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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者家索要70万提供凶手信息,江苏宜兴男子被警方认定为命案主犯
:
刘虎和朋友们
2023-11-04
作者
刘虎
陈兆军是江苏无锡的一名律师。2004年,他被委派为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做免费法律援助辩护。这本是“例行公事”,却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疑点重重的侦破、公诉和审判,令他二十年无法释怀。他至今仍在帮大牢里喊冤的杀人犯做申诉工作。
1997年9月21日清晨5时许,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刘X初和唐X云夫妇发现:其年仅23岁的刘X芬和年仅2岁的孙女被杀死在家中二楼卧室。2004年,同村村民赵亚新、刘建林被抓捕,警方宣布该案告破。但在2005年开始的几次庭审中,两名嫌犯均称遭到严重刑讯逼供;此外,警方一直没有找到供述中所指的凶器,唯一直接物证是现场留下的血书“仇”字。
或者是考虑这些因素,无锡中院在该案的先后两次判决中,留有余地仅判处主犯赵亚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争议多年来并未平息。主犯仍在服刑,而从犯已刑满出狱,也在喊冤。
两层小楼的东侧部分,即案发现场,已经在2001年拆除,周边的居民仍对该案印象深刻。刘虎 摄
01
“仇”字杀人案
转眼20年过去,无论是仍在牢狱中的赵亚新,还是已经出狱多年的刘建林,他们都拒绝认罪而连年申诉;他们称当年因刑讯逼供而违心做出有罪供述。
2023年上半年,笔者数次走访了凶案发生地,阅读了该案大量原始资料,采访了坚称无罪的“从犯”刘建林;与长期关注该案的律师陈兆军多次沟通。
凶案现场刘家两层小楼已于2001年因村中架设高压输电塔,被拆除了东侧房间,刑事卷宗中通过拍摄和文字重现的现场,现在是高压输电塔下的一块菜地,刘家两位老人也早已从此处搬走。
赵亚新2004年被抓后,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由其前妻带大。20年来,陈兆军律师一直与赵亚新的两个女儿保持联系,眼看着她们从小女孩,成长、结婚、生子。他坚持为赵亚新提供刑事申诉的法律援助。
时至今日,该案卷宗所记载的嫌犯供述和现场证据中仍有诸多矛盾无法解释,难以让赵亚新和刘建林两人和家属信服。对于凶案的两位无辜受害者来说,如果被卷入法网不幸的确不是真凶,也难言告慰死者、实现正义。
2016年,无锡市公安局政治部原副主任边宪华出版了案件纪实作品《致命邂逅》,其中“仇从何来”一章,基本可以视为无锡警方(宜兴是无锡下属县级市)对该案破案过程的较为权威的记载。
回到1997年9月21日清晨,血案发生后,宜兴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和无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团队均很快赶往现场。
边宪华在《致命邂逅》中这样描述血案现场:中心现场在刘家二楼东边刘X芬卧室,现场惨不忍睹,墙上、地上、床上,到处是喷溅状血迹、脑浆;阿芬仰躺地上,颅骨骨折脑组织外溢,头顶有挫裂伤;两岁女孩的遗体裹在一条夏被中,颅骨骨折脑浆迸裂,小眼睁得圆圆的;卧室护墙板上方,有用鲜血书写的“仇”字,触目惊心。
现场的血字通过刑警的摄影保留了下来。
根据记载,刘家的二层楼坐北朝南,大门开在底层东屋,外为铁栅栏防盗门,内为未上锁的铝合金门。防盗门拉开30多厘米,挂锁锁在门内拉手上。内拉手上端与门连接处有印压痕迹,防盗门是被强扭开的。
据宜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母女俩系头部遭钝器击打,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通过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基本认定,凶手作案工具很可能是一把管子钳:凶手用管子钳撬开防盗门,上楼进入刘X芬母女卧室,持管子钳行凶杀人。根据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有限痕迹,警方认定系一人进入中心现场作案,凶手身高在1.65米到1.75米之间,年龄在20-35岁之间,体态中等偏胖。
警方勘察现场发现,卧室写字台抽屉拉开,两条金项链、一直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等财物原封未动,凶手似乎并不是为财而来,法医鉴定,刘X芬也没有受到性侵害。
综合上述多个因素,该案专案组推断:作案者对现场比较熟悉,清楚死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规律,基本排除流窜作案,本地人作案可能性较大。
