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人寿相关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及医疗保险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本公司将相关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及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现公告如下:
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31日。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个人重⼤疾病保险产品有效保险合同。
1.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适用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该责任扩展不受保险合同等待期的限制。(按照轻症疾病所属组别进行分组多次给付的产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相近病种归类)
2.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适用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该责任扩展不受保险合同等待期的限制。(按照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进行分组多次给付的产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相近病种归类)
具体适用责任扩展的产品见附表1。
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2020年5月31日。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有效保险合同。
1.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并因此导致身故的,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并因此导致伤残的,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具体适用责任扩展的产品见附表2。
责任扩展期:2020年2月3日⾄2020年5月31日。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有效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并发生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扩展相应保险责任:
1
取消等待期限制;
2取消免赔额限制;
3取消给付比例限制,按100%比例给付;
4取消就诊医院限制;
5取消药品及诊疗项目限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对症治疗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具体适用责任扩展的产品见附表3。
1.医院: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的卫生检疫机构。
2.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3.关于临床分型为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的定义,以确诊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届时有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对应版本为准;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对症治疗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1.相关保险产品责任等按照产品条款约定执行。
2.保险合同⽣效前,若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范围:
(1)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接触史,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北京人寿“京安泰”保险保障计划的责任免除情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不受本条特别说明的限制。
3.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责任扩展内容的权利。方案调整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本公司按上述方案承担保险责任;方案调整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本公司按新方案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代理人,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77。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3日
附表1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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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医疗保险产品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