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交吉房屋拍卖案再审结果:原房主限时腾空并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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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金羊网 作者:董柳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近日通报了此前引发社会关注的“不交吉(不交吉即“不交付”的意思)房屋拍卖案”:4月12日上午,广州中院对莫某燕诉张某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公开宣判,判决张某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搬离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1304房(以下简称1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7年7月5日,买受人莫某燕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1304房,并于同年9月取得1304房的《房地产权证》。随后,莫某燕与被执行人张某芳交涉要求其搬离1304房未果,2017年11月24日,莫某燕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芳向其返还1304房的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1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张某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莫某燕诉讼请求。2018年12月4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该案。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莫某燕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应受物权法保护,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莫某燕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时,涉案房屋由案外人租住,张某芳一家在案外人搬离之后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据。拍卖后,张某芳使用涉案房屋,应向莫某燕支付使用费。


广州中院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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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份,法律圈都在流传和评议一份二审民事终审判决书。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广州中院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案号为(2018)粤01民终17779号民事判决书里,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了李某花了550多万元,通过法院组织的公开拍卖购得房屋后,要求占用者腾房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二审判决,案件事实概括如下:2017年7月份,李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组织的网上公开拍卖执行房屋中,以最高竞价5595960元购得了陈某1、陈某2所有的房屋一栋。全款付清后,2017年7月31日,法院裁定房屋归李XX所有,并于2017年9月21日协助李某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房子虽然取得法定所有权,但一直被陈某1、陈某2占用着,法院根本没有在拍卖之前腾空房屋交付李某。2017年12月1日,李某向陈某1、陈某2发《律师函》,要求二者3日内搬离,但未得愿,遂向原执行法院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1、陈某2立即办理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执行裁定书、《房地产权证》均确认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陈某1、陈某2居住该房屋,侵害了李某的房屋所有权权益,应该搬离并支付占用费。


一审判决:1、陈某1、陈某2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涉案房屋;2、陈某1、陈某2向李某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



陈某1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拍卖时涉案房屋标明为不交吉拍卖,就是为了能在原址继续居住及不影响孩子学业,所以低价拍卖


二审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了一审法院网拍执行房屋是以“按现状不交吉拍卖”方式进行的事实,认为,李某虽然取得了房屋的各项法定权利,但法院网拍时“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方式已经告知李某,故李某要求陈某二人“立即要求腾空搬离”房屋的请求,“理由欠充分,法院暂不予支持”。


二审终审判决:1、撤销原一审判决;2、陈某1、陈某2向李某支付房屋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占用费;3、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号曾经发文《法院网拍房屋不负责腾房,购房后起诉占用者搬离法院判决驳回,花五百多万买个“包租公”?》,对该判决结果进行了质疑。有观点认为,本案法院本不应作为独立诉请案件进行立案审理,应该走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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