那个时候并无摄像头等安防设备,无锡市警方专案组对周边开展了大规模的排查。从金家村、王母村……专案组对案发地周边的9个自然村定人、定位、定时,开展地毯式排查。
当时,警方排查的重点方向是4类人员:熟悉刘家、与刘家有矛盾者;婚恋受挫或者破裂者、精神受刺激人员;有流氓、盗窃前科劣迹,年龄身高符合,有可能接触使用管子钳者;案发后去向不明者。
在持续了四个多月的大排查期间,办案警官走访村民2万余人次,排除20岁-35岁年龄段人员13654人,符合嫌疑犯刻画特征的可疑人员83名、重点嫌疑人员15名。经多方甄别,大多被否定,仅少数几人因条件限制,无法见底不能排除嫌疑。
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多年来该案始终未破;此后,宜兴警方成立了命案侦破指挥部,并将这起“9.20”血案列为主攻案件。7年间,该案的侦查案卷装订了整整9大本,共4000多页。
死者父亲刘X初开了一个蓄电池厂,在村里面算是很有钱的人。由于女儿、外孙女被杀久未破案,他自己对此进行了悬赏:提供有效破案线索会给1万元的奖金。
2001年,刘X初先后接到两封匿名信,自称掌握了行凶者信息,要求换取70万现金。刑警以刘X初名义试图与发信人联系后,这条线索又告中断。
2004年,警方发现:匿名信来信者使用过的IC卡又被重新启用。根据这一线索,警方锁定找到了1963年出生的赵亚新——赵亚新的居住地距离案发地刘X初住宅不到100米。
2023年4月初,笔者在刘家老宅向南拍摄,赵亚新的老宅就是中间的房子,距离不超过100米。刘虎 摄
当年9月16日,赵亚新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抓捕,9月20日,根据赵亚新的供述,警方还抓捕了他的朋友刘建林。
无锡警方认为,此次抓住了真凶。并很快将两人移送检察院批捕起诉。
02
两次“论罪应判处死刑”
2005年,该案一审在无锡中院开庭,赵亚新、刘建林在法庭上均当庭翻供,两人都自述受到了刑讯逼供。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址。刘虎 摄
当年12月31日,无锡中院的判决中,并未谈及赵亚新、刘建林所述的“刑讯逼供”的指控,对这起一案两命、受害者之一还是两岁幼童的重大命案,法官表达了某种审慎。
这份判决提出:赵亚新“论罪应判处死刑,但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
赵亚新一审被判处死缓,刘建林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还根据刘X芬父母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判决两人赔偿18.5万多元。
此后,赵亚新、刘建林以“没有杀人,有罪供诉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下做出”等理由上诉。
2006年12月6日,江苏高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无锡中院在2008年4月7日的再次一审判决中,以赵亚新“论罪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归案之初的认罪态度尚可等情节”,再次将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建林再次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0年7月31日,江苏高院的终审裁定中提出,虽两上诉人以及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却未举出任何依据。而公安机关在原审开庭时,当庭否定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正常,宜兴市看守所体检表证实赵亚新在送交看守所羁押时身体无异常情况。
因此,江苏高院的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04年9月被抓,再到2010年再审终审裁定,赵亚新、刘建林始终坚称受到刑讯逼供、诱供,其并未杀人。而该案的凶器始终没有找到,唯一的定案直接证据,即现场留下的血书“仇”字,其证明效力也存在争议。
2004年,律师陈兆军接受当地司法部门指定,为涉及重大刑案可能判处死刑的赵亚新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在会见嫌犯人并多次阅卷之后,陈兆军律师和刘建林的辩护律师陆兆海均认为,该案并非如警方所述那样已经证据确凿,也排除不了合理怀疑。
2005年的法庭第一次审理中,陈兆军和陆兆海为赵亚新、刘建林均做无罪辩护。此后几年,该案经过上诉、发回重审,再审二审,再到20年后的今天,陈兆军仍然坚持自己的判断。
陈兆军回忆,庭审中一个重要的焦点是刑讯逼供是否存在,而赵亚新和刘建林的多次笔录存在前后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一审中,陈兆军律师提出,赵和刘在审讯中均提到“特审”的问题。
