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麻醉意外抢救不规范 引发纠纷
山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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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麻醉意外
抢救不规范引发纠纷
摘要
突发麻醉意外时,实施复苏抢救一定要争分夺秒,而且要详细记载救治情况。产科医生不仅要精通接产技术,也要熟悉新生儿复苏抢救流程。危重病人向上级医院转送时既要快捷,又要采取保护性措施。
【纠纷概要】
产妇聂某某,35岁,主因停经39+2周,要求再次剖宫产,于2022年8月17日入住某妇产医院。经相关检查,诊断:宫内孕39+2周、G2P1、ROA、疤痕子宫、细菌性阴道病。遂于住院当日16:3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再次剖宫产+绝育术。麻醉完成后,该产妇血压、血氧饱和度突然急剧下降,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发生麻醉意外。紧急纠正体位,面罩加压给氧,给予输注甲氧明、阿托品后,该产妇血压逐渐升至130/80mmHg,心律达90次/分,意识恢复。此时测胎心60次/分,与麻醉师沟通后继行剖宫取胎术。术中见:子宫下段形成可,双侧附件外观未见异常,羊水清,混有少量胎脂,量约500mI。吸羊水后见先露头、浮,于17:10徒手娩出一男婴。新生儿娩出后,呼吸微弱,心率慢,肌张力差,体重3550g,一评2分。立即清理呼吸道,带面罩加压给氧,胸外按压等复苏抢救措施,新生儿肌张力恢复,呼吸道分泌物减少,给予地塞米松2mg肌注,继续清理气道面罩加压给氧,二评4分,三评8分。新生儿遂于18:38转入上级医院救治,入院诊断:新生儿窒息(重度)、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高危儿。
【纠纷焦点】
患方认为:
接产医院抢救不及时不得力,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肺炎,造成转院抢救及出院后长期康复治疗。
【专家评估】
应医患双方申请,召开了医学技术评估和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会。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陈述和询问,医学专家讨论、分析认为:
1
接诊医院诊断“宫内妊娠39+2周、G2P2、ROA、疤痕子宫、细菌性阴道病;麻醉意外;新生儿重度窒息”明确。
2
产妇在腰硬联合麻醉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属麻醉意外,但缺氧时间不清,是造成新生儿宫内缺氧的主要原因。
3
新生儿窒息发生时复苏过程欠规范,且在没有明确指征时使用“地塞米松”。建议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这起医患纠纷带给我们的启示是:
01
产妇剖产前突发麻醉意外时,实施复苏抢救一定要争分夺秒,而且要详细记载救治情况。这是因为,产妇剖产前发生麻醉意外,不仅关乎产妇本人的生命安全,也与胎儿产前产后是否发生窒息甚至导致死亡息息相关,容不得丝毫马虎和懈怠。联系到本案,该产妇产前发生麻醉意外后,涉事医院也积极给予复苏抢救,但抢救是否及时有效?由于实施剖宫产的大夫和麻醉师都已离开医院,且复苏抢救过程、用药和时间也没有文字记录,这就给医学评估带来很大困难。为此,医学和法学专家依据当时产妇胎心减速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一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缺氧时间不清即产妇复苏抢救时间不详是造成新生儿宫内缺氧的主要原因。这个认定具有充分的医学和法理依据,同时也说明,高度重视病历书写,如实记载患者病程特别是危重病人的抢救过程、用药和时间,既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可靠依据,也是医务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直接证据。抢救病人就是与时间赛跑,某种意义上也是与死神赛跑,在死亡的边沿抢救生命,必须全力以赴,快捷有效。书写病历尤其是危重病人抢救情况,是法律赋予医务人员的责任义务,也必须高度重视,绝不可敷衍应对。否则,就会对患者也对自己造成伤害。
02
产科医生不仅要精通接产技术,也要熟悉新生儿复苏抢救流程,这是确保母婴平安的基本条件。当前情况下,部分专科医院只重视本专业的进步与发展,对相关专业却不够关注,甚至很少涉及,像本案医院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该产妇复苏清醒后,接产大夫继行剖宫产手术,于17:10剖娩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呼吸发吭明显,刺激哭声微弱,周身皮肤苍白,心率慢且肌张力差。遂给予积极救治,但复苏过程很不规范,且在没有明确指征时使用地塞米松。这就进一步说明,产科大夫不仅要具备接产能力,也要熟悉新生儿复苏抢救技术。否则,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会手忙脚乱,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发生错误。
03
危重病人向上级医院转送时既要快捷,又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向上级医院转送危重病人是各医疗机构常有的事,在转送过程中争取时间,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也是应当做到的。以上就是这起纠纷案件留给我们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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