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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退出法官员额 《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出台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源/ 海南高院


1月4日,记者从海南高院获悉,海南高院出台《海南法院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情形和具体程序。


《办法》规定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包括自然退出、责令退出、组织决定退出三种情形。“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然退出员额: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退休的;辞职、辞退或开除的;


在职去世的;调离法院系统的。”



责令退出员额的情形有:


政治立场不坚定,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


具有法官任职回避情形,拒不办理有关任职回避手续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其他应当责令退出的情形。




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决定退出员额:


无正当理由(除因休产假、身患疾病等)年度审判绩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挡,或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


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工作的,且根据岗位要求不能再保留法官身份的;


因身体健康原因,满2年不能履行法官职务的;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因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不适应法官职位基本要求需要转岗,或年度办案达不到规定办案量80%的;


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案卷材料遗失、主要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裁判文书严重错漏、案件久拖不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不宜担任员额法官,需要组织作出决定的。



《办法》对法官退出员额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法官退出员额由所在法院政工部门提出或所在法院政工部门商审判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由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通过高院政治部报高院党组研究决定;其他干部由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法官退出员额要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高院政治部,由法官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备案。组织决定退出员额的,员额法官若对退出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即可先向所在法院申请复议,对所在法院复议结果不服再向高院申诉。高院的复核决定一旦作出,不可更改,由所在法院认真做好释明工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参与所在法院党组会的复议研究。


据了解,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法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为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机制,海南相继出台了《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海南省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意见》、《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对员额法官的职责、权益保障和惩戒措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海南法院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健全完善了员额法官进出动态管理机制,对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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