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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小心这些老年旅游消费陷阱!详述十大典型案例

2018-03-16 江苏经贸离退休工作

来源:老年之声微平台



近年来,银发族成为旅游市场新势力,而侵害老年旅游消费权益的行为和旅游纠纷,却让老年人“乘兴出游、败兴而归”。


针对老年旅游纠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结合日常工作以及法院涉老旅游纠纷案例,通过老年之声向社会发布老年旅游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化公司开展旅游业务属违规


案情简介:2016年,76岁的陈阿姨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了一份《服务合同》,陈阿姨交两万元就成为该公司会员,然后可以参加这家公司的旅游活动。2017年,陈阿姨参加了这家公司组织的美国出游,但是公司没有考虑到老人的身体、年龄特殊性,旅游行程安排太紧凑,陈阿姨身体状况跟不上公司安排的旅游行程,陈阿姨向公司提出退出会员,退还剩余的费用。公司答复陈阿姨,不能退费只能转让,而且需要另交转让费用陈阿姨缴纳转让费后,公司却一直说没有转让成功,没有退费


事后陈阿姨向有关部门了解,该公司注册的是文化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经营国内或国外旅游业务,也并没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




案例二:包价旅游陷阱多,取消项目不退费!


案情简介:2013年,肖先生在网上订购了某旅游公司“济州+仁川/首尔5日邮轮团队游”的旅游产品,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并交纳了14936元的旅游团费。旅游公司发给肖先生的行程安排载明邮轮到达济州岛后,若在抵达前选择了参加邮轮公司组织的“韩国济州岸上观光路线”,游客可以在导游陪同下登陆游览当地景点,也可以在邮轮上活动并远眺岸上风光。但是,在旅游行程中,旅游公司却擅自取消了济州岛的旅游项目。肖先生认为,旅游公司应当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旅游公司说肖先生购买的旅游产品系邮轮旅游,主要提供海上观光服务,不含上岸观光旅游服务,并非每个人都会到岸上旅游,游客如需上岸观光需另行购买上岸观光的旅游服务,但肖先生并未购买,本次行程除未停靠济州岛外,其他均已履行完毕,因此拒绝退还部分费用。肖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肖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交纳的团费中含有济州岛旅游项目,因此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免费旅游是幌子,实为推销保健品!


案情简介:李阿姨年过八旬,身体很硬朗,平时很注重养生保健。2016年,小区附近一家叫某老年福利事业研究中心开始营业,可以为老年人免费的量血压、做理疗等免费体检。李阿姨成了常客,与销售员俨然成了“忘年交”。2017年底,业务员告诉李阿姨中心为了回报长期参加中心活动的老客户,组织一次北戴河短途游,包吃包住,两天只要100元。李阿姨坐上了中心派的旅游大巴车,大巴车上坐满了人,几乎全是老年人。到了北戴河,业务员组织老人入住的是一家小旅馆,午餐是简单的“大锅饭”,公司组织游览的景点全是一些免费开放的景点


第二天,业务员把李阿姨和其他老人带到一家五星级酒店,说是召开“答谢会”。中心的领导先后上台致辞,还邀请了养生专家现场免费体检、指导,强烈向老人推销保健品。在养生专家和业务员的忽悠下,李阿姨买了2万多元保健品。一场“免费旅游”,却花费2万多元购买了一堆没啥用的保健品。李阿姨回来后经人提醒,后悔莫及



案例四:承诺回程返钱,实为交钱容易退钱难!


案情简介:64岁的秦大爷,邻居向他推荐一个旅游项目,向旅行社交纳一定费用后,旅行社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将交纳的费用再退还老人,相当于免费旅游。邻居说他们一家在这家旅行社已经玩了好几年,绝对没有问题。对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秦大爷以前根本不信,但是考虑到邻居一家已经亲身体验,应该不会出问题。


2017年3月,秦大爷和北京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套餐计划书》,秦大爷交纳了旅游套餐费19800元,旅行社承诺在2017年度安排秦大爷前往澳大利亚、越南芽庄等地四次出游,对于旅游行程结束后退费的问题,合同中并没有体现,只是口头承诺。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并没有安排出游,秦大爷多次催问,旅行社却一拖再拖,眼看出游无望,秦大爷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交纳的费用,旅行社却说没钱可退秦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强制执行回秦大爷的旅游款



案例五:签合同时不审核,事后发现陷阱多!


