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反危急症患者抢救制度,医院惹纠纷
山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实录】
患者刘某某,男,85岁。于2021年1月20日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纳差待查:消化道肿瘤?胆石症并感染?2.II型糖尿病。于2月13日行右侧胸腔穿刺置管术,术后当日转ICU行CRRT治疗。在行CRRT治疗近20分钟,患者心率快速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引发纠纷,要求依法依规赔偿。
【鉴定意见】
经调查核实及专家鉴定:
1.经治医生胸腔穿刺不规范,穿剌前未行凝血四项等检查及穿剌后未抽出胸水情况下未行彩超、胸片等检查,导致无法排除胸腔穿剌导致血、气胸可能;
2.CRRT治疗时机选择不当,在患者穿剌后出现血压偏低情况下,未积极查找病因,而在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情况下行CRRT治疗;
3.未尽到应尽的尸检告知义务,未按有关规定告知尸检规定,无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的医疗告知文书;
4.某市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胸腔穿刺不规范、CRRT治疗时机选择不当、未尽到应尽的尸检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同时,某市医调委、市卫健委会同区法院对死者亲属提出病历造假一事进行分析,认为经治医生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患者死亡火化后第四天,经治医生却还在对病历首页中诊断记录进行修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15055.01元。
【相关法规】
某市医院违反了:
1.《十八项医疗核心技术制度》第七项,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2.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3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3.《民法典》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民法典》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定义
1
医疗机构和临床科室
如何明确急危重患者范围?
答: 根据本机构或科室常见疾病谱情况来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的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患者等。
(1)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未明,根据其症状的诊疗流程,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导致重要脏器功能损害或危及生命。
(2)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明确,根据诊疗规范,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确治疗时间窗的疾病。
(3)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
(4)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必须紧急处置的患者。
(5)患者出现其他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必须紧急处置的病情。
2
医疗机构的抢救资源包括哪些?
答: 医疗机构的抢救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抢救人员:所有医务人员均应有接受抢救技能的培训,掌握抢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抢救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心肺复苏等),具备独立抢救能力,并注意培养专科抢救人员(包括心包穿刺术、气道开放技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电复律、呼吸机使用等),有条件时建立应急医疗分队,紧急状态时能立即到位、开展抢救。
(2)抢救药品:根据医疗机构常见急危重疾病的抢救流程和本区域常见急危重疾病抢救时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应用的药物进行配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药物、呼吸兴奋药、血管活性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镇静药、止血药、平喘药等。
(3)抢救设备:根据医疗机构常见危急重症疾病抢救时需要配备的设备进行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吸氧设备、简易呼吸器、除颤设备、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负压吸引设备、心肺支持设备、洗胃机、便携式超声仪和快速床旁检验设备等。
(4)临床科室可设置抢救区域和抢救床位。
3
何谓抢救资源的配置及紧急调配机制?
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相关配置制度,保证抢救人员、药品、设备等按医疗区域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当相关的抢救人员、药品、设备等抢救资源不能满足本区域临时抢救所需时,医疗机构应有相关紧急调配制度,保证人员、药品、设备等抢救资源能够迅速调用,形成固定的紧急调配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紧急调配机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有人员紧急调配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方案,定期演练,可建立机构内应急医疗分队(人员均有相应资质、抢救技能)。
(2)有抢救用药保障制度。
(3)有医疗设备紧急调配制度,定期演练。
(4)有应急床位统一调配机制。
(5)有多科室紧急抢救协作制度,急救服务体系中相关部门(包括急诊科、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药房、挂号收费等)责任明确。
4
如何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
答: 医疗机构应有机制将本区域内抢救设备安置于固定的、便捷可及的位置,定期维护和巡查,始终保持待用状态;各单元医务人员知晓抢救设备位置、使用方法,知晓抢救设备缺乏或故障时替代设备的调配流程。
抢救药品种类和数量能满足本区域常见的急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各单元医务人员知晓抢救用药使用流程、补药流程和应急预案。
5
何谓绿色通道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答: 医疗机构“绿色通道”是指医疗机构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的快捷高效的服务系统。它所救治患者的理念是:以患者为中心,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优先处置转运”及“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医疗机构应有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职责任务明确,参与救治人员符合资质。
进入绿色通道的患者或机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病种或人群绿色通道:可疑传染病、重点病种(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等)及重症孕产妇、重症新生儿的紧急救治。
(2)流程绿色通道:如院前、分诊、就诊、会诊、手术、药物治疗、输血治疗、检验、影像学检查、收治入院、转运等环节优先处理的机制;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流程。
(3)财务绿色通道,先抢救后付费制度。
(4)绿色通道标识。
6
急危重症患者多学科救治时的原则是什么?
答: 急危重症患者涉及多发性损伤或多脏器病变的患者,应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并由现场主持抢救的最高资质的医师主持多学科会诊。根据会诊意见,由可能威胁到患者生命最主要的疾病所属专业科室接收患者,并负责组织抢救,如落实救治科室存在争议,应立即通知医疗管理部门予以协调确认。
7
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转诊时
提供的必要帮助包括哪些?
答: (1)转运前,应完成患者评估,履行告知义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转运方式。转运途中配备可及的生命支持设备,医疗机构间的转运可联系有资质的专业转运机构来完成。
(2)转送患者要有完善的病情与资料交接,保障患者得到连贯抢救。
(3)有与相关合作医疗机构建立转接服务的机制。
8
对抢救记录有何要求?
答: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的记录。
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等,要做到及时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危重症患者应及时向患方告病危,记录与患方沟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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