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虚开等涉税犯罪14罪定罪量刑一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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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20日起实施。《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为正确适用《解释》,上海二中院刑庭对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整理,以供办案时参考。
一、逃税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逃税数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 |
2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逃税数额巨大(≥50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
二、抗税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追诉标准(参照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2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欠缴税款数额:≥1万元<10万元 | |
2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欠缴税款数额:≥10万元 |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1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骗税数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 | |
2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骗税数额巨大:≥50万元<50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2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3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3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3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骗税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2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5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50万元 | |
2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50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3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500万元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六、虚开发票罪
1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 (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
2 |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 (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
2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较大: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或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5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数量较大”标准60%以上的;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
3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量巨大: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数量巨大”标准60%以上的; (2)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
2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较大: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或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 | |
3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量巨大: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 |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税额20万元以上的; (2)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
2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5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的。 | |
3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量特别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
2 |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 (1)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
2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5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的。 | |
3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量特别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1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
入罪标准: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
2 |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 (1)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数量较大: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
2 |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量巨大: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250万元以上的;或者2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或者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
十五、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上海二中院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整理 | 罗开卷 宋文健 秦方舟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师(全国)税法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联系方式:13986083585(同微信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研讨。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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