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什么导致民族衰落
什么导致民族衰落
文|哈耶克
选自哈耶克《自由宪章》第四章
一个民族极有可能因遵循它所认为的最优秀者之教导而走向自我消亡,尽管这些最优秀者或许是确凿无疑地受大公无私之理想引导的圣人。如果把这种情况放在一个其成员仍能自由选择生活道路的社会之中,就不会发生任何的危险,因为在该社会里,可以自行纠正这种趋势:只有那些由“不切实际”之理想引导的群体,才会走向衰落;而其他用现行通用标准看不太合乎道德的群体,便会取而代之。但这只有在自由社会里才行得通,因为在一个自由社会里,这样的理想不会强加到一切人头上。如果所有的人都被迫服务于相同的理想,如果不允许意见不同者遵循不同的理想,那么只有通过受这些理想引导之整个民族的衰落,来证明这些理想是不适宜的。
并不能说,社会中自然生长出来的一切道德信念都是有益的。如同一个群体可能将其兴起归诸其成员所遵守的道德准则,结果这些道德准则最终被整个民族所模仿,而这个成功的群体也就逐渐成为整个民族的领袖,一个群体和民族同样也可能以这种方式被其坚持的道德信念所摧毁。只有最终的结果才能表明主导该群体的理想是有益的还是毁灭的。如果一个社会视某些人的教导为美德的化身,那也不能证明听从这些人的准则就不会导致社会的毁灭。
这里,应该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数人如果同意某项道德准则,是否就有充分理由将该准则强加给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或者说这种权力是否也应该受到更普遍之原则的限制?——换言之,如同个人行动的道德准则限制某些行为一样,普通立法是否也要受到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不管其目的的可能是多么善良?政治领域与个人行动一样,需要道德准则的引导,而且连续的集体决定与个人决定一样,都只有在它们符合一般原则时,其结果才是有益的。
这种引导集体行动之道德准则的发展只能是相当困难并且相当缓慢的。但这也正好说明它的可贵。在我们提出的这种不多的可贵原则中,最重要的应推个人自由,将其视作关于政治行动的一种道德原则,最为适宜。像所有的道德准则一样,“个人自由”要求人们把它作为一种自在的价值或一种原则来接受,而无须追问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是否有益。我们必须把它视作一种信条,或假设,其力量之大以致不容任何实用思想对其加以限制,否则,便不可能获得我们想要的结果。
主张自由,实际上就是在集体行动中提倡遵守原则,反对实用思想。如同我们将要看到的,这也就是说,只有法官而非行政管理者,才能实施强制。19世纪自由主义的精神领袖之一——本雅明.贡斯当曾将自由描述为“原则的体系”,真可谓一语中的。自由不仅是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有的政府行动必须受原则的引导,而且它(原则)还是一种理想,除非把这种理想视作支配一切立法行动的原则来接受,否则它很难保存。我们如果不坚持这样一种基本准则,把它看作是一个不会因物质利益的考虑而有所折衷的最终理想的话——即使它在某种紧急情况下会暂时受到侵害,但它仍然是一切永久性安排的基础——自由几乎必定会被零零碎碎的侵害所毁灭。因为在任何特殊情形下似乎都可以通过缩减自由而获得某些具体而明确的好处,而因此被牺牲的利益在本质上总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如上所述,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的只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只是机会,而非给予个人的明确的馈赠。倘若不将自由视为至高无上的原则,自由社会的上述特点将无可避免地成为其致命的弱点,自由也会因此慢慢地被侵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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