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逻辑?法官去110、信访办、拆迁公蹲点就能写出合法条又合民意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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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民日报政文》的一篇“法官办案,合法条也要合民意”文章传遍法律圈,甚至被某些警察公号改成了“标题党”——“人民日报:让法官感受警察出警的强度,及时修正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认识!”,四处传播。



作者文中交代,他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该院组织年轻法官助理到110指挥中心、信访办公室、拆迁拆违办公室等一线岗位蹲点,目的是直面群众诉求、学用群众语言。


至于“蹲点”的效果,文中说明,“在派出所跟班,才第一次感受到警察出警的强度,修正了自己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认识。”“在居委会了调解家庭纠纷的经历,再到离婚案件时,才知道了怎么做双方工作最有效。”


文中还举了于欢案、老太摆气球射击摊案等一审判决做反证,称那些判决“没有妥善处理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进而对门头沟法院“蹲点”活动上纲上线赞扬,称法官“要走出去,沉下去,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汲取源源不断的司法智慧。”,“到最基层去、到最一线去、到矛盾纠纷最多的地方去,在最直接面对群众、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学习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弄懂群众心理、乡土语言、沟通技巧,学会调处纠纷、主动服务、宣传发动。”



其中的大道理说的那是杠杠的,但通观全文,细思起来,其中的逻辑性实在不敢苟同。


首先,组织法官去乡镇街道去蹲点学习,到110值班中心感受出警的强度、去居委会学习调处家庭纠纷?要知道,不管是110处警引发的行政纠纷,还是乡镇街道信访案件,还是居委会家庭纠纷,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后一道防线,这些部门处理不了纠纷才会去法院,怎么最终的处理机关要去最初的初级机关学习,自降身价,还是自认技不如人?


其次,不管是110、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他们职责是居间处理纠纷,说白了也是给老百姓办事,跟法院处理案件居中裁决调解,性质是一样的,怎么到了哪些部门就是“最基层、最一线”,难道一审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就不是“最基层、最一线”?况且,在诉讼爆炸的现如今,还有那个部门能比法院“矛盾纠纷最多”?最“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最后,去蹲点参观学习别的部门工作特点、工作特长也可以,但这样的学习怎么就会与判决“合法条又合民意”扯上关系了?难道去蹲点学习就能避免写出于欢案一审、老太摆气球射击摊案一审判决?要知道,于欢案、气枪案可全是由公安机关最先立案抓人,写出结案报告,移交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的,法院去公安机关蹲点学习避免引发舆论哗然的方法?



法院判决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民意,有时很难,但绝对是正确的。法院组织年轻法官助理到别的机关去参观学习也是开阔眼界的好方法。但是,两者之间绝对没有合理的逻辑关系,要是硬拉上关系联系,那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法院年轻法官助理要了解群众心理、学习乡土语言、锻炼沟通技巧,其实很简单,去法院信访接待室、到立案大厅门口或是执行局接待中心,不用说话,仔细听听老百姓、案件当事人的交谈内容就知道了。


如果嫌听来的不真实,可以让这些法官助理以援助者身份或者旁听者身份代理或跟踪一两起案件,从立案到裁判,再到执行,听听他们的所感所受,所想所愿。


记得有位自称被刑讯逼供的法院院长对媒体说过,如果再有机会做法官,我一定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了解群众心理、锻炼沟通技巧最好的方法,不是去所谓的行政机关、基层政府去蹲点体会他们的不易,而是司法人员能够在案件办理中具有换位思考意识,设身处地为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不是光考虑警察出警的强度哈),将法律思维和人性化司法贯穿于审理全过程,这才是保证司法判决结果既合法又贴民意的根本保证。


作为一个负责人的媒体,影响力巨大的媒体,报道经验、引导行风一定要负责任。且不说各地法院都在喊着人手不够“案多人少”、加班加点解决执行难,就是司法机关去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学习调处纠纷方法而言,合适吗?负责对案件纠纷终局裁决的司法机关人员,去矛盾纠纷无终局裁决效力的行政机关体察民意,合理吗?


要点名表扬就表扬,扯上判决要合法合民意这个头衔,未免有点扯虎皮拉大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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