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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两村民自家地割麦,被判刑!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


2018年8月11日南都曾报道此案


在自家的土地上,浇地、施肥、除草、打药,到了收获季节收割小麦,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半年后,村主任、村代表却被刑拘,昨日又被判刑。对此,罗海良、徐要德这两个种了一辈子地的庄稼汉怎么也想不通。

事情发生在河南省滑县。4月17日上午,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西小庄村村民罗海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徐要德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五千元。

二人对此表示不服,要上诉。

1月10日,西小庄村遭金属栅栏围起来的耕地。


判决:被判刑罚款两村民不服要上诉

2019年4月17日上午,滑县人民法院宣判,判决罗海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判决徐要德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五千元。此前,徐要德在2017年12月19日开始羁押,在2019年3月18日取保候审。判决执行日期和先行羁押时间恰好折抵。

法院同时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海良、徐要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100元。”

4月17日上午,罗海良的代理律师赵荔对南都记者称,在他和罗海良的会面中,罗海良表示要提起上诉。同时,徐要德在法院宣判的当日向南都记者表示,要继续上诉。

起源:250亩地被公司“免费承包”13年

事实上,罗海良、徐要德被判犯聚众哄抢罪,源于一宗土地承包纠纷案。南都记者在西小庄村民提供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2003年5月21日,时任西小庄村主任与华联畜牧开发公司负责人柴永安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华联公司租赁250亩土地,租赁期20年。

此后10余年,小西村村民因一直没有拿到柴永安的土地承包费,遂于2013年秋天向柴永安讨要250亩土地,并在2014年底把该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6月1日,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3年5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依法自始无效。

2016年10月,华联公司负责人柴杉又让人在其中60亩土地上播种了小麦。2016年11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3年5月签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判为无效合同。

转眼到了春节,距离终审判决过去了两个多月。西小庄村在2017年2月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大会,按照村民意愿,把要回来的全部土地分给了村里50多户村民。对于已经存在小麦的60亩地,村民对各家分到的两垅地也开始施肥、浇灌、打药管理。

抓人:收麦半年后村主任村代表被刑拘

两个多月后,到了麦收季节。2017年5月28日下午,村民叫了村边路旁的收割机,到田地里收割60亩的小麦。不过,在村民收割小麦时,派出所民警来到了西小庄村,分管该片区的负责人谢建成也来到麦地里。南都记者在视频中看到,割麦的收割机停在那里,旁边多名村民正和谢建成争论。有村民让谢建成解释,法院判决合同自始无效,田地该归谁。而在收割小麦的村民质问中,谢建成拿着手机在现场不断拍摄,最后不做声离开。

麦子收割过了半年。2017年11月16日,村主任罗海良、村代表张田海突然被公安带走,并以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村代表徐要德同样以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刑事拘留。之后,他们家属相继收到《逮捕通知书》,告知家属他们被羁押在滑县看守所。警方称2017年5月底收割的60亩小麦不属于村民,是他们带头哄抢。

各方说法

法院:不顾政府制止带村民将小麦占为所有

判决书里,滑县人民法院认为,罗海良、徐要德明知涉案《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涉案土地上有华联农牧公司种植的小麦,且政府已明确告知其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在就土地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前,不顾政府工作人员制止,罗海良公开组织村民开会决策,公然带领村民将涉案土地分配到各个农户并将小麦占为所有,徐要德积极参加,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直接造成村民与公司发生多次群体冲突,公安机关出警20次之多,明显具有聚众性和公然性。

滑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海良身为村委会主任,组织村民开会、策划、决策分地,召集统一收割小麦,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徐要德身为村民代表,积极参与策划,分地时直接参与实施,收麦时带头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积极,在本案中起了骨干和带头作用,是积极参加者。两人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且系共同犯罪。

村民:土地是打官司赢回来的、村民大会分的

取保候审的徐要德向南都记者介绍,土地是村民打官司赢回来的,是开村民大会分的地,土地就该属于村民。而且在收割小麦当天,他出门做小生意下午两点才回到家,然后在家里睡了两个小时,收割机不是他领进麦田的,下午四点多他睡醒时,涉案土地的小麦已经收割过半,恰好谢建成在与村民争论,他也走到现场与谢建成理论,让他帮解决村民浇地问题。

徐要德对南都记者称,法院一审判决采纳的证人证言都是来自柴永安的亲属,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都没采纳。“说我领收割机都是假证。我根本构不成聚众哄抢。”

此前,张田海因患癌症于2018年4月取保候审,他在医院病房里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涉嫌聚众哄抢。4月17日上午,张田海的妻子柴东莲讲述,张田海取保候审后很快住进了医院,总是念叨“我没犯罪”。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吴铭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

(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但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恐怖活动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依法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关案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区域性”,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


主要表现在:


(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

(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 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

(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扰,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

(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 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

(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 ,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


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 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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