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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律师助理可以从事庭审辅助工作

烟语法萌 2019-07-0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20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63号建议的答复

冯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携带记录人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阅读提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冯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携带记录人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刑事诉讼庭审中,加强对辩护人的权益保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您提出的“每名辩护人可携带一至两名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担任记录”的建议,对于实现刑事庭审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传、帮、带”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您所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针对上述规定,您提出“辩护人出庭人数仅为‘一至二人’,且无配备律师助理担任记录工作的规定,这明显不符合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组成都采取由一名相对有经验的律师(主要担任庭审辩护工作)携带一名或执业不久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主要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尚无明显不妥之处”,但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则明显不妥。



我们完全赞同您的意见。针对这一情况,为切实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方便律师执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法庭审理的问题作出明确。



例如,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包括会见、阅卷、庭审等。律师助理的范围较宽,包括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律师,而每名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带一名律师助理参与庭审,从事记录等辅助工作。应当说,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对于保证辩护律师集中精力辩护,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大对地方法院的指导力度,坚决贯彻《规定》关于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法庭审理的相关规定,坚决维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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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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