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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超时没送外卖还取消订单,法院判决:欺诈!赔偿500元!

烟语法萌 2019-07-03

来源:新华社、设彩等



随着互联网订餐行业的发展,很多人过上了“饭来张口”的生活,各种外卖订餐APP也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送餐乱象也引发了网友对外卖送餐服务质量的担忧。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原“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接到的用户投诉维权案例统计,饿了么配送超时、随意取消订单等问题成投诉热点。


案例一:用户下单成功 “饿了么”迟迟未配送



刘先生于2018年2月24日在饿了么下单点餐,订单号为3019807664192117779。



等了大概40多分钟,突然短信通知订单取消,也没人工电话事先沟通。后我与该平台人工客服联系,得到回复是没有骑手配送,我无法理解。该店配送说明写的“商家配送”,客服解释说,该说明是商家和骑手都可以送,明显是不可能的,如果可以那为何不写“商家或骑手配送”。后客服改口说赔付8元红包,我拒绝,要求恢复订单我不要货,给出评价,客服说无法恢复订单。我对其处理结果十分不满意。


案例二:“饿了么”商家单方面取消用户订单



王女士于2018年2月11日在饿了么订餐,订单号为1216972975250029702。



平台在12点56分以“暂时无法配送”的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我首先拨打商家电话,商家称餐品已经准备好,但是饿了么平台系统取消订单,而非商家操作取消,让我咨询饿了么平台。我又拨打了饿了么平台客服电话投诉,因为是平台自身问题投诉无果,客服人员就以系统缺陷,缺人手等理由搪塞。


消费者面对此类糟心事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饿了么一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给相关各方好好上了一课。



案发经过


去年底,北京周先生在饿了么订购真功夫餐点,页面宣传“全城送约41分钟”。11:08短信提示外卖已送出,11:38短信告知订单因配送问题被取消。


今年1月,周先生就此事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饿了么欺诈消费者,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付500元。


饿了么否认存在欺诈行为,称系真功夫公司作出取消行为,应由真功夫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5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判决:


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隐瞒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原告诉求。


两大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关于饿了么提供服务内容的问题。


饿了么称,其在案涉订单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包含配送服务。


争议焦点二:关于饿了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饿了么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详尽分析:


(1)关于争议焦点一的分析:


第三人真功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7月27日到2019年3月4日期间,双方约定配送方式为由被告提供蜂鸟全城送服务。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案涉订单由“骑手饿了么配送员”进行配送,被告认可该短信由其发送,亦认可案涉订单的门店采用蜂鸟全城送的方式。


在被告饿了么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案涉订单配送服务提供者应为被告饿了么。


所以,饿了么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应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到本案,被告应保证交易平台正常运行,应将原告的订单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第三人并及时告知原告订单的进展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其应将案涉订单餐品及时送达原告指定地点。



(2)对于争议焦点二的分析:


一方面,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采用网络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具体到本案,包括向原告如实提供案涉订单的配送信息,但案涉订单详情页所显示的配送服务提供者为商家即第三人,并不符合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饿了么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虽然饿了么无法进行配送的具体原因由于其否认由其提供配送服务而无从知晓,但该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


对于原告周先生而言,其订单可能因配送原因被取消的情形应属影响其决定是否选择购买该项服务的重要因素。


因此,饿了么应将其提供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存在的不确定性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而饿了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关信息事先告知原告,应属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综上,被告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隐瞒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对原告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饿了么是否会上诉?5月15日,聚投诉向饿了么询问此事。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超时没送外卖还取消订单,如果与商家协商问题未获及时、合理解决,消费者可进一步向12315投诉或向互联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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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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