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何必急于否定,摆事实讲道理岂不更好?

2018-02-06 驴得水 烟语法萌


          网友驴得水投稿,表示感谢。


      近日两则新闻,接连刷爆网络,事件形成的悲剧令人沉闷不已。一则是“郑州城管抽梯事件”,一则是“汤兰兰性侵案”,耐人寻味的是两则事件出现不久,相关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立即作出回应,声称事件中相关部门做法非常正确得当,不容他人有任何质疑。


       回应中,没有网友关心的疑点释义,而是斩钉截铁的力挺当地做法,让笔者不由想到,与其如此强硬回击质疑,何如摆明事实、讲明道理来的更让人接受?



  在“城管抽梯事件”中,目前官方的报道是:文印店老板刘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刑拘,郑州航空区综合执法局涉事执法队员被免职,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郑州航空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副主任李自强在面对媒体采访时的回答,不是以自己不在现场不了解,就是以“我认为”的事实进行解释。


  不知道这样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解释说服力有多大?反而使普通民众在看后越来越生气,越来越质疑,这种做法本身就给人一种“越描越黑”的感觉。



  无独有偶,针对汤兰兰生母万某玲在网上通过媒体爆出的不服判决信访事件,五大连池市政法委也立即作出回应,声称“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府部门施压,企图翻案。提醒广大网友不要听信,传播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肴视听的不实之作。”甚至有媒体对此还献媚标注“权威官方发布”的字眼。


  笔者在此想问一句“权威官方”,是谁赋予的权威?所谓的权威官方能否给予人们信服的回答和禁得住推敲的解释?



  纵观这两起事件,所涉及的人和事无非就是普通的民众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没有什么国家高层机关涉案其中,也没有涉及什么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利益。


  因此,对事件的谈论与国家的根本利益隔了十万八千里,即使有比较激进的批判者也是在法律的合理允许范围之内,人们的情感接受范围之中。评论者对于事件参与的热情,说明了民众公共事务参与意识的提高,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


  所以,不要轻易给谈论者扣什么大帽子,类似质疑执法机关、妨碍司法办案之类,网民们实在承受不起。




         对民众关心切身之事所发表的言论,早就有领导人表明立场“要有让人把话说完的勇气,让他们把话说完,天不会因此塌下来”。毛主席曾说过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一个地方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在没有详细了解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就仓促的对记者提问作出回答,这本身就有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表权”的基本常理,不得不让人怀疑是为了遮蔽什么。没有调查的发言,不但是对自己领导身份言行履职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想知道真相的民众不负责任,更是对已逝死者的不负责任。


  而在“汤兰兰性侵案”中,有人撰文针对11名申诉人反映的司法问题和网民质疑的时间过于荒诞问题,提出了什么“汤兰兰已走,有事下去说”和“再提这事是对汤兰兰次伤害”。


  笔者想问的是,汤兰兰走与不走,尚未可知;即使已走,难道就不该对存疑的事情进行澄清吗?像聂树斌、呼格勒日图案中的受害者都已死了,但我们是否就不应再查究,甚至更不应再翻案?


  诚然,如果“汤兰兰案件”原审判决是正确的,那再次议论对她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应该举国声讨涉案人员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责任;但如果原审判决存在瑕疵,甚至是错误,那些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高谈阔论者们是否又能体会这些年汤兰兰内心的煎熬?


  况且如果原审判决确有不当,伤害的又岂止是汤兰兰一人,还有我们广大网民和我们延续几千年的道德价值观,更有全民族复兴有赖的法治进程。


  “汤兰兰性侵案”判决暗含的价值就是在利益面前,任何人都可能背叛,也可能遭受背叛,甚至生父母不如干爹娘。这也与儒家倡导的“亲亲得相守匿”的传统价值背道而驰,实质是对我们文化传统的否定。


  道德沦丧的事偶尔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这我们不能否定,但若说是举村皆为,上长时间、大面积的道德沦丧,确实超出了一般人理解。过犹不及,急于表态否认,不免让人质疑背后的真实意图,要知道,以往刑事错案没到最终被推翻,当地司法机关也是拒不认错的。


结束语


  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公共安全诉求的普及,人们对于事件真相、公平正义要求越来越高,也对公权力代表的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中流砥柱、定海神针,对事件产生的纷争应静观其变,让他们变,让他们辩,直到“愈辩愈明”为止;对于涉及自己职权范围的事实,要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拿出“权威解释”来“压服”吧?


        往期文章:谁把申诉人推向了只能找媒体记者的境地?


        往期文章:把媒体一棍子打死就是一种正义?


       往期文章:我之见退庭风暴眼中的党琳山律师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