据刘建林陈述,所谓特审即是长时间不让睡觉(赵陈述有五天五夜,刘是三天三夜)、下跪、拳击胸部、打嘴巴、带头盔用木棒敲击
等违法行为。
虽然警方始终拒绝提供赵亚新的医疗记录,并由两名警员出面作证,声称并不存在刑讯逼供,但陈兆军根据赵亚新、刘建林的供述和警方提供的诸多细节,对其提出质疑。
庭审中,
警方的到庭证人卢伟民和陆宁
矢口否认存在刑讯逼供,但两人又
自称是在
2004年9月20日有罪供述作出后才到达审讯现场
。而赵亚新和刘建林
反映的恰恰是在9月16日被抓到
至
9月20日前被逼供的情况
,警方证人自述的参与审讯的时间,恰恰回避了这一时段。
陈兆军律师提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只有参与办案的民警以及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但综合本案审理情况,有几点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
首先,赵亚新自2004年9月16日被抓,到9月20日第一次做有罪供述,刚好是五天,而刘建林是在被拘后三天才第一次做有罪供述,这恰恰印证了他们被拘后,遭受五天和三天特审而被刑讯逼供所带来的结果。
其次,根据狱医胡平松的证言,宜兴市看守所确实存在特审室,而且在将嫌疑犯带去审讯前必须体检,可以印证审讯确实存在不规范行为,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方便。
根据公安部门自述以及赵亚新本人的自述,赵亚新被抓后确实受到过伤害,对其受伤至少挂水一次的事实确认并无异议。
对此次赵亚新受伤接受治疗的过程,宜兴市公安局提交无锡中院的《情况说明》中称,9月21日早上八点提审时发现赵亚新受伤,此后得知是20号晚上,因赵亚新违反监规被打,相关责任人被处分;而椐赵亚新的管教蒋顺洪、陆永健陈述,他们是在21号早上对赵亚新进行例行教育时,因赵亚新不服管教,自己碰到门上,而导致受伤,他们因此受到处分。
陈兆军律师质疑,所谓的相关责任人被处分,未见相关书面意见,至少应该提供这两位管教当年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情况予以印证,但警方始终未提供,又怎么就能说没有刑讯逼供?
据赵亚新所述,公安机关审讯时曾采取体罚措施,导致他“脚烂了”,还吊了四瓶盐水,其医疗记录上应该有这一记载,律师据此申请看守所和警方提供相关医疗记录,却被警方拒绝。
陈兆军律师认为,“看守所不是个体户,每一位犯人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最终肯定是要财政来承担,没有书面记录明显不合常理。”
03
打通电话让“对口供”
2023年5月,笔者在无锡和桥镇一处老楼房见到了刘建林。
谈到多年前的这起案件,已年过50的他仍难免泪眼婆娑。刘建林对笔者讲述了多年前在警方拘押下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以及被迫做出的口供与赵亚新所述对不上时,办案人员安排下,与赵亚新通话对口供的种种细节。
刘建林告诉笔者,2004年9月下旬,(根据警方记载,应为9月21日),他被带到宜兴市公安局看守所的“特审室”。
刘建林回忆,在特审室内,警方审讯者三班倒却不允许他睡觉“不让你睡觉,一分钟也不让你睡。三夜两天,还是两夜三天,我记不清了,反正到那个时候头已经晕了。”
“再到后来我两个腿都是僵硬的,直接倒下来了。”刘建林回忆,审讯者这时让他带着手铐跪着,不允许他躺下休息。“我直接坐在地上,累的实在不行;他们不让我坐,就是让我站着,到最后就是让我戴头盔,他们拿木棒敲,震我的脑袋,折磨我,弄到我吃不消为止。”
据此后他与赵亚新的对质,赵亚新被抓后,警方称他一人犯案似乎力有未逮,而现场留下了不止一人的脚印,因此要求赵亚新供出从犯,赵亚新就把日常经常和他打牌玩乐的好友刘建林作为负责“放风”的从犯供出。
刘建林回忆,经过三天三夜的连轴询问,他实在坚持不住,按着警方的要求承认自己为赵亚新放风,“到后来我看自己写的笔录,什么到田上去拿把铁锹,又是拿根棍子,脑子混乱失控了,我自己都不知道说什么写什么了,就到那个地步。”
“第一次审讯了以后我承认了,但是第二天再次(送我)到特审,他说我昨天的笔录领导不满意,要他满意为止,然后又把我特审,要么就是跪。”
刘建林回忆说,几次笔录下来,自己的说法和赵亚新笔录的时间和细节完全对不上,警方居然安排赵亚新和他通电话对口供。
刘建林告诉笔者,例如最重要的作案时间,公诉机关认定,晚11时许,赵亚新伙同刘建林共同作案。但是赵亚新此前的供述是当晚9、10点钟作的案,整个作案过程不到20分钟;而刘建林供述是当晚准时12点才去作案,整个作案过程5—6分钟。两人供述的时间相差2个小时。
于是审讯方居然以手机打开免提,让刘建林与赵亚新协调供述,赵亚新直接告诉刘,“你承认吧,不承认要被打的,你又没进去。他暗示我,说我是望风的。我40来岁的人,人家去杀人,我去帮他望风啊?我这点脑子没有?还有一个,人家杀人会叫我去望风吗?”
