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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变无罪 原审成再审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作用是正向还是负向?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易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9月3日发布的一则宣传新闻,被人挖了出来,文章的标题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引来不少关注。两起案件法院合议庭本拟宣判被告人无罪,但列席的检察长提出不同意见后,法院审委会研究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判决被告人有罪。此新闻再次引发了争议由来已久的,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作用,是否符合法治精神的热议。





被告人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卞某敲诈勒索案,法院一审认定王某、卞某均构成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王某、卞某上诉后,两案均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后,均拟作无罪判决,提请法院审委会研究讨论。


易县院检察长应邀列席法院审委会,就两起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不同意见建议,审委会讨论后,采纳了检察长意见,又分别对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卞某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从新闻图片上看,列席审委会的不光只有检察长一人,也不只有副检察长,而是穿检察院制服的四五个人吧?究竟是法院召开审委会、检察长列席,还是法检联合办案,开宣判前判决意见研讨会?


今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尽管有人大代表建议删除,但最终还是保留了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制度。修订前的规定是,“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修订后的则是“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注意,只有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2010年1月12日,最高院、最高检共同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今年法院组织法修法为契机,最高检主导下,各地法检机关正在大力力推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少法检机关近期发布的新闻稿件里,不少打出了“***检察长首次列席法院审委会,发挥法律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醒目标题。



搜索公开报道可知,各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后,不仅有上面报道的对自己公诉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合议庭拟作出无罪判决时,提出反对意见,最终改判有罪的,还有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经检察长建议,本院决定再审的。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人员也是不固定的,有检察长自己参加的,有由副检察长陪同参加的,还有检察院公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直接参加审委会的。



由检察长列席的法院审委会议案流程是:承办法官先汇报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定性及量刑幅度等合议庭评议意见,再是检察长发表意见,法院各审委会委员再发表意见。有律师将这种案件研究称为“没有被告人参加、律师辩护的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领导的联合审判”。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委员杜玉波建议删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规定。他认为: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其对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实质上是打破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界限,既不符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也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相背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曾经撰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应当取消》(今天第二条文章推送),多来自司法理论的角度思考认为:该项制度不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不利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律师斯伟江撰文《删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条款,是时候了》(今天第三条文章推送),多来自辩护实践的角度思考认为:检察长列席,并发表有罪意见,而被告人这边没有律师出席,一旦法院的意见和检察长不一样,法官就必须充当辩护人的角色。如果检察长列席的逻辑成立,公安局长也该列席检委会,一旦检察院不批捕的讨论,或者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需要公安局长发表意见。检察官列席审委会,会严重干扰以审判为中心的努力。


当然,有反对的,也有赞成的,不过多为来自检察机关的观点。有文指出,检察长理解审委会旨在行使监督职责,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应有之意;列席强调的是过程参与,不等于表决,更不是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并不是以法院、法官为中心,审委会研究案件同样需要检察监督。




法萌君没有法学教授理论高深,也没有资深律师阅历丰富,只是想举几个例子和想法,阐明一下自己的观点:


1、法谚有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但同时也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民事案件的抗诉机关。检察长带着公诉人去听承办法官、合议庭的判案意见汇报,是不是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在法院判决之前,对自己的公诉抗诉的案件出具裁判意见?违背公认的法谚法理不?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是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侦查机关。曾经真实发生过的王桂荣法官枉法裁判案,法官三次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根据审委会最终意见作出的裁决,结果只有法官王桂荣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手握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启动权、案件裁决建议权的,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建议,有那个法官、审委会委员不得掂量掂量,敢反对不?


3、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一旦宣判并后来并被改判无罪,法院就是国家赔偿机关,法官则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如果检察长列席会议,发表了有罪意见,一旦这个案件将来被认定为错案,则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是否该承担责任?如果不担责任,法院岂不成了背锅侠?


4、检察机关不光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赋予再审监督权的司法纠错机关,是很多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案件不服申诉的最后希望。如果一个案件检察长列席了审委会,发表了刑事有罪裁决、民事裁判意见建议并记录在案,当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还会违背自己领导之前意思表示,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司法监督意见吗?所谓的检察监督不形同虚设?


如果一个制度是不合理的,则人人都可能成为这个制度的受害者。今天赞成这项制度,并从中获益的制度维持者,如果地位变换一下,可能就不这么认为了。法萌君想到了正在二审的前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案。王成忠一审被判三年,如果同级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研究这个无罪辩护意见的案件并出具了有罪意见,那么,检察机关还会积极收集其无罪的相关证据和法律意见吗?如果审理王成忠案件的法官,乃至审委会委员们认为应该判无罪,面对检察机关有罪指控、检察长出具的有罪建议,敢坚持自己观点吗?


推想一下,如果哪天有检察官被追究刑责,也按这个模式研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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