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擎 华东师范大学紫江特聘教授,兼任世界政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思想史、政治哲学与国际政治理论。 探讨“自由社会的文明基础”的论题,暗含着这样一个想法:建设与维系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不能仅仅依靠自由主义,而是要立足于更为深厚的文明传统,否则这个社会将会有严重的缺陷,甚至是难以存活的(unviable)。如果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主张“仅有自由主义是不够的”,那不会有多少争议,这也是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的主张,或是他们愿意接受的观点。实际上,没有任何个人或社会(即便是自由主义的)会轻信,除了自由主义什么也不要,什么也不是(being nothing but a liberal)。另有一种主张更具有挑战性:自由主义具有某种内在的危险,如果不予以警惕、防范和矫正,会导致民主社会的自我瓦解。而自由主义思想本身不具备(自我)防范的能力,矫正的力量必须取自更深厚的传统文明资源。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有某种疾患,需要外部的力量来医治,而自由主义的某些思想还在抵制或延误这种医治。这个观点显然更为重要,同时也相当具有争议。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回应对自由主义的这种批判? 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首先因为自由主义本身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思想传统,有近代早期、现代和当代发展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地区形态之间的差异,还有侧重面向(伦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之间的差异,这使得自由主义既容易受到攻击,又容易得到辩护。其次,无论批判还是辩护,都会介入不同历史文化观之间的争议(如何认识古今之变),以及不同哲学观(基础主义与反基础主义)之间的冲突。在有限的篇幅内,我尝试回应与此相关的三个问题:首先,对自由主义的流行指控是否基于恰当的理解?是否切中了要害?其次,自由主义是否放弃了价值标准和人生理想?它倡导什么样的道德与伦理生活?最后,自由主义是否需要立足于更为深厚的文明传统?对于“根基”问题的探寻究竟意味着什么?
《做一个清醒的现代人》刘擎 著湖南文艺出版社2021年4月 ▍自由主义的价值标准 自由主义究竟是否放弃了价值判断与道德主张。一种流行的见解认为,“自由主义只告诉人们要自由选择,但从不告诉人们应当如何选择”,其流行程度类似于我们听到的另一种指控,认为“宗教要求人们放弃理性去服从教义,最终会让人们变成愚昧或狂热的信徒”。所有流行的指控都有其流行的缘由,但这与它们正确与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声称“只要自己愿意,随便怎么选择都行”,这是类似萨特式的存在主义宣言,而不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自主性。 那么,又如何解释所谓“价值中立”和“正当优先于善”的原则呢?“中立”难道不是对所有价值立场都抱有“不置可否”的相对主义态度吗?正当的优先性难道不是表明了对于“善的观念”(the conception of the good)无话可说或(至少)漠不关心吗?这两个原则(或近似的说法)是一些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的主张,但它们非常容易引起(尤其是草率读者的)误解。 首先,“中立性”(neutrality)这个术语必须放置在特定的问题与脉络中理解。正如罗纳德·德沃金和拉莫尔反复阐明的那样,“中立性”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项原则,针对这样一个特定的问题:如何在政治上应对公民在各种宗教或整全性学说之间的“合理分歧”或“多元主义的事实”。政治自由主义主张,首先要在政治上以“平等的”或“不偏袒”(impartial)的方式来对待“合理的分歧”。如果“价值判断”意味着肯认什么和否定什么价值,那么中立性原则本身就不是价值无涉的,而是一个实质性的道德断言(moral assertion)——它肯认了“平等的尊重”这项价值,并要求在政治领域的价值排序中将此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其次,平等尊重的中立性原则只适用于具有“合理分歧”的善的观念,这意味着它会以否定的(而不是“中立”的)态度去对待某些不合理的关于善的主张(比如,“美好的生活必须让别人做自己的奴隶”之类)。再次,“平等尊重”是在政治原则的意义上才具有优先性,因为政治原则不同于其他一般的道德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需要最低限度的共识。换言之,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个人可能信奉一套自由主义的人生理想和道德原则,并认为这比其他宗教和学说更为合理,但他同时相信,将这套自认为正确的价值原则(作为政治原则)强加给其他思想异己的公民同胞是错误的。这究竟是自由主义的谦逊还是傲慢?而这在什么意义上又涉嫌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 同样,所谓“正当优先于善”指的是在特定意义上——针对政治制度基本结构而言——正当具有优先性。首先,政治生活是共同的生活,现代政体应当尽力维护各种具有合理争议的人生理想能够和平共存。