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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华金虎与谢正松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号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10.16
2.行人违章致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而非完全免除——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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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前者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诉卓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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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诱因行为导致被撞行人死亡,机动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程某诉张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诱因不等同于原因,诱因是指能够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起到诱发或促进作用的行为或条件,诱因行为本身存在着不可预见性,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损害结果。 诱因行为导致被撞行人死亡,机动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