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应取消实习期

烟语法萌


来源:清源论法 微信公号(原标题:司法改革三建言   作者:吴情树



 

 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在继续推进,中央文件一个接一个地出台,看得令人眼花缭乱,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监察法》也面临着大修改。可是,在司法改革中所进行的试点,效果到底如何呢?这些都是需要做一个实证调研和评估,而且,这么重要的司法改革要不要来一个全民大讨论,听听各行各业国民的意见和心声,更要听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诉求?要知道,上个世纪80年代,日本也进行司法改革,人家都讨论了很久,最后才达成了一些共识,共识达成之后,才能减轻推行的阻力。可是,我们的司法改革更像“密室政治”,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的情况下,只是由一些高层人士进行所谓的“顶层设计”,这样一些顶层设计是否符合地方司法实践的情况,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例如,监察委的改革,是否能够有效遏制腐败和保障人权,是否符合法治要求?则是需要进一步观察的。本文就司法改革,提出如下三点补充意见,称司法改革三建言,以供高层决策参考。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职业成员之间应当同等转换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司法改革在不断地推进,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改革持续推进,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他们的权力、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以至于一些不是很看好司法改革的前景或者觉得入额没有希望的年轻人就选择用脚投票,辞职出来做律师或者到公司做法务。但不管他们在法院、检察院干了多久的实务工作,也不管他们是否具有司法实务经验,一旦选择了辞职做律师,就必须从实习律师做起,拜师学艺,实习满一年者,才有机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更有甚者,一些非常资深的法官、检察官辞职出来做律师,也不得不从实习律师干起,这听起来就有点滑稽了。


相反,也有少数律师比较看好司法改革的前景,或者觉得自己不适合做律师,更适合做法官、检察官,于是,就改行做法官、检察官,尤其是一些执业多年、累计一定财富的优秀律师,一旦被选拔进了法院、检察院,很快就获得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有些还被任命为某个部门的领导,根本不需要从实习法官、检察官做起,这样的入职设置并不公平。


 其实,2002年国家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之后,要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其门槛都比律师高一些,他们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他们整体的素质还是比律师整体素质高一点,他们转行做律师应该和律师转行做法官、检察官至少是一样的门槛和要求,而不是设置更高的门槛,甚至还要求人家也要从实习律师做起。国家法律对这两种不同职业之间的转换设置了不同的条件,厚此薄彼,不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我们一直在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但是,他们之间的相互转换却享受着不同的待遇,这样的法律并不合适。


 为了应对明年开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等八部法律,除了将以前的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外,还对《仲裁法》、《公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作出了修改,其中,强调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及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我还以为这一次立法修改能够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职业转换规定同等的条件,但立法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他们之间的身份应该能够同等转换。其中,《律师法》更应该明确规定,具备法官、检察官资格且从业多少年的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不需要经过实习阶段,可以直接根据他们的职业经历授予律师资格。同样的,律师申请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也是同样的要求,这样,才能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职业成员的平等权益。


 二、法院院长必须由法官兼任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正面临着首次“大修”,2017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由3章40条扩充至6章66条。同时审议的还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将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一些新举措写进法律。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此次修改是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颁布实施后作出的首次全面修改,将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确保司法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司法改革实践,草案在总则一章对人民法院设立、独立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职责及其专业资格,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多年来任命法院院长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执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其实,立法机关应该利用这个修改《法院组织法》的机会,来一个彻底的修改,即规定法院院长必须由法官兼任,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的法院院长首先必须是法官或者有法官资格,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否则,现在都强调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需要办案,如果一个法院的院长没有法官资格,又如何办案?不能因为他是领导而不需要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自然获得法官资格,不能这样搞特殊的,不能这样开口子,否则,将会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相反,必须强调他因为是法官才有资格当院长,以凸显法院中法官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提升法官在法院中的地位,这也许法院“去行政化”的组成部分。否则,总是出现一些不懂法律或者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去当院长,让法院由一个不懂法律的人或者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去领导法院,估计也是中国特色了,也难以令法院的同事法官认可和信服。这样的院长如何主持审判委员会,如何亲自办案呢?这不利于法院的领导,也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因此,《法院组织法》必须明确规定,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由法官兼任,强调他们的法官身份,体现法官地位的平等性,他们必须首先是法官,具有法官的资格和身份,其次才是法院的领导,而不能反过来说,他们当了法院的院长,自然就获得法官资格,摇身一变就变成法官了,就可以办案了。这就如大学中的法学院院长,首先必须是教授,才有资格当法学院的院长,或者犹如医院的院长,首先必须是医生,其次才是医院院长,医院院长也是由医生兼任的,而不是反过来的,他当了法学院的院长之后,自然就是教授了,或者他当了医院的院长后,自然就是医生了,就可以做手术了,这根本就是一种本末倒置。网上有一则笑话就是嘲笑这种情形的:为带头办案,院长主动要几件案子。办公室准备作重点宣传。秘书问老马,当事人听说院长亲自承办,有何感受。老马说,可以归纳为又喜又惊。秘书问怎么了?老马说:“就象病人到医院开刀,听说院长主刀,心中一喜,后来听说院长以前是卫生局办公室主任,心中一惊。”如果不这样规定,肯定会出现一些问题的,上述笑话就会变成现实,这是法律人悲哀,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往往可以看到一些根本不具有法官资格的党政领导,根本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也不一定精通法律,但是一旦被党组织选拔或者推荐去法院当院长,好像一夜之间就变成了精通法律的实务专家了,这对法治而言就是一个笑话。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司法技能需要长期的训练才能够具备,不能因为这些人具有政治智慧就天然地具有司法智慧,司法智慧是靠训练出来的,不是天生就有的。


 总之,法院的院长必须由法官兼任,院长首先必须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而不能反过来,否则,非常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世界法治国家的通行惯例!同样的,检察院的检察长也首先必须是检察官,由检察官兼任检察长,这样的院长和检察长在法院、检察院更容易获得同事的认可和信服,更懂得领导法院和检察院,更有利于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三、国家应该建立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职培训机制 


 在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入职培训上,我国应当整合和优化现有的司法培训资源,设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学院。目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入职培训上,都是各搞各的,使用不同的教材,聘用不同的师资,传授不同的法律和法治知识,这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建立,不利于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和尊重。


 大家知道,我国的法官入职培训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入职培训有检察官学院,而律师入职培训则是由各省律师协会自行组织,各自为政,各搞一块。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职培训上,应该采取统一步骤,灌输同样的法治思维,这样才比较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例如,各省都设置司法研修学院,分批接收这三者新入职人员的培训任务,使用同一套教材和同一批师资力量,这样培训出来的法律职业者更具有同样的法治思维,虽然三者的立场不一样,但在法律知识的培训上应该是一样的,他们之间更容易相互了解,也更容易相互尊重。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往期文章:最高法“关于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提案”的答复


          往期文章:最高法公报案例:律师见证的遗嘱被确认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往期文章:法考不再难?报名60.4万,13万弃考,11万+通过,通过率23.2%


           往期文章:公安局长、支队长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收受“和天下”“大重九”香烟共计1000余条等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已同步到看一看

    发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