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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包头缇萦,能否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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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次受邀,观摩徐昕老师带队,承办的#包头案#,为王永明等12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辩护。本案之所以受到徐老师关注,得到多名知名律师加入辩护团队,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王永明的女儿-王然,英勇救父分不开。
这让我想起历史上,另一位英勇救父的女子——缇萦。
汉文帝年间,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羁押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缇萦的孝心打动了汉文帝,下诏“……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并最终废止了肉刑。
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包头有一位父亲王永明,是一名民间放贷人,一方面因为失信债务人的恶意举报,被某位扫黑办民警,构陷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另一方面,由于检察院错误决定逮捕,导致身患重病的他,不能得到有效救治,而生命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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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明因为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严重的冠心病、糖尿病并发症、尿毒症(因此移植过肾脏)、心衰三级、重度高血压,左侧膝上截肢等。在侦查阶段,一直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北京协和医院积极治疗。
在审查起诉阶段,却被东河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名义上送往东河区看守所,出具了收押证明,实际上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收治。
据悉,包头市中心医院没有相应治疗条件,更不可思议的是,王永明被安排在该院骨科住院。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规定了看守所不予收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显然,依该条款之规定,王永明不具备收押的条件。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王永明显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王永明,在不应当收押的情况下,却被执行逮捕;在应当取保的情况下,不予取保。有关单位的错误决定,可能导致王永明得不到有效医治,而随时病逝。
因而,辩护团队普遍认为,东河区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人、东河区看守所相关负责人和包头市中心医院主治医师等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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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上,规定了罹患严重疾病不予收押的制度,也规定了给在押人员保外就医的制度,在实践中却往往被束之高阁。
王然,一个国外学成归来的柔弱女子,在父亲被逮捕后,不遗余力地向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单位控诉,在自媒体为父呐喊:“为救我的父亲,搭上我这条命我也愿意”
王然,这个当代缇萦,奋不顾身为父呐喊的故事,能否促成有关部门,肃清一切不合理的规则,落实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审前制度?激活保外就医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爱与信 于2020年5月19日
方县桂律师,捍卫您的生命、自由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