刘建林回忆,“后来做笔录,我又不承认了,又被送去特审,反复搞了三次,一定要搞到承认为止,一定要搞到口供跟赵亚新要对的上号。”
对这一说法,陈兆军律师认为,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安排两被告通话,已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7条、181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陈兆军梳理了赵亚新和刘建林多次供述中存在的种种变化和矛盾之处。
该案中,目前能够直接认定两人犯罪的事实,只有两人的口供。而该案七年后才破案,假设赵亚新和刘建林果真是凶手,关于当天具体细节的记忆存在变形和错误也属合理范围,但警方这样违规操作,诱导嫌疑人协调口供,则导致这些口供的证明力大打折扣,严重存疑。
事实上,警方现场勘察笔录和有关证人的描述存在明显的矛盾,甚至有无法解释的细节。
例如,现场勘察笔录认为凶手到过三楼的储藏室,留下了很多脚印,但两位嫌疑人的所有供述中,却没有提及到过储藏室。其次,赵亚新供述未到院子的后门,但后院的大门是敞开的。公安机关在回答原一审法官时,称他们也无法解释。警方勘察时发现了很多脚印,也复制了现场的脚印,但却没有做相应的鉴定。
此外,死者母亲证实,案发夜里两点曾听到很大的敲击声,这显然与案发当时具有某种关联性,公安机关无法作出说明。如果这一作案时间属实,则又将颠覆赵亚新和刘建林此前“几经协调”的口供。
该案中,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不明,所谓管子钳作为作案的工具事实也只有赵亚新本人的陈述,及同案刘建林的供述。但是他们的供述中,关于管子钳的特征却有三种规格(30厘米、50厘米、60厘米)之多。
赵亚新交待说,作案用的管子钳,最后被扔到附近的殷村港河中。公安机关以“该河道已清淤无法找到”为由,未进行搜寻。陈兆军律师到和桥水利站走访得知,所谓的清淤,并非地毯式的开挖,如果此作案工具真是扔到这一河里,还是有找到的可能。
04
疑似知情人的神秘死亡
据边宪华在《致命邂逅》描述的破案过程,以及该案的卷宗、辩护词等信息,可以还原赵亚新被纳入警方视野,并最终以重大嫌疑人身份被抓的过程。
《致命邂逅》介绍,2001年11月10日,刘X仁接到第一封匿名信,来信人称掌握刘X芬被害真相,并有录音为证,交换条件是70万元现金,刘当时没有报案;第二周的11月18日,第二封同样内容的匿名信又来了,刘X仁向宜兴警方报案。
警方将其列为“敲诈勒索”嫌疑,并认为不排除此人与该案真凶有直接关联。
案卷里的“70万提供破案信息”匿名信件。
根据警方的记录,“敲诈信”中,要求刘X仁在宜兴电视台和和桥菜场等公共场所,以招工为名公布联系方式。刘X仁报警后,警方安排刑警与来电人周旋沟通,但几次联系后,来电者销声匿迹。
警方认为,这位神秘来函者有重大的作案嫌疑,理由有二:首先,当时“920”血案已过去4年,如果不是亲历或者目睹此案,很难想象不相干者会如此关心;此外,武汉此前有个类似案例,一企业老总女儿被害。8年后,有人写信给老总,称掌握其女儿遇害真相,案件很快破获,写信人正是杀人凶手。
警方认为,刘X仁被匿名信“敲诈”一案,与武汉这一案例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处。专案组请来文字鉴定专家,鉴定认为该敲诈信系左手书写,伪装明显,与现场留下血字“仇”,不能做出同一认定。
不久后,给刘X仁的手机来电的IC电话卡停用。当时由于技侦手段比较有限,这一线索也宣告中断。
此后到案的赵亚新承认,此前给刘X仁来电的,正是自己。根据他的说法,“我写信给刘X仁,是因为我怀疑别人是凶手。”
赵亚新称,他在镇上的舞厅教人跳舞,通过当地的熟人介绍认识了一个社会人“四哥”,此人建议他帮助贩毒,并说“保证你一年就发财”,两人又聊起村里的刘X芬母女被杀案,此人谈及现场的“仇”字和疑似凶器的管子钳等细节。他据此怀疑:此人极可能是凶手。
据赵亚新的说法,之所以给刘X初写来匿名信,一是不想做贩毒生意被对方恐吓,二来也希望帮助破案能得到刘X初开出的赏金。至于为啥不去公安局报案,他的解释是:“我没有(直接)证据啊。”