案情简介:2016年4月份,李阿姨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李阿姨交五万元费用后,可以参加他们公司几年内的数次旅游。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说所有人都是这样签订的,李阿姨并没有认真查看合同内容。回到家后,李阿姨无意中发现合同中约定,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旅游的,钱不能退还。但此时合同已经签订,解除合同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2017年李阿姨突然得了脑梗,留下后遗症半身不遂,行动不便,无法再参加该公司的旅游活动。李阿姨以生病不能再参加公司后续的旅游活动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钱款。但是公司却答复说,合同已明确约定个人原因不能出游的,不予退还费用。李阿姨无奈只好到法院起诉



案例六:境外出游遇意外,回国诉讼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薛阿姨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泰国包机六日游。薛阿姨向旅游公司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安排薛阿姨前往泰国旅游。薛阿姨按照行程安排,在泰国芭提雅乘坐快艇前往金沙岛途中突遇大风浪致使快艇连续剧烈颠簸,造成薛阿姨胸椎12节爆裂性粉碎性骨折


薛阿姨旅游途中受伤无法再继续游玩,提前回国治疗。治疗结束后,薛阿姨认为旅游公司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自己在旅游行程中受伤,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却辩称,薛阿姨受伤的起因是前往泰国金沙岛途中快艇遇大风,薛阿姨年龄大是受伤的主要原因,坐在座位上有防护措施不会导致危险,薛阿姨受伤是意外事件,旅游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薛阿姨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对薛阿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旅行途中被强制购物,起诉要求退还货款!


案情简介:2015年,王阿姨收到朋友转发的某旅行社的一条旅游小广告,旅游公司组织港澳双飞五日游,团费一百元,无强制购物,押金五百元。王阿姨看到团费这么低就动了心,到了香港,王阿姨就被要求到指定的珠宝店内强制购物,原定二小时的行程因全团购物款太少,王阿姨被带进商场的一个无窗的屋内,对王阿姨进行辱骂和恐吓,在被关了近一个小时后,王阿姨购买了银手链、金戒指等价值11000元的物品


在被强制购物的过程中,王阿姨偷偷录了音,购买的物品保留了交易小票等凭证。旅游行程结束后,王阿姨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先行垫付被强制购物的货款,最终法院认为王阿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旅游社存在强制购物情形,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旅行社先行垫付王阿姨被强制购物的货款



案例八:公园对老人免费开放,旅行社收费属违规!


案情简介:71岁的郑大爷身体硬朗,也想出去游玩,子女忙于工作无法陪同出游,于是郑大爷就找了一家旅行社报名组团出游。2017年3月,郑大爷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郑大爷向旅行社缴纳了7800元的旅游费用,其中包含食宿费用和旅游景点门票费用。出游前,旅行社给郑大爷一份旅游行程单,行程单中有这次出游的景点安排。


旅游过程中,导游安排郑大爷游览两家公园景点,郑大爷发现在这两家公园门口的告示牌中清楚地写明了,公园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门票。郑大爷认为旅行社属于违规收费,旅游行程结束后,找到了旅行社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旅行社却答复说旅游费用是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旅行之前也已经向郑大爷发出了旅游行程单,郑大爷没有提出异议就表示认可,旅行社拒绝退费。郑大爷向旅游委投诉,最终在旅游委的协调下,旅行社退还了郑大爷部分费用



案例九:额外加价不合法,违规收费应受罚!


案情简介:2016年,王大爷和老伴儿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新马泰旅游。签订合同时,该旅行社称王大爷夫妻俩都已超过60岁,故要多收他们夫妻俩每人1000元的“超龄费”。王大爷虽然觉得不合理,但是又想出去游玩,只好付了款。等到王大爷和老伴儿旅游回来后,认为旅行社在旅程中并没有对他们额外照顾,不应当多收他们的费用,要求旅行社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旅行社拒绝退款。


王大爷向当地的旅游监管部门投诉旅行社违规加价收取“超龄费”的行为,旅游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认为旅行社属于违规收费,责令退还王大爷夫妇2000元多收取的费用,并对旅行社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名为“候鸟式旅游养老”,实为骗取保证金!


案情简介:2016年初,65岁的习阿姨听邻居介绍某公司有一个非常好的“候鸟式旅游养老”项目。2016年4月习阿姨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向公司交纳了50000元的保证金,报名参加了这家公司的候鸟式旅游养老项目。协议约定一年内,公司安排习阿姨到海南体验旅游养老服务,一年期满后,公司退还习阿姨交缴纳的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公司安排习阿姨前往海南体验旅游了一次,费用另付,但是协议到期后却以没有钱为由不退还习阿姨交纳的保证金习阿姨想找到这家公司打官司时,这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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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离退休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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