能骗过谁?”

2021年8月4日,杨新元、易明向江西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1年12月1日,江西省检察院组织了公开听证。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在给杨新元的回复中称,“你们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对方已按条款要求将退股金转给你和易某。按和解协议约定,你方在武源水电站的股份已经转让给其他股东,股权纠纷问题也已解决,目前该企业也是正常经营状态。”

“这个《和解协议》是非法的,我已经起诉请求认定其无效。”杨新元称,该协议坚持在认定37名合伙人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但没有起到检察监督的作用,反而掩盖了法院的枉法裁判。“合伙人应该是5人,而不是37人。我正是因为不服江西高院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合伙人为37人的判决,才申请检察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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