三年后的2004年5月,这一IC电话卡被重新使用;9月份,警方找到机主,此人自称IC电话卡是西锄村的刘XX送给她的;而据刘XX回忆,该卡是2001年冬,同村的赵亚新卖给他的。
此时,赵亚新终于成为该案的第一嫌疑人,并被警方以涉赌为由抓捕。
赵亚新的家就在凶案发生地附近,也曾是警方排查中的重要工作对象。他当过电焊工,理论上有条件接触管子钳。
根据自认是有偿提供线索的赵亚新的辩解,他得到疑似凶手的消息后,为了能吸引警方注意到自己,特意买了一张IC卡,他认为通过这张IC卡,警方可以追踪到他。刘X初曾经放风称谁能协助破案,给予重赏。
赵亚新的庭审笔录。
后来,赵亚新糊里糊涂的将这张IC卡送给刘XX。刘XX收到IC卡后,不慎遗失到自己的床下,直到2004年意外找到并使用,这才牵出赵亚新。
2004年,公安部组织的“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响,无锡市公安局梳理出历年未破命案,挂牌督办。恰好在此时出现的赵亚新很快被送往“特审室”,突破他的口供成为关键点。而他的刑讯逼供申辩,则为这些口供的真实性打上大大的问号。
赵亚新口供中所述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的“四哥”,经过警方调查,赵亚新所述的熟人名为王X华,也是本地人。但遗憾的是,他却在赵亚新被抓后不久,在常州死于一场交通事故。
死于交通事故的“王X华”。
站在赵亚新的角度,这至少说明他口供并非信口瞎编,本来是有机会得到进一步核实的,也说不上他把嫌疑和责任推给死者——显然身在囹圄的他,也没有能力杀人灭口。但此人的死,的确他百口莫辩,陷入死局。
05
现场血字“仇”的鉴定难题
综合该案的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和再审二审,除了赵亚新和刘建林的口供,该案并无有力的直接证据。现场留下的血字“仇”字是谁所写,成为控辩交锋的焦点。
法庭上,陈兆军律师提出,赵亚新的第二次和第七次交代中谈到了写“仇”字的具体位置。第二次交代写“仇”的位置是站在死者的膝盖位置,半蹲着写了一个“仇”字,第七次交代在开门旁边的柜或橱上写的,这两次交代“仇”字的位置与公安机关勘察笔录确定的“仇”字具体位置明显不同。
因此,合理的解释可能是,赵亚新是在刑讯逼供下,在讯问者的诱导下进行了胡乱供述。
警方的勘察笔录显示,“仇”字的具体位置在死者的头部,距东墙90厘米,离地高度分别为35厘米和61厘米。陈兆军律师质疑:如果赵亚新是半蹲着写的仇,怎么可能离地只有35厘米?假使赵亚新写“仇”字的位置记错了,那么他站在死者头部的位置要全部蹲下身来才能写字,而死者距墙只有20厘米,赵亚新的身体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这个位置写下“仇”字。
陈兆军律师认为,“仇”字不排除是死者刘X芬在死前抬手用血手印写下,意在提示家人为其报仇,仇杀的可能性明显较大。其这样认定基于四点理由:即死者所处的位置只能左手可写、仇字的高度刚好在左手可及范围、死者只有左手手指有血迹而右手没有、一个仇字颤抖模糊符合生命垂危之人临终所留特征。无锡中院对陈兆军律师的意见并未采纳。
该案中,有关“仇”字的鉴定共有三份,一份是无锡市检察院的鉴定,一份是最高法的鉴定,一份是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每一份的表述都各不相同。
“无锡市检察院的第一次鉴定,没有首先进行左手还是右手鉴定,直接就做出‘同一性’鉴定。”
陈兆军提出,文检鉴定最基本的原理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笔迹特征以及书写习惯,凭肉眼做出对比性的主观判断。截至目前为止,在文检鉴定技术领域还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规范性的标准,有关鉴定人员也只能是根据其所学的专业知识以及社会阅历,来对某一文检做出自己主观性意见。
大多数情况下,技术人员还要借助于对案情的分析,鉴定对象的成因,还有对其他证据材料的分析来做出判断,故极易产生先入为主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的就某一事项因认识上差异,而得出不同结论,甚至也会存在相反的结论。