我们大概都会同意“基本的温饱”对于人的生存具有优先性,但这绝不意味着温饱问题就是人类经济学中唯一的问题或总是最重要的问题。类似的,正当之优先性是作为维持共同政治生活之必要条件的优先性,这绝不意味(即便在政治领域中)“好坏”(善的)问题可以被置之不顾或其重要性总是次于“对错”(正当)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罗尔斯等人提出的)正当的优先性:各种善的观念总是会,并且应该在政治领域出场,正当的优先性不是取消或藐视善的价值,不是消除善的观念具有的政治内涵,也不是否认善对于政治生活的激发和指导作用。正如只有基本温饱的人类生活就不是真正的人类生活,同样,只有正当的政治生活也不再是政治生活。正当的优先性只是对所有基于善的政治主张施加了一种限制——服从公共理性要求的“所有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换言之,它是作为必要条件来限制各种善的观念在政治领域中的力量。限制似乎是一个“消极”的语词,但它同时具有积极的面向。因为正是由于这种限制,才允容了许许多多善的观念得以获得政治表达,否则它们会被处于霸权地位的整全性学说——在当代就是整全性的自由主义本身——压制和排斥。这正是罗尔斯从早期的“正义论”转向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动机。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理解正当的优先性:恰恰是由于“何为善,何为有意义的人生”之类的问题对于每个人的政治、道德和精神生活都极为重要,所以我们才不能(在合理分歧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轻率地给出一个武断的“标准答案”,并将这个答案强加给所有人。所以,“正当优先于善”体现出对善的价值的重视而不是藐视。 让各种(合理的)善的观念在政治领域中和平共存,这当然不错。但这并没有解决“我们应当依据何种善的观念来生活”这一问题。如何来对待这一重要问题?可以想象一种“自由主义”的方式,认为“这个问题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必须完全交给个人自己去选择和决定”。当然,也可以想象另一种(非自由主义的)方式,认为“这个问题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我们绝对无法交给个人去选择,而要由贤人、传统或宗教教义来决定”。这里我们看到,自由主义与宗教之间似乎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但我们需要格外谨慎地指出:这种反差鲜明的对比包含的某种“漫画特征”——它将宗教描述为教条独断的,将自由主义描述为任意放纵的。这种简单化的描述至多只适用于某些极端的(因此是可疑的)宗教信徒和自由主义者,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歪曲了双方的立场。 许多宗教(比如现代大多数新教流派)绝不会否认自由意志和个人选择的意义,因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上帝赋予的。至少从奥古斯丁开始,“本真性”(authenticity)的价值已经被纳入基督教思想传统,由此肯认自主选择对于信仰的重要意义。因此,宗教并不主张剥夺个人选择的权利,而是强调对于何为好的生活不能完全交给个人任意选择。同样,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主性,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不得不是他自己所过的生活,没有别人可以替代,因此人生问题首先要交给个人来选择。但这里“首先”的含义既不是“完全”也不是“任意”,而是一种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要求:个人的选择是必要的、不可缺失的、无可替代的。但与此同时,这种必要的个人选择不可能完全由个人单独做出,也不应该是任意的。自由主义在主张自主性的同时,完全承认人是文化、历史、语言和社会之中的个人,而并非主张所谓“原子化的”个人。实际上没有任何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认可所谓“原子化个人”的观念,这种误解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中已经得到了澄清。但(不幸的是)这种不实之词仍然在流传。 选择总是依据某种标准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可能是多元的、可争议的,但绝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个人可以独自创造的。自由主义相信“我愿意”是一个重要且必要的标准,但不承认“只要我愿意”就足以构成标准本身。即便是消极的自由主义(因其特定的问题意识)倾向于强调没有“我愿意”是不行的(必要条件),但并没有声称“只要我愿意”就够了(充分条件)。这正是自由多元主义区别于虚无主义的要点所在。前者相信,对于人生问题的正确答案可能有多种(彼此可能冲突,也可能兼容),但一定会有些答案是错误的,不可接受的;而对后者而言,所有答案都一样正确有效(或错误无效),一切都无所谓对错。 的确,在现代生活中,有一些人既不信奉任何宗教,也不理解自由主义,他们在各种信仰之间游离,将个人选择当作是完全自我和任意的。这种放任可以冒用任何名义,只是借用自由主义的称号更方便而已(正如唯我独尊的人可能更容易借用宗教的名义)。但他们的言行不是对自由主义原则的践行与忠诚,而是冒用、误用和滥用。实际上,如果自由主义放弃了个人自主性的价值标准,那么所有无神论的自由主义者都只可能拥有坏的(堕落与可悲的)道德和精神生活,这显然不是事实,即便按照主流的宗教标准来看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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