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法院撒谎,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公司被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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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苏高院



5月5日,宿迁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郭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


2018年,沭阳法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于是,沭阳法院向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其应付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该公司称只有210万元的质保金未支付,法院遂对质保金210万元予以冻结。该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质保金用于房屋维修,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法院经进一步调查:2018年4月4日,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工程款,但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用该款项履行本案债务,目前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沭阳法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其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其行为构成妨碍法院执行,并导致本案因此陷入执行僵局,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罚款50000元。


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不服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宿迁中院申请复议。2019年5月5日,宿迁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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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法庭成为骗子的天堂,净化诉讼诚信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在每起案件的庭前法庭规则纪律宣读上,法官都一字一字的交待: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落实上,往往是虎头蛇尾,处罚不力,造成虚假陈述随处可见,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司法诚信、司法资源被低成本消费,有当事人的原因,更有法官、法院领导不积极作为的原因。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实践中要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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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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