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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吕红兵:审查批捕应通知辩护律师,建立听证审查制度

烟语法萌 2019-05-15

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认为,在“捕诉合一”机制下,逮捕的标准相应提高,检察官作出逮捕决定后则倾向于提起公诉,审查起诉的形式化可能会出现;检察官审查起诉的工作前移,对案件情况熟悉且掌握全面,审查起诉期限将会缩短,而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主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其知情权与检察官严重不对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也由于期限缩短而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吕红兵将提交提案建议,切实维护律师在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他认为,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建议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案件,应当立即通知辩护律师;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居中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将律师阅卷权提前至审查批捕阶段


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吕红兵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拥有调查取证权的,但法律对此权利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对模糊,实践当中律师难以把握,往往认为有风险便不去行使”,吕红兵说。他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来明确界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细化规定调查取证权行使方式,如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并对调查取证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作出可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吕红兵认为,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阅卷权,而此前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基本上是难以被告知,或虽被告知却也知之甚少,同时也缺乏具体案卷材料对所了解情况的支持。他建议应当明确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至审查批捕阶段,一方面可以发挥律师在审查批捕过程的辩护作用,使得检察官的审查批捕“兼听则明”;另一方面在审查起诉时有相对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对检察官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审查批捕“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吕红兵还建议,应当修法明确,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以及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应有职责,并细化操作性程序,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强制性效力。


此外,吕红兵认为,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应当由司法人员在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的逮捕请求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后方可作出。为此,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立即通知辩护律师;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居中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同时,赋予辩护律师对报捕案卷的阅卷权,以使辩护人更多了解案情和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通过对批捕环节的诉讼化制度改造,将封闭、单向的逮捕审查方式改革为开放式、亲历性的诉讼化模式,发挥律师的辩护功能,力戒偏听偏信、实现兼听则明,以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以上来源澎湃新闻)




延伸阅读:我国审查批捕要通知辩护律师吗?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交案件时不会通知辩护律师。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通知律师。刑事案件侦查完毕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即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通常不会主动通知律师。


审查什么?


检察院审查的内容,其实就是审查公安机关搜集的案件证据,比如检察官会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出批准或者或者不批捕的意见。


刑事拘留结束后的继续羁押措施


多数情况下,逮捕一般发生在拘留之后。即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拘留嫌疑人之后,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最长要在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觉得有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必须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羁押,就会释放当事人。


审查逮捕:7天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会在7天内审查案件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这里的30天 7天,总共就是37天。也就是说,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长会在37天内被逮捕或者释放。


此处所言37天,也就是传说中的“黄金救援37天”,即嫌疑人被拘留后,律师如果在这37天内参与案件辩护工作,寻找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和证据,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会见检察官,争取其作出不批准嫌疑人。


律师如果提出要求的,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如果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也就是说,虽然辩护律师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被告的辩护人,是为辩护人的权利而发声的。但是,实际的操作之中,检查公诉机关是不会将一系列的案情推进告诉辩护律师的,如果律师想要了解最新状况,最好还是自己主动的询问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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