作为检验样本数量的多少,以及检材的繁简程度,也同样会影响鉴定结果。正因为如此,最高法在接受无锡中院的鉴定申请后,会同最高检以及公安部的鉴定专家,最终也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仅仅得出“倾向”是赵亚新所写的意见。
对此,陈兆军表示,江苏高院在庭审中,最高法的鉴定人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其自己也无法回答如何用百分比来解释他们的倾向性意见,但最终也认可该鉴定意见为“不确定性”意见。
同样的检材,在该案重审审理时,公诉机关重新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的专家李纯实鉴定,却得出是赵亚新所写的“肯定性”结论。陈兆军律师质疑:最高法会同国家最高三个司法机构的顶级专家都得不出肯定性结论,西南政法大学的专家连左手还是右手书写都确定不了,何来的底气得出结论?
而正因为这份鉴定,让赵亚新原以为可以打开希望的大门再次被堵死。
06
没有预谋的谋杀
对于赵亚新的作案动机,无锡中院第一次判决认定系赵亚新小时候被刘X初起了“小反革命”绰号而怀恨在心,直到几十年后,却引发杀机。
该案发回重审后,无锡中院的判决对这一杀人动机并未认定。
陈兆军律师质疑:赵亚新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但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他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惯犯——伪造强奸现场舞蹈侦查、戴手套作案不留痕迹、鞋子在水里洗洗防警犬追踪、绕到回家烧毁物证等等。真是惯犯,或者只是被诱供?
“作为共同犯罪,两名当事人
实施
如此重大凶案,但多次口供中,事前居然没有预谋,也没进行准备。如何实施犯罪?何时实施犯罪?均没有过共识!
这样的共同犯罪确实不多见。”
而另一方面,两名当事人家属都能提供事发当天他们不在场的证据。如果警方以时隔多年,对这一不在场证据不予认定,又如何能仅以薄弱而矛盾的口供认定两人作案?
例如,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提取了现场脚印一份,但庭审中却声称未做脚印鉴定。勘验笔录载明现场脚印着鞋的长度为26CM,而无锡中院现场测量的赵亚新着鞋的脚印却不小于26.9CM,与案发现场鞋印相差近1CM,完全可以排除赵亚新犯罪的可能。
“不得不令人质疑,办案机关是否真的未做鞋印鉴定,或者是做了鉴定,但却故意隐匿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公安机关称当年排查的嫌疑人中就有赵亚新和刘建林,但律师多次要求调阅当年的侦查卷宗,公诉机关却始终拒绝提供。事发当年已地毯式的排查数轮,两人究竟真的是在甄别的嫌疑人当中,还是已排除在外,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说得清。
陈兆军律师从官方推荐的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该案,至今已经将近20年。多年来,赵亚新、刘建林长期拒绝认罪,坚持申诉。而
赵亚新的父亲在赵被抓的第二年就撒手人寰。当年两个未成年女儿相依为命,被打上了“杀人凶手亲属”的标签,生活感情等颇为不顺——四代人的命运因此被改写。
赵亚新的二女儿告诉笔者,虽然父亲服刑近20年(死缓改判无期,至少要2033年才可能出狱),但始终不肯认罪,并长期坚持申诉。因坚称自己无罪,所有减刑均是无锡监狱根据其表现主动提出,均非其本人申请。
陈兆军告诉笔者,他以及陆兆海两位律师,先后两次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召集无锡市律协资深的刑辩律师进行过讨论,“大家的一致意见也认为是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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