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因烧散煤被拘系失误” 保定曲阳县政府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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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京报



曲阳环保公号发布拘留燃烧散煤用户文章(左图),文中配了相关被拘人员的照片(右图)。


昨晚,当地官方发布声明称,未拘留过燃用劣质散煤人员,且图片用错,实际是另一事件人员接受警方询问。微信截图


官方通报称未拘留过燃用劣质散煤人员,文章内容有误,配图系他人,正调查处理相关人员


12月7日下午,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环境保护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条题为“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的消息,引发关注。昨日,曲阳县环保局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标题可能措辞不当”,被拘用户系因不听劝阻二次使用劣质煤。目前,原文已被删除。


昨晚,曲阳县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该县没有对燃用劣质散煤人员进行过拘留,上述文章内容有误,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目前正在对造成工作失误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由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2人二次燃烧散煤被拘 32人被训诫”


12月7日,曲阳县环保局微信公众号“曲阳环保”对外发布一篇题为《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的文章。文中称,为严格贯彻落实《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通知要求》精神,坚决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11月26日开始,县公安局环安大队配合国土局、综合执法局、恒州镇政府、赵城东村委会等部门共计查处违规燃用劣质散煤人员34人。


文中指出,其中32人为初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对其本人给予治安训诫处罚,家中散煤全部没收;其中赵某某、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严厉打击城中村散煤燃烧现象。


文章表示,下一步,各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城中村使用燃煤的巡查和整治力度,做到辖区内无死角,无盲区,实现散煤燃烧彻底清零。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再次查询上述文章,发现原文已被删除。





当地县政府:未拘留 实为批评教育


昨日上午,就《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一文,曲阳县环保局回应新京报记者表示,账号由曲阳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大气办”)运营,文章标题可能有些不准确,“措辞不当”。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不是因为燃烧散煤被拘留,是在执法过程中,两个人二次违规使用劣质散煤,不听劝阻,公安局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目前,县大气办已经删除此文,具体细节仍待进一步确认。


昨晚,曲阳县人民政府通过官网发布“情况说明”称,12月7日,曲阳环保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的消息。经查,此消息内容有误,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


说明称,曲阳县没有对燃用劣质散煤人员进行过拘留。文中所称“赵某某、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实为2人燃用劣质散煤后给予了批评教育。文中2张图片实为12月6日因非法排污接受询问的张某某、王某某照片。


通报表示,目前,该县正在对造成工作失误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由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专家:应公开官方对事件核实过程


环保专家彭应登表示,地方政府对事情前后通报不一致或随意更改,没有担负起官方应有的责任,消耗政府公信力,不利于建立诚信政府。他建议,应该把官方对事件核实的过程予以公开,“以简单的一纸行文公之于众,如何取信于民?”


他表示,应该肯定地方打击劣质散煤的决心。数据显示,燃烧劣质散煤的排放量是清洁煤的4至5倍。但是,打击和监管的方法要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法律解读:拘留烧散煤者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


曲阳县政府官方网站消息,11月24日至11月26日,当地连续召开三次空气质量会商工作会议,部署治理散煤污染问题,提出了10项措施。

  

其中,第八项措施为:对污染空气环境的人员进行拘留,电视台负责跟踪报道,对发现的负面典型公开曝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法学教授常纪文表示,地方往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污染应急一般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执行。这两部法律针对居户烧煤都没有拘留的规定。燃烧劣质散煤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地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划定用清洁煤的区域,居户要遵守。至于违反如何追责,《大气污染防治法》没规定拘留的处罚。居户被治安拘留,可能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


网友评议:处罚的法律性和公平性何在?


1、严肃查处使用散煤的依据何在?“劣质散煤(含烟煤)”与“清洁散煤”的区别何在,说来有权认定?


2、省市县是否有权力发文设置拘留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训戒”属于什么处罚措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没有规定训诫这一措施,根本不是个法律术语。


4、批评教育属于什么行政措施?有一法律名词是警告,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没有“批评教育”这个处罚措施。


(以上部分内容转自新京报、重案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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