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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续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北京人寿
2024-08-23



尊敬的客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本公司将相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和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导致的身故或伤责任,责任扩展截止日从原公告的2021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现公告如下:




一、责任扩展


责任扩展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适用于本公司签发的所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有效保险合同。具体适用责任扩展的产品见附表1。

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扩展

(1)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并因此导致身故的,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并因此导致伤残的,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02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责任扩展

(1)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因在接种单位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偶合症导致身故的,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在责任扩展期内因在接种单位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偶合症导致伤残的,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二、释义


01医院

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的卫生检疫机构

02新型冠状病毒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

03接种单位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04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COVID-19 vaccine),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疫苗。

0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争议的,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为准。

06偶合症

指被保险人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三、特别说明


01相关保险产品责任等按照产品条款约定执行

02免责说明

1)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扩展:

1)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2) 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接触史,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责任扩展:

1)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2)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3)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生效前接种的疫苗导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03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责任扩展内容的权利

方案调整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偶合症的,本公司按上述方案承担保险责任;方案调整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偶合症的,本公司按新方案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代理人,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77。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附表1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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