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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2018-02-05 法信 烟语法萌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依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孔子也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般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金融诈骗、过期疫苗、虚假广告、山寨产品、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不诚信甚至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有些现象较为普遍。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可见,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更加重大。

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讲,诚信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时的最为主要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遵循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要求。

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的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是诚信原则所具有的三项基本的功能。这些功能都是因为诚信原则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观念或正义的现实要求,从而使诚信原则在适用中能产生特殊的作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益平衡方面有两种不同作用领域:

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是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实无争议。例如,一方履行合同有轻微瑕疵,不影响对方的合同权利的,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不予支持,但可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都是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尤为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作为基本的行为遵循,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摘自《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解读》,作者: 吴兆祥、陈龙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




·裁判规则


1.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第15号



2.当事人提出的诉求经判决生效后,又否认据以提起诉求的基本事实并申请再审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否认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总第204期)


3.发生情势变更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张家口市鑫百万餐饮有限公司诉宣化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的同时亦重视契约正义,契约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契约正义。对于丧失契约正义的合同,法律应予以救济。当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时,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以维护契约正义。

案号:(2007)张商终字第7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2期



司法观点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向交易对方告知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如《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就是缔结合同时的不诚实的行为;

(2)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

(3)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

(4)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5)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6)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贾东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一)补充性

诚实信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作用通常已经为法律和合同所明确规定,因此最大的诚信就是严格守法和守约。只有在法律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其补充作用甚为明显。对于法官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法理和依据时,也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和合同无相应规定,通过解释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法律依据时,得以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各方之权利义务,提供解决问题的规则。二是在法律和合同虽有明确,但处理结果显失公平,有违实质正义情形,法官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应的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价值解释,继而作出裁判。无论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还是合同漏洞,还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属于对现有法律和合同的补充。

(二)强制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又具有强制性。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属于民法的规范,既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是指导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规则,同时也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这三方面因素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上的强制性:一是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律条款,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约定也为无效。当事人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包括法定的附随性义务。二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又需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这实际上也是法官的一种义务。当然,对于法官而言,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依赖于法官的能动性,但一旦适用即得遵循其基本原理和要求,受其拘束。

(三)衡平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公平,其作用机制就是利益平衡机制,给予法官在利益平衡上的自由裁量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上册),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9页)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约束在于:

(一)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

为了贯彻诚信原则,法律上要求公开心证,即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

(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

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法律的稳定性来讲,就要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探求法律的本意,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防止突袭裁判

要求法官通过诉讼程序与当事人充分交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上册),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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