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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套路有哪些?通过案例告诉你丨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非法集资案例
后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北京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委托投资理财名义,承诺年化率达100%的高额回报收益,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以后续投资款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利息,持续收取100余名社会公众投资款总额高达5亿余元。
其中被告赵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运作管理;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公司业务和财务等管理工作,包括发展和维护新老客户、会计管理、投资返利等。被告人解某某虽也是公司客户,但其以居间介绍的方式,为公司吸收大量客户,并收取公司给予的提成和投资人给予的好处费。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和刘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解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较之其他非法集资案件,存在专业性更强、辨别难度更大的特点。涉案公司以炒黄金现货、期货等为由去包装理财产品,在当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相对少见的情形。正是该类投资理财产品的专业性强,投资人对该类投资理财产品的辨识能力就更弱,更加容易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也对案件侦办提出一定专业性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该案性质、确保涉案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应有惩戒,对今后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
后经审查查明,郑某甲、郑某乙于2014年6月成立某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进行了基金管理人备案,被告人安某某等人系公司工作人员。在2014年至2016年间,某甲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未经批准、未经备案,依托该公司,以投资多个项目为名设立私募基金,并通过网站宣传、业务员打电话介绍、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定期返息,到期返本。经审计,张某某等348名投资人投资人民币2.3亿余元,收到返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
后被告人安某某等六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以来,私募基金领域的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但随着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一些非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基金机构在募集、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突破监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也给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失。案例来源:北京时间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为了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警惕非法集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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