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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3年2月3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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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市场价格这个怪想作者:米塞斯来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价格是个市场现象。它们是由市场过程产生出来的,是市场经济的精髓所在。市场以外,没有价格这样的东西。价格是市场社会的成员之行动和反应的结果。设想一些决定价格的因素发生变化时,价格将如何变化,这样的想法毫无用处。这如同假想“如果拿破仑在阿尔科之战阵亡的话,或者如果林肯命令安德森将军从萨姆特堡撤退的话,历史将会如何”一样毫无意义。
“价格应该怎样”之类的考虑同样无聊。每个人都喜欢他所想买的东西价格下跌,他所想卖的东西价格上涨。如果他承认这是他“个人”的观点,这表示他是诚实的。至于他是否从他个人的观点,去怂恿政府运用强制力量来干涉市场价格结构,这是另一个问题。在本书第六篇将要说明,这样的干涉政策所不可避免的后果是些什么。 但是,如果一个人把这样的一些愿意和任意的价值判断叫做客观的眞理,那就是自欺或欺人。在人的行为中,除了达成目的的种种欲望之外,再没有别的要计较。而关于那些目的的选择,与眞理无关;都是价值判断在发生作用。价值判断必然是主观的,不管是一个人或一群人所下的判断,或者是一个白痴、一个敎授、或一个政治家,所下的判断,都是如此。 凡是一个市场决定的价格,是一些活动力量相互作用的必然后果,即需求与供给的必然后果。不管形成价格的市场情况是怎样,就这一点来讲,价格总是合适的、眞正的、实在的。假若没有竞买者准备以较高价格买进,价格不会更高,假若没有竞卖者准备以较低价格卖出,价格不会更低。只有这样的一些人出现于市场,价格才会变动。 经济学是对那产生物价、工资率、和利率的巿场程序加以分析。它并不发展一些公式可使任何人用以计算异于市场过程所决定的所谓“正确的”价格。 确定所谓“非市场价格”的努力,立基于一个混淆而矛盾的“实际成本”的观念。如果成本眞是实在的,也即是说,如果成本是一个独立于价值判断的量,并且可以客观地辨识和度量,那么,让一位公正无私的仲裁者来规定“正确”价格的高低,那是可能的。这种想法的荒谬性在这里没有详加剖析的必要。成本是一评値现象。详言之,成本是赋与那尙未满足的、最有价值的欲望满足的价值,那种欲望之所以尙未满足,是因为它的满足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已用在其成本是我们正在讨论的欲望满足。超乎成本的产品价值——利润——的取得,是所有生产努力的目标。利润是成功行为的报酬。它不能不涉及评値而下定义。它是个评値现象,与物质或其他外在世界的现象没有直接关系。 经济分析不得不把所有各项成本还原到价值判断。社会主义者和干涉主义者把企业的利润、资本的利息、地租,叫做“不劳而获”,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工人的辛劳才是实在的,才是値得给以报酬的。但是,客观的现实并不报酬辛劳。如果辛劳是花在好的计划上,它的结果就会增加可用于满足欲望的资财。不管人们认为公平是怎么一回事,唯一有关的问题总是一样的。那就是:哪一种社会组织更适于达成人们愿意支付辛劳而去追求的那些目标。这个问题也就是:市场经济呢,还是社会主义?没有第三种解决法。具有非市场价格的市场经济这个观念,是荒诞不经的。“成本价格”这个想法,是不能实现的。即令成本价格的公式只用在企业的利润,它也会瘫痪市场。如果货物和劳务—定要在市场所决定的价格以下出宝,供给总要验需求之后,这时,市场旣不能决定什么东西应该或不应该生产,也不能决定谁可享有这些货物与劳务。结果是一团糟。 这也涉及垄断价格。凡是可以促成垄断价格的政策都应一律杜绝,这是合理的。但是,不管垄断价格的始作俑者是不是政府政策,在这种价格之外,也决不存在利用“求实”精神或凭空想象,能够发现使供需相等的价格。为了在有限的公用事业领域维持垄断,而寻求一个满意解决的一切试验都失败了,这一事实恰好明白地证明了这个眞理。 价格是一些个人或群体,为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行为的结果,这是价格之所以为价格的本质所在。交换率和价格在交换学里面的意义,既排除任何中央权力机构的行动后果,也排除那些假借社会或国家名义的人们暴力威胁的行动结果,更排除武装压力团体的行动结果。当我们宣称“政府不应规定价格”的时候,我们并未越出逻辑思考的范围。一个政府之不能规定价格,正如同一只雌鹅之不能生鸡蛋。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根本没有价格的社会制度,也可以想象有政府把价格规定得不同于巿场所决定的价格这回事。研究这样的制度和命令引起的诸多问题,是经济学的任务之一。但是,正因为我们想检讨这些问题,所以必须明白区分价格与政府命令之间的区别。价格,就它的定义讲,就是人们的买和卖,或不买和不卖所决定的。价格决不可混淆于政府或其他运用强制力的机构所发布的法令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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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关于非市场价格这个怪想
关于非市场价格这个怪想作者:米塞斯来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本文节选自米塞斯《人的行动》,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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